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處置廢機油行為遭認定難 鎮江金山統一辦案標準
「非法處置廢機油」行為遭遇認定難
鎮江金山:統一辦案標準破解環保司法難題
周桂林
在城郊一個不起眼的院舍里,幾間平房前雜亂地堆放著數十個大鐵桶,裡面裝滿了廢機油,地面的泥土成深黑色,旁邊河流水體呈黑褐色,河面上漂浮著黑色的油污,散發出一股刺鼻難聞的氣味。這是一起非法處置廢機油案的案發現場。該案由江蘇省公安廳掛牌督辦。
非法處置廢機油案的案發現場
2017年3月,金山地區檢察院依法以環境污染罪將該案被告人周某、曹某、朱某起訴到法院。近日,鎮江市京口區法院依法判處周某等人犯污染環境罪,分別處以拘役六個月,罰金2.5萬元,並作出行業禁入限制。
遇難題辦案一度進展緩慢
經查,2012年8月至2015年7月,周某、曹某、朱某等三名被告人為牟取暴利,從附近的小型汽車摩托車修理廠、機械修理店等處收購廢機油,採用靜置沉澱、抽水等方式,使廢機油含水量低於5%後銷往泰州,再由泰州銷往安徽一帶牟利,先後非法處置廢機油500餘噸,獲利150餘萬元。
在加工處理過程中,廢機油進入土壤、水體,造成周邊生態環境大面積嚴重污染。經上海市化工研究院檢測中心鑒定,周某等人非法收購和處置的廢機油均屬於危險廢物。監測顯示,周邊水質石油類監測值超過五類地表水石油類指標最高值5.79倍。檢測專家稱,這批廢機油中含有致癌、致突變、重金屬等物質,難以自然分解,滲入土壤後危害將達數十年;至於那些非法處置已流入市場的廢機油,其對用戶的安全隱患更無法估量。此案是江蘇省公安廳掛牌督辦的一起污染環境案,也是鎮江市首例非法處置廢機油案。
本案中,三被告人均為無證個體經營人員,作案近三年來,從各處收集來的廢機油都沒有書證反映,使辦案人員很難準確適用司法解釋明確的「非法處置危險廢物3噸以上」的追訴標準。在偵辦過程中,涉案危險廢物的數量確定、處置行為的法律認定等很多疑難問題擺在辦案人員面前,辦案工作一度進展緩慢。
細緻取證鎖定證據鏈條
2015年7月,在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之初,鎮江市金山地區檢察院即指派經驗豐富的檢察官同步介入,就偵查方向和法律適用等難點問題拓展思路,會同公安機關深入研究。
為了準確認定被告人非法處置廢機油的數量,承辦檢察官引導公安偵查人員從涉案廢機油的去向入手展開調查,結合「提煉」後的廢機油均流向泰州等情況,多次赴泰州等地收集證據,逐一調取三被告人及買方的銀行卡交易記錄。經過大量深入細緻的調查取證,最終查明三被告人近三年來共傾銷廢機油150餘萬元。在此基礎上,承辦檢察官委託物價部門出具鑒定意見,結合被告人供述,按照有利於被告人的原則,最終確定每噸3000元的銷售單價,進而認定三被告人共非法處置519噸廢機油,並據此牢固鎖定三被告人的供述,形成相互印證的證據鎖鏈,準確認定三被告人各自非法處置廢機油的數量,為下一步的審查起訴工作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靜置沉澱」是否構成刑法意義上的「處置」行為
按照刑法第338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構成污染環境罪。而在本案中,周某等三人對廢機油並沒有實施「排放、傾倒」行為,要認定三人的行為構成污染環境罪,只能按照「處置」的行為來認定。
在辦案過程中,一些人認為,周某等三人對廢機油進行「靜置沉澱」是一種「不作為」的行為,並沒有為處置廢機油採取具體行動,也未改變廢機油的物理、化學、生物特性,不具有刑法意義上「處置」的行為特性。故此,對周某等三人的行為,不宜以污染環境罪處理。
為釐清認識、指導實踐,金山地區檢察院檢察長周緒平通過深入論證,認為周某等人使廢機油含水量低於5%的目的及現場被大量污染的事實,導致廢機油減少數量、縮小體積的必然性,以及周某等人基於處置目的實施收集、靜置沉澱、抽水等一系列行為的整體性,三人的行為已構成「處置」行為鏈,應屬於刑法意義上的「處置」行為。案件起訴到法院後,審判機關完全支持檢察機關的觀點,法庭認為公訴人對「處置」行為的理論論證有力、證據確實充分,最終判決認定周某等三名被告人「採用靜置沉澱等方法進行非法處置,造成場地周邊水體等嚴重污染,構成污染環境罪」。
探索統一案件辦理標準
據介紹,金山地區檢察院在辦理這起非法處置廢機油案中遇到的難題,並非個案,而是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近年來,隨著國家對生態環境保護力度的不斷加強,越來越多的破壞環境資源違法行為進入司法環節。但是,相對於行政違法處理,刑事案件辦理涉及到的證據證明力、取證合法性、犯罪行為與危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等,都要嚴格得多。
周緒平在破壞環境資源犯罪案件的辦理過程中深感行政執法機關與偵查機關在事實認定、偵查取證、鑒定標準等諸多方面存在相互脫節、不統一、不科學的問題,為此該院曾多次牽頭組織行政執法機關、公安機關和審判機關就實務中遇到的問題進行研商,在全市範圍內統一破壞環境資源類案件辦理的標準,有力地促進了行政執法機關、公安機關辦理危害環境資源類案件的效率和質量,一大批破壞環境資源的違法行為被追訴。
僅今年1月至8月,金山地區檢察院已辦理破壞環境資源案件60件127人,辦案數已達到2016年全年的2倍,數件公安部、省公安廳掛牌督辦的案件得到了成功辦理,有力打擊了破壞環境資源的犯罪活動。
同時,該院還推動鎮江市公安、檢察、法院及行政執法機關聯動,在全市範圍內開展環境資源案件「恢復性司法」工作,通過當事人自主修復、替代性修復等舉措,實現打擊破壞環境資源犯罪與修復被犯罪所損害的生態並舉,確保辦理一件案件、修復一地生態,不僅讓破壞環境資源的犯罪分子受到懲處,也讓案發地的群眾感受到生態修復的效果。該院的這一做法被市委深改組列為全市司法創新項目。
責任編輯:王忠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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