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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倡廉:歷朝歷代為了肅清吏治也是花樣百出、費盡心機了!

因為人本身存在的劣根性,大概從有官員這個稱呼開始,貪官也同時出現。利用自己手中的職權,謀取私利,危害百姓的利益。這樣的人,發現一個便是過街老鼠的下場。

為了保證政治清明,吏治廉潔,歷朝歷代可謂是各出奇招。

早在堯舜時期,反腐觀念就已經形成。黃帝教育自己的兒子,要「為民父母」。舜帝制定官員考核制度,每三年對部落首領選出的公職人員進行考核。清正廉明的升遷,反之降級。

商朝之時,出現專門約束官員的反腐敗措施,謂之「三風十愆」。三風:巫風、淫風、亂風。十愆三風的具體表現,包括:舞、歌(隨意在宮中舞蹈,在官府等地放歌)、貨、色、游、畋(貪財好色,沉迷狩獵遊樂)、侮聖言、逆忠直、遠耆德、比頑童(無視聖人之言,拒絕忠直勸諫、疏遠德高望重的長者,親近小人)。

但凡涉及「三風十愆」的,都要接受懲罰。商朝的懲罰,不僅僅是物質身體上的,還包括精神上的。涉及這個罪行的官員,臉上會被刺字塗墨,廣而告之。

到了春秋戰國時期,就有了專門監視考察官員的監察官。上到中央,下到地方,不僅在政治上、經濟上、道德上考核監察。而且就連對父母不孝,無視中央政策,甚至上下班不準時等都在監察範圍之內。

秦朝的法律,是眾所周知的嚴苛。自然對於反腐工作和貪官的處罰,也十分有力。在秦朝制定了反腐敗的專項法律,包括《為吏之道》等。在法律層面上,提出了良吏、惡吏的「五善」、「五失」的考核標準。五善:忠信敬上、清廉無謗、舉事審當、喜為善行;恭敬多讓。

處罰也十分嚴格,就算貪污了一個銅錢,也會受到臉上刺字的懲罰。法律要求的不做,法律要求做的不做,都會受到懲罰。

秦朝設立的國家三個政權機關之一御史大夫,就是監察機構的最高長官。秦朝的監察,從中央到地方,縱向橫向,監察嚴格。除此之外,秦朝對於官員貪污實行連坐法。「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官員犯法,推薦他的官員也要受到懲罰。

漢朝則完善了官員考核制度,形成《上計律》,《考功課吏法》為核心的考績制度。但凡有查到貪污的官員,不僅要拉到集市上公開處置,其後子孫三代都不能為官吏。

漢朝還首創官員迴避制度,當然當時叫「三互法」。本地人不得為本地長官,婚姻之家不得相互監臨,有親屬關係的不得在同一地為官。漢宣帝時期,還有最早的群眾舉報箱,積極鼓勵百姓投訴舉報。

唐朝之時起,正七品官但凡受賄達到一個月的工資,或者將近一個月的工資標準,就要被絞殺。受賄相當於一尺絹的,要判處杖刑一百,十五匹判處絞刑。

同時規定,官員不得在管轄範圍內接受百姓饋贈,更不能向百姓借貸,或者差使人做事。這一點從根本上防止了官員,向百姓吃喝拿,敲詐勒索之事。

唐朝的監察官員,開始實行兩年一換,防止因為監察官員在任地待的久了,與當地官員有情而徇私枉法。

明朝《大明律》對貪官污吏同樣十分苛刻,而且處罰的力度也十分之大,刑罰嚴苛。連坐制度進一步加強,官員犯法,主官連坐,祖輩犯法,子孫連坐。對貪官污吏,實行族誅、凌遲、極刑、梟令、斷手、刖足、閹割、剝指、剁趾、墨面、文身等等大刑。

最有特點的是,明朝允許民眾將害民惡吏"綁縛赴京治罪",各級官府"敢有阻攔者,全家族誅"。

清朝對官員實行一年一考,三考一滿。同時還有火耗養廉的養廉銀制度,希望以高工資杜絕官員貪污。

歷朝歷代為了反腐可謂費盡心思,各出奇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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