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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像在指控:證據、檔案還是藝術?(上)

文、圖錄翻拍/ 金雪岑


引子


巴黎le Bal當代攝影藝術中心2015年最具分量的展覽,主角不是藝術家作品,而是人們很難在日常生活中接觸到但卻與人類生活密不可分的司法照片。同樣內容的展覽現在正在英國倫敦The Photographer』s Gallery畫廊展出,標題為「舉證責任Burden of Proof」。

這些圖像無一例外都是在要被用作司法證據的前提下拍攝的。十一組司法照片為觀眾呈現了從阿方斯·貝迪永(Alphonse Bertillon)發明開始,並在十九世紀廣泛使用的犯罪現場「度量」照片,再到利用當代數碼科技重構2012年巴基斯坦被無人轟炸機毀掉的城市街區景象。需要強調的是,「考古學」視角的分析和觀看尤為重要,歷史背景、政治地理、圖像用途以及創作條件都是同等重要的考察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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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像在指控:證據、檔案還是藝術?(上)


阿方斯·貝迪永拍攝的犯罪現場照片


這場展覽的圖錄也榮獲2015年Paris Photo藝博會-光圈攝影書獎最佳展覽圖錄的獎項。由Le Bal當代攝影中心和Edition Xavier Barral合作的圖錄製作精良,灰白黑作為主色調讓人感覺中性卻不冰冷,展現並補充了展覽內容和理論支持。

圖像在指控:證據、檔案還是藝術?(上)


展覽圖錄封面


「所見即所信。」


這個存在於人類觀看歷史中的先驗常識,在法科學史上也一度佔據重要席位。引用最早將攝影術和照片介紹做司法用途的阿方斯·貝迪永的話:「機械化成像的照片毫無疑問是不容置疑的檔案文件,其產生作用也具可信度。」 照片作為主語,其謂語可以是揭露、記錄、確認和證實。但隨著證據科學的發展和對圖像性質的認知更新,其揭示真相的權力就不斷且越來越多地被質疑。


一、法醫學照片作為證據preuve)的爭議


一百年間,刑偵專家、警探或者史學家一直借照片的證明能力做法科學用途。英語辭彙forensis在中文中被譯作法科學(forensic science或legal science),是指隨著法律的需要而發生、發展,並為法庭和法律審判服務的各種醫學與自然科學的總稱。「法科學」一詞的出現始於20世紀20年代[1],洛杉磯成立了最早的法科學實驗室(Los Angeles Forensic Science Laboratory), 當時的「法科學」還是19世紀後半葉開始出現的「刑事技術」(Kriminalistik)的同義語。到了20世紀中葉,「法科學」一詞有了新的內涵:美國法科學學會(American Academy of Forensic Science, 1950)和國際法科學會(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Forensic Science, IAFS, 1957)相繼建立,旨在聯合一切為法律服務的科學部門,包容了屬於法醫學和刑事技術的各個分科。它是應用現代科學技術,發現和檢驗與犯罪有關的物證,為揭露和證實犯罪提供證據的科學,是法學與自然科學之間的邊緣科學。法學也是科學,但屬於社會科學,而法科學則是自然科學。從這個定義便揭示了法科學中事實構建的必要性。照片確確實實記錄了時間發生的場景或者結果,但問題是,我們如何認知從一張照片上所看到的東西呢?

照片或者說圖像自身並不能成為證據


「證據」一詞在日常生活與學術研究中被頻繁使用,證據概念也成為爭論的焦點。證據常被定義為事實或根據,但僅「證據」法學界還有「材料說」、「原因說」、「結果說」、「方法說」、「反映說」、「信息說」、「統一說」等各種各樣的觀點。但毫無疑問的是,證據首先可以被界定為一個語詞。


在漢語中,東周之前沒有類似證據字樣的文字,因為東周以前,社會穩定,占卜與祭祀等宗教活動突出,「國之大事,在祀與戎」[2]。儘管紛爭不斷,但都沒有帶來對超自然力量的懷疑,神靈始終是主宰人的根本力量。甲骨的徵兆本身就是真的,不需要再去證明其真實性,人也從來沒有懷疑過與天溝通的有效性。當信念本身動搖後,人事因素上升,證據一詞就必須被發明出來。一切需要人來進行裁決的地方,都有著證據概念的存在。證據不僅具有認知的意義,更有著社會倫理的意義。從歷史語義考察可以看出[3],西方語境中evidence是指清楚明白的性質、情況、境界。漢語中證明一詞,有著使之明白、清楚的意思。羅馬演說家西塞羅是拉丁語evidentia一詞的最初使用者並非偶然,因為看見不重要,讓你相信看見了的才是重要的。在法語中,「évidence」依然以明顯性為首義。不過「preuve」在法語字典中被明確界定為證據,並在司法領域中普遍使用,而「preuve」更具有修辭學上的意思,即論證、引證。論證並非證明,證明追求確定性的真,而論證只是討論或然性的真。


證據概念必須在證據活動中才能被完整認識。從形式上看,證據概念只有以符號形式外化出現,才能參與到證據活動中。人們在進行證據活動的時候,把心中所擁有的證據觀念賦予這個符號,從而生成證據意義,指稱某種實際的事物為證據概念的承載物。照片是首先在19世紀末被司法系統使用作為證據承載物的,攝影被看作是確定真理的客觀手段,與媒體面世也幾乎處於同時期。但很快,照片就不被視為確鑿的證據承載物,但仍然用作證人證詞和其他口頭或書面證據的補充材料。數碼科技的崛起,使得更難評估攝影作為證據承載物在法律案件中的價值。

但無論是符號、觀念還是事物,都只是從某個側面表現的證據概念。在情境中,人們的證據思想、證據符號與可能的證據承載物,三者因為人的活動而得以連在一起的時候,證據概念才完整呈現。更由於證據依賴於人類活動,從而人對證據概念的認知程度無疑將限定著證據概念的呈現程度。人作為歷史性的存在者,每個人、每個群體對事物的認知程度都是不同的,而且這種程度的差異隨著人的認知結構和時空轉化而變化。因此證據概念可以說是認知結構與外物符號的結合,人的認知結構是證據概念的必要部分。證據是屬人的證據,證據並沒有自體的絕對性,圖像亦然。


還有都靈聖體裹屍布的照片和William H.Mumler的亡靈照片,這些照片一經曝光,關於圖像中呈現物的性質和被圖像呈現物的性質的爭論就從來沒有停止過。舉個時間上較近的例子,伊拉克Abu Ghaib監獄裡的那些照片無不說明圖像似乎可以同時揭露和隱藏,提供誤導性線索或者將發生事件截斷、碎片化。圖像在被閱讀的時候就進行了某些動作。薩特在其想像論中就指出「圖像是一項活動而非一件事物」[4]。在圖像材料上呈現著或清楚或模糊的各種痕迹,這些看似顯而易見的細節往往就成了圈套。「圖像自身始終就是一個謎,質問自己到底顯示了什麼。是刑偵專家的解讀,它們才被接收為證據」。圖像被構建為證據是公眾需求。

圖像在指控:證據、檔案還是藝術?(上)



都靈聖體裹屍布的照片


接近真相是一項極為複雜且危險的活動,通過大量的概率計算進行似真推理和確定誤差範圍是必不可少的環節。以貝葉斯分析為代表的概率論[5],是改變了人類生活之現代科學成就中至關重要的組成部分。然而,它並非是唯一認知工具。司法偵查也未必就能得出什麼結論。刑偵專家能捕捉到的也通常只能是一些若有似無的蛛絲馬跡和假設的對白。「將所有『不可能』排除,剩下的『可能』便會成為確定的真實。」[6]圖像被構建為證據同時也是刑偵專家、研究員或史學家內心信念和政治敏感性的體現。為了看見,首先必須相信。因為,「我們只能看得見我們觀察到的,而我們也只能觀察到已經存在於我們意識之中的事物」,貝蒂榮給出這樣的陳述。對於刑偵專家而言,關鍵是建立一系列圖像的部署, 技巧性地賦予圖像以真相之名。


圖像的實證能力被部署強化


並非任何隨意拍得的照片都能作為證據,阿方斯·貝迪永為每個犯罪現場都度身定做空間標尺,Richard Helmer作為顱相重合技術的先驅將Josef Mengele的頭骨的照片和面部照片重疊對比,《Gaza毀滅之書》中盤點了2009年伊拉克受襲後所有被摧毀建築。蒙太奇、拼貼、放大、疊加,部署使得罪行、嫌犯身份和刑偵專家主觀上力圖證實的想法同時出現。視覺部署在先驗上是為了展現肉眼難以看到的,使不可見變得可見。削弱某些線索或者強化某些懷疑,對犯罪嫌疑人一些動作或者整個事件發生的假想通過圖像被重新構建,「不再需要創作場景圖像,只需要根據圖像還原場景。」[7]人類從來沒有停止過用科學手段尋找這樣的視覺媒介,例如巴黎法醫學會的成員早在十九世紀就試圖解剖分析被害人的視網膜以期發現他臨死前看到的最後一幅畫面——謀殺者的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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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chard Helmer作為顱相重合技術的先驅將Josef Mengele的頭骨照片和面部照片重疊對比


犯罪事實中的混亂、發生在身體或物體上的暴力都可以通過視覺部署進行有序的整理、編排和嚴謹的科學分析。犯罪現場被細緻地使用網格分割,通過數學或者光學手段勘測出相關數據,再由此製成數據圖、統計圖或者3D模型圖。地點和人體的測繪圖是最常被使用的視覺部署手段。而對測繪圖的解讀,則完全依賴於刑偵專家。除此之外,專家們的部署也體現在圖像信息的採集,解讀和分析上。紐倫堡審判傑克森案的庭審中,法庭中央放置大屏幕用來放映集中營的圖像藉此給納粹被告們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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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倫堡大審判照片


從詞源學上說,Dispositif這個詞源自拉丁文的dispono以及其詞根pono。Dispono指將事物放置於此處或他處,或在不同的地方設置、布置(arranger)。它也指在軍事意義上,將任何人、事、物布置得井然有序。而其字根pono與上述含義想似,亦指將事物或軍隊編排、安置下來,或指藝術作品上將作品形構(former)或安排。Dispositif 部署[8]的概念與archive檔案性質相關聯。


不過刑偵專家們所呈現出來的這些圖像部署依然在很大程度上存在著矛盾。作為司法用途的圖像其客觀性是被創造,被構建出來的。為了達到客觀性的目標、圖像的透明化和中立的觀點,部署必須盡量隱藏專家的主觀性。圖像獲得證據地位的代價便是專家被抹去其主觀性。部署,在某種程度上確保了圖像不再情景化或具有強制性而是一件認知工具。另外,部署具有「臨床學」的視覺形式。所以圖像必須不能帶有任何受影響的痕迹。奇怪的是,這種明顯缺乏風格的圖像反而自成風格。部署還會同時將犯罪圖像和犯罪行為都非人化,比方說在航拍圖片上就不可能看見人的形象。當看到1937到1938年間蘇聯大清洗運動中不可計數的遇難者肖像圖片,我們的注意力不再停留於某個個體或家庭的悲劇,國家和集體罪行的程度被無限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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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蘇聯大清洗中遇難者照片


(未完待續


注釋


[1]《世界法醫學與法科學史》/賈靜濤著,北京:科學出版社,2000


[2] 《左傳·成公十三年》


[3] 「證據的界說-以字典釋義為中心的歷史語義學分析」,《證據科學》2014年第22卷(第4期)


[4] 「L』image est un acte et non une chose」, Jean-Paul Sartre, L』imaginaire


[5] 司法證明的性質:作為似真推理工具的概率,羅納德·J·艾倫著,江諸豪、戴月、柴鵬譯,《證據科學》2016年第24卷(第3期)


[6] " Si l』on écarte tout ce qui est impossible, alors l』improbable qui demeure doit être vrai. " Erwin Panofsky citant Sherlock Holmes, Troisessais sur le style, Paris, Gallimard, 1996.


[7] " Il ne s』agit plus de créer l』image d』une scène, mais de recréer la scène d』après son image. ", Philippe Comar, Crimes et Chatiments, dir. Jean Clair, Paris, Musée d』Orsay / Gallimard, 2000


[8] 「部署」這個概念是指在不同因素之間建立起來的關係系統,以便實現一種「統治的戰略功能」。在《肉體的告白》訪談錄中,他對「部署」該概念有更系統的說明與解釋:在這個名詞之下我試著定位的是……一種全然的異質整體,它包括話語、組織、建築形式、規章條例、法則、行政方式、科學陳述以及哲學、道德、慈善的命題。我說這樣的部署本質上是戰略性的;它意味著各種不同力量關係之中的某種操弄,一方面既是往某個方向來發展這些力量關係、癱瘓這些力量關係、或是穩定這些力量關係、使用這些力量關係(Foucault 1980:19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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