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綿陽某醫院搶救車禍傷員墊付20餘萬 傷者痊癒後拒付被起訴

《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醫療機構對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應當及時搶救,不得因搶救費用未及時支付而拖延救治。那麼,如果傷者治療好後拒付醫藥費怎麼辦呢?

綿陽某醫院經過7個月的搶救治療,將一名車禍傷者治癒出院,但傷者拒付20餘萬元醫藥費。無奈之下,醫院將傷者、肇事者、保險公司起訴至法院。近日,三台法院經過調解,保險公司暫付10萬元醫藥費,剩餘費用待交通事故案件審結後,由保險公司再行支付。

2016年6月30日下午,綿鹽路發生一起貨車與摩托車相撞的交通事故,車禍造成摩托車司機許某某重傷。綿陽某醫院120急救車趕至現場後,傷員處於昏迷狀態,在無法聯繫其親屬的情況下,醫院將傷 員許某某帶回實施救治,入院診斷為「開放性腦傷;右腹股溝區開放性損傷」。經過5個多小時的緊急 手術,許某某轉危為安。2017年1月16日,經過7個多月的治療,許某某傷愈出院,共計花去醫療等費用20餘萬元,但許某某未向醫院交納任何費用,醫院多次要求其支付費用,均被許某某拒絕。

2017年2月,醫院向三台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許某某、貨車車主陳某和承保貨車的保險公司共同支付許某某產生的醫療等費用20餘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交通事故發生時,陳某駕駛車輛從綿陽往鹽亭方向行駛,在綿鹽路與許某某駕駛的無號牌摩托車相撞,造成許某某受傷、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三台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陳某與許某某承擔此次事故的同等責任。

審理中,許某某辯稱沒有給付能力,可以在陳某和保險公司給他的賠償款中抵扣。法官根據案情判斷,肇事車主陳某和保險公司應該賠償許某某的損失,而醫院與許某某之間又形成了醫療服務合同 ,根據法律規定,許某某也應該支付相應的醫療費用。

綜合案件情況後,承辦法官分別組織三方進行調解,將相關的法律問題予以釋明後,促成三方就支付醫療費的方式及金額達成了調解協議:由保險公司在領取民事調解書時,一次性支付綿陽市某醫院醫療費10萬元,剩餘費用待許某某與陳某的交通事故案件審結後,由某保險公司再行支付。

王傳濤 成都商報客戶端記者 湯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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