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實木家具有貓膩,法院判3倍賠償
2017 年第281期
打著全實木招牌、價格昂貴的傢具,真是全實木的嗎?南京的郭先生購買了12萬多元的全實木傢具,回家後卻發現混有板材,多次溝通無效後,他將該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審理了此案。
今年上半年,郭先生在某知名傢具公司南京銷售中心買傢具。工作人員熱情地介紹產品,並書面保證所有產品都是全實木。郭先生十分滿意,挑選了不少,甚至連樣品也買了幾樣回去。他共支付12萬多元,並把錢直接打入某傢具公司的對公賬戶,雙方簽訂合同所使用的文本為加蓋有傢具公司公章的標準合同。
郭先生回家後,卻發現傢具並非全實木,書櫃、床、床頭櫃、餐桌等傢具中混有板材。他和銷售中心的工作人員聯繫,多次協商都沒有結果,便將銷售中心和某傢具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還非實木傢具7件,退貨款34935.8元,同時要求支付3倍賠償金104807.4元。對於與這幾件傢具配套的11097.6元全實木傢具,也要求退貨。
開庭時,位於南京本地的銷售中心沒有到法院應訴,位於東莞的某傢具公司委託律師前來。傢具公司認為,郭先生是和銷售中心簽訂合同的,和他們公司無關。銷售單有兩份,承諾「所有產品都是全實木」這句話寫在第二份銷售單中,僅指該銷售單中記載的床和床頭櫃,並不包括第一份銷售單的傢具。
傢具公司還提出,他們公司從未承諾過產品是全實木的。銷售中心的工作人員所講的全實木,是指傢具的主體,傢具60%-70%是實木的就認為是全實木傢具,並不需要100%都是全實木,一個銷售人員不可能對國家標準非常清楚,不存在欺詐。
秦淮法院審理認為,寫在第二張銷售單上的「所有產品都是全實木」的承諾的效力應當及於第一張銷售單上的產品。因為該承諾記載於「折後124000元」字樣的下方,顯然是對所有124000元傢具的承諾。國家標準中確有全實木傢具之定義和說法,且質量標準非常明確,同時,全實木傢具嚴格區別於實木傢具,兩者之間不存在概念的混淆。銷售中心所承諾的「全實木」傢具是完全存在的,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是可行的。
法院認為,作為銷售人員顯然應當對相關規定有所了解,也應具備對「全實木」這種說法的普通認知。在銷售中心應當對「全實木」概念有著正確理解的前提下,他們對郭先生顯然構成欺詐。郭先生退貨還款的請求應當得到支持,他作為消費者在購買成套傢具時對款式、色系的統一有一定的要求和期待是完全正當的,對與相關商品配套的產品的退貨還款的請求亦屬正當。郭先生在交易時,與銷售中心所簽訂的銷售合同為傢具公司統一印製的標準合同,傢具公司應為合同相對方,銷售中心與傢具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判決郭先生向兩名被告退還非全實木傢具,被告返還相應貨款34935.8元並支付貨款3倍的賠償金104807.4元。對與這部分產品配套的傢具也作了退貨還款處理。(人物均系化姓)
來源:現代快報記者鄧雯婷通訊員秦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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