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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網路消費陷阱不能只靠平台自律

感謝偉大的第三方網路平台,提供各種事前預訂,從交通到食宿,全套無縫轉接,訂單在手,說走就走。但舒心放心安心的網購,一大前提,就是一切網路交易,諸多事項選擇,都是安全透明、知情自願的。這就回到了公平市場交易的根本上,必須等價自願交換。

否則,網購確實便易度提升了,但若信息不對稱,相對強勢的平台一方,故意設置一些「默認」選項,偷偷加了各種雜七雜八費用,而用戶卻本能地「一鍵全選」,吃虧甚至不自知,那這種交易顯然破壞了正常健康的市場秩序,長遠看也有損正勃興的互聯網經濟的根基。

大假期間,就有一篇舊聞突然莫名再次火爆,刷遍社交網路。說是某個知名網路售票平台故設「陷阱」,各種隱性搭售,讓用戶不知情地額外購買了很多正常不會首選的服務。當然,該平台闢謠,稱這篇熱帖所言不實,保留追責權。孰是孰非,暫不評價。

不過一個很久前的帖文,借著大假二次爆紅,只能說明日常消費中,類似的網路隱性搭售,太過普遍,民眾頗有同感才引起共鳴。近日,有媒體記者跟進實測「另外15家知名機票銷售平台,發現總共8家存在搭售現象」(南方都市報)。這個樣本數據,其實就很有說明性。

不用點名,你只要網路買過火車票就會知道,第三方平台,大部分都會默認推薦額外加價的搶票服務。售票窗口當然也會有類似默認搭售,需你口頭確認取消。但網路交易,技術性默認隱藏,顯然更具欺騙性,也額外增加用戶辨識成本,影響消費體驗。一家兩家還算個案,但當行內普遍默認「一鍵購買」,又成潛規則,就該是以律法規範之時了。

互聯網經濟也有草莽生長期,但最終需要納入規範發展之路。技術性違規不能成為通例,及時干預才是正途。網路平台相比用戶需要承擔更多責任和義務,而這需要執法上的敦促和倒逼。企業倫理責任的自律,在行業性通病面前,不堪一提。類似的近日還有網路短租平台的例子——「夫婦出租婚房被『短租客』搬空警方鎖定嫌疑人身份」(錢江晚報)。相比售票平台「多騙」幾塊錢保費,這種網路租房平台如放棄自身責任,把關審核不嚴,就可能導致戶主掉進更大「陷阱」。

為新生事物依法正名是第一步,然後對類似購票、婚戀、租賃等網路平台自身失職導致的極端個案,進行足夠懲戒,比如懲罰性賠償,形成影響性訴訟,讓民眾權利得到體現,這是比期待其自省自檢更靠譜的選擇。坑和陷阱,不重要,網上網下,也不重要,關鍵是要依法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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