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5年洞庭義渡案:原告要高等法院院長回家賣紅薯
(《古渡》雕塑)
1935年7月3日,《湖南通俗日報》爆出這樣一條新聞:湖南沅江人崔山等,向國民政府監察院院長於右任呈交投訴信,舉報湖南高等法院院長徐聲今等人當官不為民做主,請求將其撤職查辦,讓他回家賣紅薯。
事情的起因是當時引發社會廣泛關注的洞庭義渡案。洞庭義渡的全稱叫「洞庭救生義渡局」,是清代光緒三十一年(1905年)由沅江人竇安敦、謝家梓、龍善緣、尹文彬等倡辦的救生義渡機構。其宗旨是「寧時渡客,險時救生」,「寓救生義渡於一意,變洞庭天險為通途」。義渡局開辦之初租了2艘風網船,開通沅江縣城至草尾的渡運。經過10餘年的努力,共募得銀洋5945元,山土垸田993畝,湖洲漁場3000畝,每年可收租谷1557擔。從民國六年(1917年)開始,湖南省政府每年補助銀洋1500元。此後,為統一洞庭湖區的渡運和搶險,周邊各地的其它幾個義渡相繼併入。到民國八年(1919年),已擁有15艘雙桅大船,125名員工。每艘渡船可載客200人,船上都插有「救生義渡」船旗。義渡局章程規定,遇險救生,純盡義務。凡遇風浪犯作,停泊在南北兩岸的渡船,應立即開往湖中巡迴救生,避免船沉人亡。每救得一人生還,獎銀洋一元,檢屍一具,獎銀洋八角。遇險不開航,開除渡工。
然而,到了1925年,受南北軍閥混戰影響,義渡局的經營陷入了困境,政府補貼也成了畫餅。加之自然災害和軍隊擄船,造成義渡局入不敷出,債台高築。1927年8月,在地方當局協調下,成立了一個「洞庭義渡維持委員會」,清理賬目,整飭局務,並推舉當地紳士王宗唐為經理。
王宗唐執掌義渡局之後,引起了原經理龍善緣的強烈不滿。龍善緣是義渡局的發起人之一,曾捐出私有房屋和山田,作為創辦義渡局的基礎,並協同當地紳士李肩武在外募集善款十餘萬元,對義渡局貢獻巨大。龍善緣見自己苦心經營了20多年的義渡局落入他人之手,自然心有不甘。於是,到沅江縣府控訴王宗唐,說他侵吞義渡局款項。縣長張潁派人調查,發現並無確切證據。一怒之下以誣告罪判處龍善緣兩年徒刑。
(《古渡》雕塑)
龍善緣被判入獄後,義渡局的其他捐資者和當地紳士紛紛鳴不平,四處奔走營救。湖南省民政廳了解情況後,將申訴信轉給湖南高等法院院長徐聲今,希望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由於此案實際上是「龍善緣誣告案」和「義渡局產權歸屬案」兩個相關聯的案子混雜在一起,所以徐聲今將「龍善緣誣告案」交由刑事庭庭長徐沐三審理,將「義渡局產權歸屬案」交由民事庭庭長朱人杞審理。
兩案的關鍵都在於義渡局的產權歸屬。如果產權歸屬於龍善緣等捐資者,誣告案也就不再成立。但是,民事庭的判決結果顯然對龍善緣不利。民事庭認為,洞庭義渡有公款津貼,為全省公共事業單位,龍善緣個人無單獨告爭之權。龍善緣既然已經卸任經理之職,就不應再過問義渡局的經營事務。
由於民事庭已判決義渡局產權屬於公共事業,意味著龍善緣在誣告案中也將敗訴。刑事庭可能考慮到此案的特殊性,遲遲沒有判決。畢竟龍善緣是義渡局最大的捐助主,若維持有罪判決,想必法官也於心不忍。最後刑事庭宣告龍善緣無罪釋放。
但是,當地紳士崔山等人對此判決結果仍然十分不滿。因而出現了《湖南通俗日報》新聞報道的那一幕,他們寫信給國民政府監察院院長於右任,舉報湖南高等法院院長徐聲今、刑事庭庭長徐沐三、民事庭庭長朱人杞等人辦案不公。
(《古渡》雕塑)
1935年7月7日,沅江紳士李肩武、崔山和洞庭義渡維持會代表劉毅,又在長沙市商會會議廳舉行「洞庭義渡案」記者招待會。發布的內容分為八點:(一)關於湖南洞庭救生義渡之原始;(二)創辦時籌集經費之情形;(三)王宗唐等篡奪後侵吞公款事實;(四)龍善緣經理時之成績;(五)沅江縣長張潁辦理情形;(六)高等法院辦理情形;(七)招待新聞界,請求主張公道之意思;(八)希望當局徹底清算王宗唐經管以來之賬目。
由於社會輿論反映強烈,引起了湖南省高層的重視,責令省民政廳進行協調處理。最終結果是:(一)洞庭救生義渡局更名為「湖南省駐沅救生義渡局」,明確為省屬公共事業單位;(二)龍善緣復出,擔任義渡局副經理;(三)對於舉報王宗唐侵吞公款一事,則上訴至省高等法院審理。
有趣的是,1936年4月4日,《湖南通俗日報》又發布了一條題為《車夫杜福才捐婚娶費五十元,助洞庭義渡清算手續費》的新聞。報道中說,洞庭義渡一案,龍善緣和王宗唐的糾紛,涉訟已經數年。高等法院主張先行徹底清算,再辦貪枉。惟因數目太大,年限太久,清算難度很大。高院曾通知原告和被告,各繳會計師手續費50元。王宗唐已按時繳納,龍善緣因無錢交付,申請救助。昨天省政府忽然收到岳陽縣一位叫杜福才的人呈送的50元,要求轉交高院,代龍善緣繳納會計師清算手續費。杜福才在信中說,他的父親杜少詩,曾是商人,清朝宣統年間在洞庭湖中翻船,屍骨葬身魚腹,至今引為遺恨。如今他已隨寡母長大成人,以拉車糊口,已積存了40餘元,準備作為娶親之用。從報上得知龍善緣無力繳納手續費,決定湊足50元,成全龍善緣的義舉。由此可見,公道自在人心。
發生在民國時期的洞庭義渡案,在今天仍具有指導意義。首先,對於帶有經營性質的公益項目,應當及時明確產權歸屬。其次,對捐資方來說,應當區分捐贈與投資的不同。再次,對公益項目的有效監管,是公益項目健康發展的根本保證。此外,發生糾紛後,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是最明智的選擇。(文/謝志東)
(《古渡》雕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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