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虹斌:偶像戀愛都要管的人,現實生活應該不太順吧
「那應該是很多很多年之後,作為粉絲的我們終於長大了,終於不再彷徨不再迷茫,不再把人生寄託於那些浮在半空中的夢,這時候,作為一個偶像的使命才算完成。這時候,才是你,作為一個偶像,可以畢業的時候。」
本來我以為,這麼「無理取鬧」的話,應該是楊麗娟戳著劉德華的腦門說的。但不是,這是一個並非鹿晗粉絲的路人、上海最世文化簽約作家劉麥加在鹿晗宣布戀愛之後,在新浪微博上發表的一篇文章中寫道的。
她雖然不是鹿晗粉絲,但也是有感而發,因為「十年前我也是在飯圈混跡的人,算是最早一批為偶像撒錢的傳說中的『腦殘粉』」。這篇文章一經發布,轉發者眾。截止發稿時,已經有了9萬多轉發、3萬多評論以及超過15萬個點贊。
在偶像鹿晗宣布與另一位明星關曉彤戀愛之後,不僅搞得新浪微博宕機,所有人都在談論;這一天時間,越來越多的粉絲作出非常強烈的反應;這種反應,不僅是我們以為我們能理解的痛苦或者失落,也不僅僅是脫粉,而是發出理性的、有體系的宣言,彷彿是消費者維權宣言一樣。
這讓我不能不認真看待這種現象了。
其實這個爭論的核心就是:偶像不能談戀愛,偶像談戀愛就是偶像失格,就是沒有職業道德,就是沒有契約精神。
是這樣的嗎?
首先,先來談談契約精神。
我們知道,「偶像不能談戀愛」的規矩是從日韓偶像流行樂團里來的,而且是指一般都是那種沒歌藝沒舞藝沒演技的小女生小男生,就靠著販賣初戀一般的夢想來換得粉絲的歡心。有的還定期要進行粉絲握手會,目標對象是宅男宅女,努力保持在粉絲心中的單身的、可追求的形象。
「不能談戀愛」一般寫在合同裡面;違反了規則,就要受到條約的嚴厲懲罰。像中國人也熟悉的AKB48,就是一例。2013年,曾有一位女成員被人拍到在男友家過夜,不得不剃光頭錄視頻哭泣謝罪。韓國不少偶像團隊的練習生,也有類似約定。
剃光頭謝罪的AKB48成員峰岸南
問題是:這種實施人身控制的合同與約束,本身就非常不公正。存在未必都是合理的。——但即便這樣,由於雙方都在合同上籤了字,就是表示接受了這種不平等;不平等的合同也仍然要遵守。這也算「契約精神」吧。
但是,鹿晗跟誰簽訂了契約?粉絲們腦海想像中的「應該」「必然」「默認」「理應如此」,但存在著這個合同嗎?存在著「不許談戀愛」的合同條款嗎?沒有。鹿晗當初離開韓國的EXO,脫團,回到中國,粉絲們表示歡迎;但他在中國好幾年之後,怎麼你們反倒用他早已推翻的韓國合同,來要求他遵守?
這個契約並不存在。你以為的「默認」,你並沒有問過他和他的經紀公司。
退一步說,從來沒在韓國出過道的TFboys,他們將來可以宣布戀愛么?也算偶像失格么?如果你認為他們也不能戀愛,請出示合同條款吧。
沒有職業精神?鹿晗的粉絲之前對鹿晗的評價都是「行走的CD」「演技好」「請多關心他的作品而不是私人生活」;昨天一過,就變成了「他不是實力派」「沒有作品」「如果沒有我們花錢他就什麼也不是」……
這說明,粉絲們根本不在乎人家的職業精神嘛。
沒有職業精神,是拍戲摳圖,是演唱假唱,是演戲的時候口裡念著12345代替台詞。演得不好、唱得不好,也許還有上升空間,但不敬業是砸飯碗;這些作為,才是對藝人的本職工作有致命衝擊的。至於他談戀愛,這算哪根蔥啊。
實際上,現在的韓國偶像也開始擁有了戀愛權。「少女時代」這種經典的偶像組合,成員也一個個宣布戀愛了。要知道,這種權利得來不易,韓國經紀公司的剝削和嚴苛是有名的,「不許戀愛」也是寫在合同里的。但漸漸地,越來越多的偶像們不服管,冒著職業生涯中斷的風險談戀愛,經紀公司也不得不慢慢把規則鬆動了。
我的理解當中,寧願付出代價也要談戀愛,與其說是因為對方是真愛,不如說,人的天性、人對自由的嚮往、對情感的嚮往,是無法被控制的。這種不合理的行業規則,早該被淘汰了。
當眾宣布結婚的日本偶像團體NMB48成員須藤凜凜花
現在不是爸媽都不能干涉婚姻自由了嗎?何況只是戀愛、還遠遠不到結婚的時候?為什麼不認識的人反而能夠隨意干涉了? 很多人嚷嚷:我為了你花了那麼多錢,你卻辜負了我!——這種「雲包養」,還真把自己是人家的情侶了。就算是蓋章戳印的戀人,也無權要求你付出、他就一定滿足你。
覺得吃虧、想要退錢的,請問一下,你花錢看過的演唱會,你去問問主辦方能否退錢?你買過的鹿晗海報,你撕下來問問能不能退錢?你買過的雜誌,再回報攤亭問問能不能退錢?你沖著鹿晗代言才去吃的肯德基,你去問問能不能把骨頭吐出來讓他們退錢?
人家並不欠你的。你花的錢,你早已經得到服務了。
即便按有些人不懂尊重人的心態來說,當是舊時代的「捧戲子」吧。就算有紈絝子弟傾家蕩產地給「戲子」砸錢,他要哪天不喜歡了,覺得「戲子」讓他失望了,也只能灰溜溜地走開,從此脫粉;你聽說過還能讓自己不高興了,讓「戲子」把錢全還給他的嗎? 你不喜歡一個談戀愛的偶像,可以不再關注、不再消費;但這是你的問題,而不是偶像的問題,你不佔據道德高地。
如果連這點界限感都沒有掌握的人,應該在現實生活的人際交往中處處充滿障礙吧。
鹿晗公開戀情,光明正大,沒什麼不好。但是,這件事,應該也給其他的明星和經紀公司一個很大的教訓了:當初掙著腦殘的錢,太容易了;但腦殘要是翻臉,也絕對是不講道理的;能講道理的人,怎麼會這麼毫無邏輯地支持一個沒什麼作品的明星?腦殘的錢,並沒有你以為的那麼好掙。
好了,我再推翻上一段話:如果這些粉絲純屬無腦的話,其實危害有限;但是他們以他們嚴密而無恥的邏輯,制定出新的變態的遊戲規則;假如經紀公司和明星們不得不因為他們數量的龐大而屈從的話,那才真是娛樂圈的公害。
本文原標題:《偶像的「職業道德」就是不談戀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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