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中如何處理子女撫養問題?
案例故事部分回放
阿法想離婚,但捨不得兒子;阿喜又與阿律藕斷絲連。2012年2月,阿喜主動要與阿法協議離婚並要求:①與被告阿法離婚;②共同生育的男孩由原告阿喜撫養,阿法須每月支付3000元撫養費;③家裡的共同財產即阿法所購買的住房平均分割;④要求阿法兌現買車的承諾,如果無法兌現,從阿法應分得的離婚財產份額中扣除;⑤以被告阿法經常酒後毆打原告阿喜,原告遭受家庭暴力為由要求被告阿法賠償原告阿喜10000元精神損害費。
接到阿喜的起訴書,阿法非常氣憤。他不同意阿喜主張的損害賠償,提出因為阿喜有外遇導致夫妻關係破裂,他也要向阿喜提起損害賠償。
在本案例中阿喜和阿法都主張對他們兒子阿小法的撫養權,似乎兩個人的說法都有道理,那麼究竟應該將阿小法判給誰撫養呢?
你怎麼看?
重點解讀
在離婚案件中,如何處理孩子撫養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作了具體規定。
(1)2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2)2周歲以上子女的撫養問題:首先,2周歲以上的子女應由父母協商由誰撫養,既可以隨父方生活,也可以隨母方生活,儘可能爭取協商解決。其次,2周歲上的子女由誰撫養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有利於子女心健康成長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做出判決。再次,有優先撫養條件的優先撫養。
絕對的優先撫養條件包括:①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無論是絕育還是喪失生育能力,都是優先撫養條件;②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的健康成長不利,要同時具備這兩個因素;③一方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包括親生子女、繼子女、養子女,這些其他子女不論是否與其一起生活,無其他子女的一方都享有優先撫養權;④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
相對優先撫養條件包括:①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②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同時具備這兩個條件,再加上其前提條件的,構成相對優先撫養條件,該方父或母享有優先撫養權。應當注意的是,這個優先撫養條件雖然發生在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但是優先撫養權卻不是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所享有,仍然由有優先撫養權的一方父或母享有。
(3)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問題。對於已經達到一定年齡的未成年子女應當由誰撫養,法律沒有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父母雙方對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所以一般父母離婚時,如果孩子已滿10周歲,法官判決撫養權歸屬時,一般會徵求孩子的意見,法官應當在原則上尊重未成年子女的選擇,但是如果子女的選擇對他們的成長不利的,也可以做出另外的判決。
(4)協議輪流撫養問題。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但確定輪流撫養,必須有協議,並且必須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
(5)撫育費的確定。《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分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根據該規定,本案中,因兩人訴訟離婚時,兒子阿小法尚未滿2周歲,所以法院一般會判決隨母親阿喜生活。但是,如果女方有不良惡習(如吸毒),即使孩子不滿2周歲,法院也可以判決孩子歸男方撫養。
法規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1.2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2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2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書名:阿法奇遇記
作者:張靜, 編著
出 版 社:清華大學出版社
定價:¥30.00
※艾灸治療頸椎病和腰椎間盤突出症
※告訴老闆,員工希望從工作中得到什麼
※減肥,先吃飯還是先喝湯?
※私奔過後,五味雜陳——司馬相如、卓文君:利益和圈套背景下的愛情遊戲
※大西洋航游日記:海上月夜品琴聲
TAG:書問科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