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頭豬殺出大問題,誰為這行業多年失職擔責?
食是民生最基本內容。也就是說,人們要吃肉,就得殺豬,這是民間多年傳承下來不可變更的自然規律。可今年10月,瀏陽市鎮頭鎮的豬暴露了一個大問題。據當地網友「林坤」自述:自己是瀏陽食品公司下崗職工,2002年以來一直在鎮頭從事牲豬屠宰銷售。今年9月14日,瀏陽市畜牧局執法人員將我的屠宰工具與所宰豬肉全部沒收,並要罰款16000多元。理由是違反生豬屠宰管理條例》,未經定點私自屠宰。「林坤」認為:鎮頭那麼多人殺豬,只重罰我沒有道理。再說鎮頭鎮從未設置過定點屠宰場,全鎮人民所食豬肉都是各屠戶在家宰殺,再在農貿市場銷售。「林坤」希望:有關部門就此事給予解決。
「林坤」的呼聲在10月10日得到了名為「鎮頭鎮人民政府」網友的「詳細回復」。內容中有兩點特別顯眼:一是「鎮頭鎮未實行定點屠宰」這一情況屬實。由此筆者質疑:2008年8月1日頒布實施的《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至今已經長達9年時間。這期間《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在瀏陽市鎮頭鎮是怎樣執行的,這次突然執法是養豬性執法?還是選擇性執法?二是據「鎮頭鎮人民政府」網友回復中承認「我鎮黨委、政府高度重視此問題,正積極與市畜牧局、市食葯監局等部門溝通協調,儘快設立生豬肉品冷鏈配送點,解決這一難題」。筆者認為,有人投訴才想到解決,那麼誰又來承擔「這多年未解決」的基本民生責任呢?是從1949年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算起,還是從2008年8月1日頒布實施的《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的時間開始呢?追究的人是這期間任職過鎮頭鎮的黨委書記、鎮長?還是畜牧站長?還是這期間所有在鎮頭工作過的黨員幹部?……
失職 ,是指工作人員對本職工作不認真負責,未依照規定履行自己的職務,致使單位或服務對象造成損失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黨員領導幹部犯嚴重官僚主義失職錯誤黨紀處分暫行規定》、《國家公務員獎懲條例》等規定:失職輕則黨紀追究;重責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處理。
筆者認為,我國是法制國家,按照法治「公開、公正、公平」原則。網友「林坤」違反《生豬屠宰管理條例》應該處罰。而瀏陽市鎮頭鎮多年未落實《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及相關民生法規,更應該按今年寧鄉洪災追責幾屆主要責任領導一樣,嚴肅處理與此事相關幹部,給人民群眾一個滿意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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