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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被電視劇騙了,宋代的聖旨其實是這麼出台的

(上圖就是胡扯出來的「聖旨」)

我們看古裝影視作品,往往會覺得以前的君主金口玉言,口出為敕,口含天憲,是吧?皇帝如果心血來潮,或者想辦某一件事,就會喝一聲:「傳——擬旨!」然後口授一道聖旨。聖旨寫出來,馬上就是效力至高無上的法律,誰敢有異議,就是「抗旨」的大罪。假如你相信這是真的,那你就被狗血電視劇帶進陰溝里了。

事實上,君主的詔書從草擬到生效,通常都需要經過非常嚴密的程序。我們以宋朝為例,來看看正常情況下,所謂「聖旨」的出台流程。所有的聖旨,都是以君主的名義發布,君主當然有權力直接授意擬旨,但更為常見的情況,是宰相機構先將意見寫成札子(這個意見往往要經廷臣合議),進呈皇帝,獲認可,再授意草詔。

不管這旨意是來自皇帝本人,還是出自執政的宰相機構,按照宋朝的制度,當它進入草詔的程序,一般都歸中書省的中書舍人(元豐改制前為知制誥)起草,並不是說皇帝指定哪一個親信太監大筆一揮就成。

元豐改制後,中書舍人的職責有二,一為「制詞」,即根據皇帝的旨意(這叫「詞頭」)起草詔書。但宋代的中書舍人又有一項特權:如果他覺得「詞頭」不合法度,無論這詞頭出自皇帝的意思,還是宰相的意思,他都可以拒絕草詔,這叫做「封還詞頭」,是宋朝法律明確賦予中書舍人的權力:「事有失當及除授非其人,則論奏封還詞頭」。宋仁宗朝時,蔡襄當知制誥,「每除授非當職,輒封還之;帝遇之益厚」。

中書舍人若「封還詞頭」,而皇帝又固執地非要下詔不可,那麼可以由次舍人草詔,但次舍人同樣可以「封還詞頭」。理論上,只要中書舍人達成「拒不草詔」的一致意見,便可以將一道不適宜的詔書「扼殺於萌芽狀態」。

不妨來看一個例子:宋神宗熙寧三年(1070),參知政事王安石欲將自己的親信、新法的支持者李定破格提拔為「監察御史里行」,皇帝也同意了。但李定這個人人品很壞,聲名很臭,知制誥宋敏求即拒絕起草任命李定的詔書,封還詞頭,並於三天后辭職;接替他的另外兩名知制誥蘇頌、李大臨,也以「愛惜朝廷之法制」為由,再次封還詞頭。為讓李定順利通過任命,神宗與王安石免去蘇頌與李大臨之職,任命聽話的人當知制誥,總算將李定弄進中央政府當了御史。

如果負責草詔的中書舍人認為詞頭並無什麼失當,或者他懶得多事,總之將詔書起草好了,也寫得很漂亮,便可以進呈皇帝「御畫」(簽署畫押),「錄黃」(抄在黃紙上)行下。但這不代表詔書就能夠順利地頒發下去,還要經中書舍人「宣行」,這就涉及到宋代中書舍人的另一項職權:「授所宣奉詔旨而行之」。

由於草詔的中書舍人與宣行的中書舍人未必是同一個人(因為中書舍人是輪值的),如果宣行的中書舍人認為詔書不當,他還有權拒絕「署敕行下」,即拒絕在錄黃上簽名,實際上就是駁回詔書。元祐元年(1086)七月二十九日,時任中書舍人的蘇軾就駁回了一道計劃「給散青苗錢斛」的錄黃:「所有上件錄黃,臣未敢書名行下。謹錄奏聞,伏候敕旨。」

如果負責宣行的中書舍人並無異議,便可簽名表示通過,這叫做「書行」,再由中書省長官(宰相)署名,發至門下省審核。

負責審核錄黃的門下省機構是給事中(元豐改制前為「封駁司」)。給事中如果認為詔書不當,也有權力封駁。宋代給事中封駁詔書的權力也是法定的:「若政令有失當、除授非其人,則論奏而駁正之。」即將錄黃駁回去,不予通過。

我們再來看一個例子:南宋初,有個叫做王繼先的御醫,因為治好了高宗之病,高宗想封他為「武功大夫」,旨下,被給事中富直柔封駁,因為這種破例的人事任命不合宋代的「伎術官法」。高宗說,「這是特例,繼先診視之功實非他人比,可特令書讀行下,仍諭以朕意。」富直柔不屈不撓,再次封駁。最後高宗不得不「屈意從之,所有已降指揮可更不施行」。

給事中如對錄黃沒啥意見,便簽署下自己名字,表示審核通過,這叫做「書讀」。給事中若未「書讀」,門下省長官(宰相)先簽名,則為「違制」。顯然,中書舍人不「書行」、給事中不「書讀」,都對皇帝的聖旨構成了合法的封駁:「凡事合經給事中書讀並中書舎人書行者,書畢即備錄、錄黃過尚書省給札施行。如不可行,即不書而執奏,謂之繳駁。」

一道詔書經過中書舍人「制詞」、「書行」與給事中的「書讀」等三道關卡之後,如果都沒有發現問題,就可以成為正式的政令,交給宰相機構的分支——尚書省執行了。

但這裡我們還要補充一點:作為正式政令的詔書,必須有宰相副署。宰相如果不副署,詔書也無法生效。北宋初乾德二年(964),范質等三位宰相同日辭職,宋太祖隨後任命趙普為相。但在頒發任命詔書時就碰上了一個程序上的大麻煩:詔書沒有宰相副署,不具備法律效力;而范質等宰相又已經辭職。太祖想從權,對趙普說:「朕為卿署之可乎?」趙普回答皇上:「此有司職爾,非帝王事也。」最後,還是由領有「同平章事」(宰相)銜的開封府尹趙匡義副署,才簽發了這道詔書。

詔書生效之後,如果再發現詔書有失當之處,該怎麼辦?還有最後一道關卡——台諫。台諫擁有論列政令得失、審查詔書乃至追改詔書的法定權力:但凡「詔令不允、官曹涉私、措置失宜、刑賞逾制、誅求無節、冤濫未伸,並仰諫官奏論,憲臣彈舉」。

說到這裡,我要將前面提到的李定那個例子補述完整:宋神宗與王安石雖然通過更換知制誥的辦法,終於如願以償地將李定任命為「監察御史里行」,不過也別高興得太早,御史陳薦、林旦等人隨後又以李定拒絕為母親丁憂為理由,展開對李定的彈劾,最後迫使李定狼狽辭職。

現在我們可以總結出宋朝時一道詔書的出台程序了:皇帝授意詞頭——中書舍人起草(此時中書舍人有權封還詞頭)——錄黃行下——中書舍人宣行(此時中書舍人有權封駁錄黃)——給事中審核(此時給事中也有權封駁)——宰相副署(宰相若不副署,則詔書無法律效力)——台諫彈劾。

在整個流程中,各個環節都對君主的權力構成制度性的監督與制衡。以為皇帝就可以口含天憲,那是狗血電視劇與「封建專制」歷史敘事塑造出來的想像而已。

當然,宋代的君主也可以繞過中書舍人草詔、給事中審核等法定程序,也不用宰相副署,直接下詔,這叫做「手詔」、「內降」、「內批」。歷史上也不鮮見。然而,這類私旨在法理上並不具備合法性,所謂「不由鳳閣鸞台,蓋不謂之詔令」也;政府也完全可以拒不執行,「凡不由三省施行者,名曰『斜封墨敕』,不足效也」。宋仁宗朝時,宰相杜衍對皇帝私自發下的「手詔」,一概不予放行,「每積至十數,則連封而面還之」,皇帝也拿他沒辦法,只好稱讚他「助我多矣」。

從所謂聖旨的出台程序來看,我們可以說,在政治正常時期,宋朝的君權是受到多重製度性制約的,皇帝不大可能「有權就是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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