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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奇生:「反革命罪」在中國的緣起

內容提要:

一場實實在在的戰爭,南方聲稱是「北伐」,北方聲稱是「南征」,中立的報紙稱之為南北大戰,知識界譽之為「新舊決鬥」,國共兩黨則將其建構為「革命」與「反革命」的較量。南方的「革命」被北方稱作「赤化」,而北方的「忠於職守」被南方認作「反革命」。北方至少名義和形式上的「司法獨立」和「法官不黨」,被南方的司法「黨化」、「民眾化」和「革命化」所取代。本土的地緣、倫理與外來的法律、革命觀念交相錯突。過渡時期的多歧、多元和多變,得到淋漓盡致的呈現。以審判陳嘉謨和劉玉春為契機,中國歷史上第一個《反革命治罪條例》出籠。從此以後,「反革命」既是一個相當隨意的政治污名,又是一頂可以致人於死命的法律罪名。至高無上的法律威嚴性和虛實難辨的曖昧任意性合為一體,極具弔詭意味,其後續的影響尤為深遠。

引言

1926年7月,蔣介石在廣州誓師北伐。北伐軍自廣東、湖南入湖北,一路勢如破竹,不到兩月,即由珠江流域推進到長江流域。然而,當北伐軍打到武漢時,武昌城屢攻不下,傷亡慘重,最後採取圍困的方式,直到守城北軍糧絕無援,才最終克服,前後持續40天之久,是北伐戰爭中北軍抵抗最頑強,北伐軍傷亡最慘重的一次戰役。陳嘉謨和劉玉春是吳佩孚手下負責守衛武昌的兩位北軍將領。北伐軍攻佔武昌後,兩人被活捉。戰爭年代,處治俘虜本屬常事。然而,對陳嘉謨和劉玉春的處治,不僅當時南北各方意見不一, 全國輿論予以高度關注,更為傳奇的是,中國歷史上影響深遠的「反革命」罪名,竟是以審判這兩位北軍將領為契機而出籠的。在這一過程中,本土的地緣、倫理與外來的法律、革命觀念交相錯突,濃縮地呈現出轉型時期的多元面相。亦因為此,有關陳嘉謨和劉玉春的故事,今天仍值得我們去追溯。

一 「北伐」與「南征」

北洋軍閥以吳佩孚勢力為最大。武漢是華中之政治經濟中心,全國重要交通樞紐,當時是吳佩孚統治地盤內的一大重鎮。武昌時為湖北省省會,「城周廻九十里,城凡十門」,城牆堅固,高3丈有餘,城外壕溝深二三米,城內蛇山橫斷東西,城外地勢平坦,易守難攻。1926年8月底,吳佩孚的軍隊由汀泗橋、賀勝橋接連敗退。31日晚,北伐軍進抵武昌城郊。吳佩孚決定死守武漢三鎮,任命劉玉春為武昌守城總司令,與湖北督軍陳嘉謨共同防守。

9月6、7日,漢口、漢陽未經血戰即因劉佐龍投誠而相繼被北伐軍克複。吳佩孚率部撤往河南信陽以北。武昌遂成一座孤城。北伐軍滿以為武昌城亦可一舉攻下。未料劉玉春憑藉地理優勢,以1萬2千殘兵據守孤城,無糧無援,竟與七八萬北伐精銳部隊頑抗相持達40天之久。在此期間,北伐軍先是堅攻,繼而圍困。城內居民約20萬(亦說30萬)一同被圍,很快城內糧食殆盡,餓殍累累,「吃草根,吃樹皮,吃貓,吃狗,吃老鼠」,情形十分悲慘。據說陳嘉謨戰志不堅,戰亦可,降亦可。而劉玉春則主張抵抗到底,誓要與城共存亡。 戰爭僵局受到全國報紙普遍而持續的關注。輿論對城內難民給以普遍的同情。「京、滬等地及國外的報紙竟把守城的敵將劉玉春英雄化了,把他稱讚得就和田單、張睢陽一樣。」 如稱「劉氏以敗殘之兵,困守孤城,其勇烈洵近世稀有」,甚至譽劉氏為「武昌籠城勇士」。 劉玉春竟因此聲名大燥。

10月10日,武昌城終被北伐軍克複。劉玉春和陳嘉謨被俘。

北伐軍將如何處置這兩名北軍守將,再次成為全國輿論關注的焦點。

武昌城克服後,北兵最擔心的是「南人殺北人否」。武漢部分紳商代表擔心北伐軍處死劉玉春、陳嘉謨,將激化南北之間的矛盾,進而影響南北商民之間的經濟貿易,因而上書北伐軍前敵總指揮唐生智,勸唐生智「莫植南北之惡因」,泯除南人北人之見,聲稱殺一劉玉春不足惜,但「南北之殺機」,將「由此而伏」,擔心在北方數十百萬鄂籍商民的生存也將因此而受影響。

靳雲鶚等一批北洋將領聯名通電,「請黨軍持正道,勿傷南北感情」。 旅京鄂人團體也出面營救劉玉春與陳嘉謨,通電說:「報載黨軍對於陳嘉謨劉玉春不履行議和條約,加以虐待,輿論頗為不滿,夫統一大局,即無南北黨系之分……如實為殘賊,即南人也,而南人誅之不為過,北人也,而北人戮之不為非;如非殘賊,則北人也,而南人亦當愛之,南人也,而北人亦當敬之,又何分於南北哉!」

反對懲治陳嘉謨、劉玉春者,大多以南北地緣觀念立論。旅居北方的鄂籍商民擔心激怒北方人而影響他們在北方的生意和生存。相比之下,旅居上海的鄂人可能因為沒有這方面的顧慮而極力要求嚴懲。 當時南北民眾的地緣觀念之強,可能超乎今人的想像。

「北伐」之稱,自是站在南方國民革命軍一方立論,北洋軍閥一方乃以「南征」相回應。 那時號稱「中立」的商業報紙雜誌,多稱之為南北戰爭。而一般知識界則譽之為「新舊思想的決鬥」。 與知識界相比,普通民眾的看法又有所不同。在北方民眾的感受中,國民革命軍的「北伐」,不僅隱含著「有道伐無道」的氣勢,更有「南方人打北方人」的意味。北伐出師不久,一位北方讀者投書中共中央機關報《嚮導》說,他家鄉的老百姓以為,「北伐」就是南方人打北方人,因此他覺得「北伐」二字「不能完全表示出革命的意義」,且不適合「全國普遍需要」,建議將「北伐」改名為「反吳」或「反反赤」之類,其意義更光明而不帶地域色彩。

同樣,在南方民眾的觀念中,南北之見亦普遍存在。郭沫若在《北伐途次》一文中講述了這樣一個故事:當北伐軍政治工作人員路過鄂南的一個村子時,當地百姓稱他們為「南軍」,並且在「南軍」之前加上「我們」兩個字,以示對他們的親切認同。與此同時,村民們對一名戰敗散逸的北兵捉住圍毆。據郭沫若說,「我們也並沒有向他們宣傳,事前也不會有人向他們宣傳過」,顯然村民的做法純屬南北地域之見。政工人員不得不向村民解釋說:南軍裡面也有北邊人,北軍裡面也有南邊人,並不是南邊人就好,北邊人就不好。

南北兩方的軍事首領顯然也注意到這一問題。蔣介石在任北伐軍總司令的就職宣言中向北方軍人宣稱:只要你們向義輸誠,即引為同志,「決無南北畛域之見,更無新舊恩仇之分」。 張作霖就任安國軍總司令時,也宣稱他只知救國,而「絕無南北新舊之見」。 孫傳芳在對蔣宣戰的最後通牒中,指責革命軍強分南北,自稱「不知南北,不問黨派,惟知有民宜愛,有國當保。」 蔣、張、孫三人不約而同宣稱「無」南北之見,其實正是「有」的曲折反映。他們力圖掩飾南北鴻溝的存在,恰反證南北地域觀念正是當時人關注的焦點之一。與孫傳芳指責革命軍「強分南北」一樣,吳佩孚從武漢敗退時,大量散發「南軍仇殺北人」的傳單 ,極力將這場戰爭凸顯為「南方人打北方人」的地域之爭。

二、「忠於職守」與「反革命」

當各方極力渲染南北矛盾以營救陳嘉謨和劉玉春之時,南方革命陣營對如何處治陳、劉,另有截然不同的考量。

武漢民眾團體強烈要求將劉、陳付諸「人民公判」,尤其指責劉玉春「據數十萬人民為護符,以圖頑抗,致累及無辜,因而餓死者無算,殘忍暴行,史所罕見」,武昌百姓恨不食其肉寢其皮,要求「速處極刑,沒收財產,移賑災黎,以平民憤。」 外間輿論推測,陳、劉一旦付諸「人民公判」,必死無疑。

1926年12月,國民政府由廣州遷到武漢,先在武漢成立「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暨國民政府委員臨時聯席會議」(簡稱「武漢聯席會議」)。1927年1月17日,武漢臨時聯席會議第14次會議上,鄧演達提議說:「武昌城所俘之劉玉春、陳嘉謨二賊,前決定由人民審判委員會審判,……但至今並未提出審判,人民屢請審判毫無結果。在南昌方面,張鳳歧、岳思寅、唐福山等皆由人民判決槍斃,今特提議從速審判。」

同樣是北軍將領,守南昌的張鳳歧、岳思寅、唐福山等已由「人民」判決槍斃,而守武昌的劉玉春、陳嘉謨,何以「人民」屢請審判而一直拖延不決?鄧演達沒有明說,內情不太明朗。當時有報紙傳聞,陳嘉謨與北伐軍前敵總指揮唐生智曾為結拜兄弟,被拘後受到唐生智的優待,並提出願以二百萬元贖命。 既不殺陳嘉謨,自然也就不便殺劉玉春。

然而,武漢民眾強烈要求公審陳、劉,如果不加審判,無法對「人民」交待。而國民黨中央和國民政府北遷武漢後,基本上由國民黨左派和跨黨的中共黨人所掌控,其幕後實際又由蘇俄顧問鮑羅廷主導,因而其政策主張日趨激進,尤以民眾運動為後盾推進政策主張,對外掀起了一場聲勢浩大的反英運動,並最終收回漢口、九江英租界;對內強化黨治,按照蘇俄模式進行司法改革,徹底否認「司法獨立」和「法官不黨」的觀念,積極推進司法「黨化」、「民眾化」和「革命化」,強調「民意就是革命法律」,在具體操作層面上,法院採用參審制和陪審制,由農、工、商、婦女等民眾團體推選參審員參與人民法院的審判。

正是在這樣一種背景下,武漢國民政府司法部,為了回應民眾要求公審陳嘉謨和劉玉春的願望,專門制訂出一個《反革命罪條例》。1927年2月7日,武漢臨時聯席會議第21次會議上,司法部將《反革命罪條例案》提交會議審議。會議主席徐謙解釋制訂該條例的原委說:「現陳、劉二逆即將付人民審判,已定於本月十日上午十時在武昌司法部最高法庭開審,急須頒布此項條例以資適用,故司法部將此項條例擬訂提出。本條例之草案,系以蘇聯新刑律為參考。」2月9日,武漢臨時聯席會議第22次會議正式審議通過《反革命罪條例》。

「反革命」一詞緣自蘇俄布爾什維克的譴責性語詞,五四以後才開始出現於中國人的言說中,中國共產黨成立和第一次國共合作以後大量宣傳使用。 北伐前夕,「反革命」一詞已在中國社會尤其是知識階級中流傳開來。1925年9月,《現代評論》雜誌有文指出:

「現在社會裡面─尤其是在知識階級裡面,有一種流行名詞『反革命』,專用以加於政敵或異己者。只這三個字便可以完全取消異己者之人格,否認異己者之舉動。其意義之重大,比之『賣國賊』『亡國奴』還要厲害,簡直便是大逆不道。被加這種名詞的人,頓覺得五內惶惑,四肢無主,好象宣布了死刑是的。」

《反革命罪條例案》的出台,意味著中國歷史上首次立法將「反革命」定為一種刑事罪名。鑒於武漢國民政府是國共兩黨聯合執掌,因而也可以說,「反革命罪」的出籠,是國共兩黨共同推出的。

主張革命和反對革命本是政治態度的不同抉擇,最初並無善惡或對錯之分。只有當革命成為一個時代的共同訴求,成為社會行為的唯一規範和價值評判的最高標準之後,「反革命」才會被建構為一種最大之「惡」和最惡之「罪」。

在中國革命史上,1920年代是一個重要的轉折時期。與晚清由單一黨派主導革命不同的是,1920年代的革命激變為多個黨派的共同訴求。國民黨的「國民革命」、共產黨的「階級革命」與青年黨的「全民革命」幾乎同時並起。雖然三黨在革命目標和革命對象的設定上不盡相同,但都競相揭舉「革命」大旗,且均以「革命黨」自居。革命由過去的一黨獨導發展為多黨競舉的局面。在三大黨派的大力宣導下,不僅「革命」一詞成為1920年代中國使用頻率極高的政論辭彙之一,而且迅速匯聚成一種具有廣泛影響且逐漸凝固的普遍觀念,即革命是救亡圖存、解決內憂外患、實現國家統一和推動社會進步的根本手段,革命高於一切,革命成為社會行為的唯一規範和價值評判的最高標準。 政治改革道路的不同選擇不再被定義為「革命」與「改良」之爭,或激進與溫和之別,而是被建構為「革命」與「反革命」的聖魔兩立,水火不容。《反革命罪條例》的出台,意味著「反革命」由一個譴責性的政治話語,提升為一種嚴厲的刑事罪名。

據司法部長徐謙介紹,《反革命罪條例》是參考蘇聯「新刑律」而制訂的。筆者考證,徐謙所稱的蘇聯「新刑律」,當指1926年制訂、1927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蘇俄刑法典》。該法典的「分則」第一章,即為「反革命罪」。 不過,1927年2月25日蘇聯中央執行委員會又專門頒行《國事罪條例》,該條例又名《反革命罪及對蘇聯特別危險的妨害管理秩序罪條例》。 而武漢國民政府於1927年2月9日通過的《反革命罪條例》,其條文內容與後者更接近(參見附表)。這意味著武漢國民政府在制訂《反革命罪條例》時,很可能參考了蘇聯尚未正式頒行的《國事罪條例》草案。考慮到當時武漢政府直接受蘇聯顧問鮑羅廷指導,以及「聯俄」、「師俄」的歷史背景,這一情形自不足為奇。

1927年2月10日,亦即武漢臨時聯席會議通過《反革命罪條例》之翌日,「人民審判委員會」即首次運用該條例,審判劉玉春和陳嘉謨。這一案件被直接定名為「陳劉反革命案」。 陳嘉謨和劉玉春也許做夢也不曾料想,他們竟會成為中國歷史上被「人民審判」的「反革命犯」的鼻祖。如同「反革命罪」一樣,「人民審判」也是仿效蘇俄的產物。審判委員會由黨政軍各機關、各民眾團體的「人民」代表15人組成。司法部長徐謙為審判委員會主席。因「人民審判」「反革命案」的新奇性,引來各方新聞記者和數百人旁聽。

審判程序頗具儀式色彩,先由「人民論告」代表控告,繼由「國家論告」代表控告,所控陳、劉犯罪事實包括「抗拒革命軍」、「牽製革命軍」、「慘殺革命同志」、「壓迫革命運動」、「以人民為護符」、「放火掠奪」、「殘害人民」等,並聲稱陳劉之罪,「罪不容誅,希望人民審判委員會,執行無上威權,以革命之法律,立時解決,以為反革命者戒」。法庭在詳細審問陳、劉之後,還要求兩人發表受審「感言」。

陳嘉謨膽小惶恐,申言「因從前未讀革命書,不知道為反革命」,「現讀革命書,非常覺悟,甚佩服孫總理,並甚信三民主義,深知從前之非,實為慚愧。」劉玉春則正襟危坐,態度強頑,雖然也聲稱「觀《三民主義》、《建國方略》等書,甚佩服革命軍」,但一再強調「我是服從長官命令,不敢承認有罪。」「即承認犯反革命罪,亦是代長官犯罪。」

郭沫若當時在北伐軍總政治部任職。劉玉春被俘後,郭沫若曾和他有過一次「訪談」。劉向郭解釋他之所以死守孤城,是「忠於軍人職守」,軍人「只曉得服從上官命令」。若干年後,郭沫若回憶北伐戰史時,尚覺得劉玉春「很真率」,「在舊軍人中的確要算是難得的一個人物」。 正如齊錫生在《中國的軍閥政治(1916-1928)》一書中所指出的,北洋軍閥內部亦有一定的行為準則,如特別重視對上級主官的忠誠,重視舊的倫理道德等。 尤其對上級主官忠誠是一種最受推崇的「美德」。劉玉春死守孤城,不僅僅體現他如何「勇」,更體現他對上司吳佩孚如何「忠」。當時社會輿論對他的讚許亦在於此。劉玉春後來回憶說,當吳佩孚決定要堅守武昌城時,「諸將領皆言武昌城大兵單,不易守,不如退師江北」,但吳佩孚斥責說:「爾等在湖北多年,當為湖北守省城,若棄省城,是棄湖北也。」當吳佩孚任命他為武昌守城總司令時,劉玉春深知「守城難」,但考慮到自己應該「報答」吳佩孚,遂受命。 劉玉春之所以要對吳佩孚「報恩」,乃因兩年前,劉一度被北軍第8師師長王汝勤排斥而被解除旅長職,轉而投奔吳佩孚,被吳氏接納並「引為心腹」,委以「高等軍事顧問」等要職。劉因此對吳佩孚「感激入骨,願為之死」,「所以決心圖報者在此,所以始終不渝者亦即在此耳。」

但是,劉玉春對上司吳佩孚的「報恩」和「忠誠」,雖在北洋軍閥的行為準則中被視為「美德」,卻有悖於革命軍的新道德規範。新的道德規範乃以「人民」利益為核心,對個人的「忠誠」顯然不能違背大多數「人民」的利益。正如郭沫若在和劉玉春「對談」時所強調的:軍人固然要服從上官命令,但「軍人的天職是在保衛人民的,所該服從的命令是保衛人民的命令」,「不是專為某一個人效奔走犬馬之勞」。 在劉玉春自認是「忠於職守」的行為,在北伐軍的新倫理中,則成了違背人民利益的「反革命」。三年後(1930年),劉玉春回憶武漢受審情節,曾有如下描述:

徐謙曰:爾何不早降?

玉春曰:玉春是國家大將,有守土之責,若是革命軍中大將,見槍響即投降,諸公以為何如?

徐謙無以對,又曰:爾是反革命!

玉春曰:汝言又差矣,我從未入革命黨,何言反革命!中國人民四萬萬,隸革命軍者不過二十餘萬,其餘者皆反革命耶!

細察陳、劉兩人的「感言」和答詞,頗具別樣意味。陳氏認為,從前沒有讀過革命書,既不知什麼是革命,也不知什麼是反革命。同樣在劉氏看來,只有革命的人才有反革命的資格,而本來就不知革命為何物的人,何言反革命。這是一個頗堪注意的論理。對革命者而言,被稱作「反革命」是一種莫大的恥辱;而對那些本來就不認同革命的人來說,被稱作「反革命」並不怎麼當回事。

劉玉春還辯稱,中國絕大多數民眾沒有參加革命,「不革命」並非都是「反革命」。他也許不知,在當時國共兩黨的言說中,已經形成了這樣的原理:「不革命就是反革命」。毛澤東與彭述之當時分別擔任國、共兩黨的中央宣傳部部長(毛為代理),主掌兩黨的意識形態詮釋與宣導。兩人的下列表述大體相似。毛指出:「……中國革命派、反革命派已到了短兵相接時候……在中國現在時候,一切中立派的人、中立派的報,都一定迅速變化其態度,或者向左跑入革命派,或者向右跑入反革命派,從前灰色的中立的面具現在是不能再戴著了。」 彭更斬釘截鐵地說:「現在已經到了一個歷史的最堅決的時期了:不革命,便要反革命。」 蔣介石訓誡黃埔學生時也說:「不為革命,便為叛逆。」「所以不革命這句話,簡直就是說反革命罷了。沒有不革命的人,而不做反革命的。」

國共兩黨精英的革命話語內涵雖有出入,其內在邏輯理路卻有著驚人的一致:「革命」與「反革命」,非白即黑,非聖即魔,二者之間不允許存留任何灰色地帶和妥協空間。當時北方的《大公報》對此發表社評曰:「國人喜言革命,而不革命者實居多數……乃今之言曰:『不革命即是反革命』,令人已無迴翔餘地。」

三、「殺雞」與「嚇猴」

為了審判陳嘉謨和劉玉春,專門制訂一個法律條例;為了審判陳嘉謨和劉玉春,專門成立一個「人民審判委員會」。就《反革命罪條例》的嚴厲性而言,陳劉兩人定處極刑;就審判現場的氣勢而論,陳劉更是難逃法網。然而最終的結果,卻大出人們的意料。2月10日的審判,雖然大張其鼓,聲勢浩大,卻以「擇日再判」而收場。而所謂「擇日再判」實際成為「不了了之」的循詞。而這一切,似乎早有「預謀」。就在審判前夕,審判委員會主席徐謙已向外界透露,將對陳、劉「從寬發落」。 這意味著,法庭煞有介事的審問,不過是一場精心安排的「政治秀」。

武漢政府對陳、劉何以審而不判,各方說法不一。當時外間猜測,是為了「懷柔」北洋軍隊,以廣招徠。只是武漢「民眾」強烈要求公審,不審不足以平民憤,於是審判乃成了一場政治「表演」。另一方面,這個時期的革命黨人,其對中國舊的道德倫理,可能仍懷有相當的敬畏。「忠誠」、「孝順」、「服從」,正是中國傳統倫理所推崇的「美德」。亦因為此,劉玉春死守孤城時的「勇烈」,劉玉春被俘後的「可殺不可辱」,劉玉春在法庭上的「凜然大氣」,一再博得社會輿論的同情。即使在北伐軍一方,亦不乏「佩服」劉玉春,甚至稱許他為「英雄」者。 據劉玉春稱,他被俘後,不僅沒有受到虐待,反而受到禮遇。蔣介石、唐生智、張發奎等北伐軍將領或遣人問候,或親到其居處慰問。 包惠僧在回憶錄中,也認為劉玉春是一個「硬漢」,並稱「劉玉春的為人處事,得到很多人的同情,鄧演達對他還有點愛才之意;但劉玉春願意當俘虜,不願意當降將,結果把他同陳嘉謨一起關了幾個月釋放了。」 這意味著當時「南北新舊」並非截然兩分,南方其實也「亦新亦舊」。寧漢分裂後,武漢方面的唐生智、張發奎有意起用劉玉春襄助軍事,一度任命劉玉春為軍事參議、北路總指揮。

武漢臨時聯席會議的速記錄清楚顯示,《反革命罪條例》的出台,完全是為審判陳嘉謨和劉玉春而制訂。陳、劉作為中國歷史上最早被審判的「反革命犯」應無疑義。本文最初的寫作計劃亦到此為止。然而,當筆者翻閱蘇聯人巴庫林寫的《中國大革命武漢時期見聞錄》時,有一段文字分外醒目:

一九二七年二月五日於漢口:昨天,留在武漢的一部分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開會,制定了同反動派進行鬥爭的政治綱領。……政府制定了懲治反革命罪條例,該條例規定對最輕微的反革命罪得判處三至十年徒刑或死刑。政府表面上把頒布條例的時間有意安排在審判在武昌被俘的吳佩孚部將陳嘉謨及其他將領的時候,其實是想從政治上阻嚇蔣介石。

巴庫林的見聞錄是根據他當年在武漢工作時的日記所編寫,有相當的可信度。這段文字無疑提示,在歷史的表象背後,似乎另有隱情。「孤證」難立,到處搜尋佐證史料,一直沒有結果。蔣介石日記在美國斯坦福大學開放後,筆者前往查閱。在蔣介石1927年2月17日的日記中,發現如下記載:

六時半起床,靜坐,批閱,會客。下午看書,會客。漢口聯席會定反革命罪各則,以及各種宣傳,對余與靜江兄攻擊,幾無完膚,名余為獨裁製,名靜為昏庸,除CP以外,無一非反革命,必欲使我黨黨員各個擊破殆盡。所恨者,本黨黨員諂奉、卑污、趨炎附勢、執迷不悟之徒,其罪惡比敵尤甚也。

這段日記顯示,當時在南昌的蔣介石已經洞察到,武漢臨時聯席會議制訂《反革命罪條例》,其實是「項莊舞劍,意在沛公」。這與巴庫林的說法正相暗合。不過,值得考慮的是,蔣介石的「判斷」是如何得來的?是他主觀臆測,還是來自武漢方面的「內線」消息。當時武漢政府內部有蔣的親信。後者應更可能。

在此有必要對當時的歷史背景有所交待。隨著北伐軍事的節節推進,南方革命隊伍的分裂之象日趨顯露。矛盾主要在國共兩黨之間展開,同時也牽涉到國民黨內部的派系傾軋。大體言之,在北伐出師初期,蘇俄和中共力圖使國民黨內的權力格局恢復到中山艦事件以前的局面,爭取由國民黨左派和共產黨人重新聯合執政。 1926年10月,國民革命軍克複武漢以後,革命勢力向長江流域進展,武漢因其地理位置之重要,有望繼廣州之後成為新的革命中心。為此,蔣介石最先提議國民政府北遷。中共起初表示反對。11月7日,北伐軍攻克南昌。9日,蔣介石將國民革命軍總司令部移設南昌。在這種情況下,鮑羅廷和中共改變看法,同意蔣介石先前的主張。11月26日,國民黨中央政治會議正式作出中央黨部與國民政府北遷武漢的決議。12月13日,抵達武漢的部分國民黨中央委員和國民政府委員宣布成立「臨時聯席會議」。蔣介石對武漢臨時聯席會議的設置,最初並未十分警覺,幾天之後,他越來越覺得以左派為中心的武漢臨時聯席會議有可能在鮑羅廷的操縱下架空自己的權力。鑒此,蔣介石於1927年1月3日乘張靜江、譚延闓等另一部分中央執行委員路過南昌之機,勸說他們同意將中央政治會議留駐南昌。一方以武漢臨時聯席會議代行最高職權,一方以南昌中央政治會議行使最高權力,從而形成兩個中央對峙抗衡的局面。

武漢方面,中共和國民黨左派大造聲勢,呼籲提高黨權,試圖限制蔣介石的權力,達到迫使蔣介石取消南昌中央的目的。審判陳嘉謨和劉玉春,恰如其分地成為《反革命罪條例》出台的契機和借口。按照巴庫林的說法,審判陳劉只是表象,「想從政治上阻嚇蔣介石」,才是武漢政府的真實意圖。武漢政府對陳嘉謨和劉玉春的「審判秀」也從事實上應證了這一說法。

應該說,聲勢浩大的「審判秀」多少回應了武漢民眾的心愿。只是殺雞嚇猴的做法,實在談不上有多高明。蔣介石方面,顯然並沒有為武漢政府的一紙條例所嚇阻。1927年2月19日,蔣在南昌的民眾集會上發表演講,聲稱:「我只知道我是革命的,倘使有人要妨礙我的革命,反對我的革命,那我就革他的命。我只知道革命的意義就是這樣,誰要反對我革命的,誰就是反革命!」 蔣介石充分意識到,誰壟斷了「革命」話語的詮釋權,誰就可以封任何人為「反革命」,就可以剝奪對方存在的合法性。

隨著國共鬥爭和國民黨內部分化的加劇,「反革命」的帽子成為對立各方互相攻訐的武器,「甲派自稱正統,便罵乙派為反革命;乙派自命正統,便罵甲派為反革命。」如同之前罵人「賣國」一樣。 所不同者,「賣國」似「土特產」,「反革命」似「洋貨」。「洋貨」的威懾力比「土特產」更大。當寧漢分裂時,天津《大公報》有社評稱:「今武漢與滬寧二派,同是國民黨,向來同一主張,誰主誰客,舉世莫辨,乃武漢以滬寧派為反革命,而大張撻伐;滬寧又以武漢派為反革命,而極口詆諆。」 時人顯然已經注意到「誰革命誰反革命」之不易辨識,更感嘆「革命」與「反革命」毫無客觀準則之可言。這意味著「革命」話語在日趨於專斷的同時,又隱含著相當的任意性。

結論

一場實實在在的戰爭,南方聲稱是「北伐」,北方聲稱是「南征」,中立的報紙稱之為南北大戰,知識界譽之為「新舊決鬥」,國共兩黨則將其建構為「革命」與「反革命」的較量。南方的「革命」被北方稱作「赤化」,而北方的「忠於職守」被南方認作「反革命」。北方至少名義和形式上的「司法獨立」和「法官不黨」,被南方實實在在的司法「黨化」、「民眾化」和「革命化」所取代。本土的地緣、倫理與外來的法律、革命觀念交相錯突。過渡時代的多歧、多元和多變,得到淋漓盡致的呈現。開始是南與北戰,後來演化為南與南爭。在當下的局外人看來,誰「革命」,誰「反革命」,起初涇渭分明,繼而模糊難辨。「反革命」既有原生態,也有可能從革命陣營中分化出來。北伐前後,中共對國民黨派系的劃分和定性,右派、左派最初都被劃在革命陣營之內,後來稱左派為革命派,右派為不革命派,再後來則稱左派為革命派,右派為反革命派。蔣介石開始被認作國民黨左派,繼而被認作國民黨中派,最後被認作國民黨右派。與此相隨,蔣介石的政治角色,也經歷了一個從「革命」,到「不革命」,到「反革命」的演化。

不同政黨以及同一政黨內部的不同派系之間,競相爭奪並試圖壟斷對「革命」話語的詮釋,同時將「反革命」的頭銜加諸不同政見者和政治敵對黨派之上。「革命」話語既帶有濃烈的專斷性,又富有濃烈的任意性,在此基礎上開始凝固成一種新的「革命」政治文化。

就在《反革命罪條例》出台前夕,名義上是國民黨的「黨報」,實際上由中共掌控的《漢口民國日報》發表一篇名為《甚麼是反革命》的文章,虛虛實實羅列了32項「反革命」行為。不久,作者又兩次增補,總計多達53項。 範圍不僅涉及到政治、文化、思想、社會、經濟等領域,更泛化到倫理道德和個人私生活、性格、品行等層面,除助長軍閥、勾結帝國主義、破壞工農運動、反對聯俄聯共等「正宗」反革命外,連個人主義、自私自利、畏難苟安、委曲求全、陽奉陰違、好逸惡勞、行動曖昧、模稜兩可、吸食鴉片、賭博嫖娼、驕傲自信、感情衝動、意志不堅、重視個人感情、抱家庭鄉土宗族觀念、黨員不納黨費、不參加會議等等,均被歸入到「反革命」行列,泛化、激化到令人嘆為觀止,也意味著「革命」意識形態開始向社會大眾的日常生活倫理滲透。

正是在這樣一種背景下,中國歷史上第一個《反革命治罪條例》出籠,第一次將「反革命」作為一種刑事罪名列入法律。法律條文貴在嚴謹,將一個極度泛化和不確定性的政治概念「繩之以法」,本身即隱含著濃烈的弔詭意味。在《反革命罪條例》出台以前,「反革命」只是一個相當隨意的政治污名;在《反革命罪條例》出台以後,「反革命」既是一個相當隨意的政治污名,又是一頂可以致人於死命的法律罪名。從此以後,「反革命」稱號始終處於一種虛虛實實的狀態,既具有法律的威嚴性,又具有相當的隨意性。其實《反革命罪條例》出籠伊始,就具有虛實難辨的曖昧性,表面上是為了審判陳嘉謨和劉玉春,實際上是想嚇阻蔣介石。武漢政府既拿它對陳嘉謨和劉玉春審而不判,又拿它對蔣介石判而不審。受審的陳嘉謨和劉玉春最終並未因「反革命罪」而受到懲治,而不曾受審的蔣介石卻成為中共和國民黨左派一致聲討的「反革命」對象。

《反革命罪條例》所列舉的10餘項「反革命」行為,有些其實只是普通刑事犯罪。更為關鍵的是,條例規定,判斷「反革命」的一個基本準則是具有反革命的「目的」和「意圖」。任何犯罪,只要有了反革命動機,就可以構成反革命罪,或升格為反革命罪。然而,一個人的行為是否懷有反革命的「目的」和「意圖」,既難判定,也難舉證,既難證實,亦難證偽,有時就難免流於自由心證。

《反革命罪條例》本是國民革命和國共合作時期的產物。國、共分家後,兩黨的很多政策法規都作了調整,而有關反革命罪的相關法律,則基本沿襲。此後的數十年間,難以數計的中國民眾被虛虛實實、真真假假地籠罩乃至葬身於這一威名之下。在20世紀的中國歷史上,恐怕沒有其他刑名象「反革命罪」一樣虛實相因,真偽難尋,寬嚴無度的了。無論是被「從寬發落」的陳嘉謨、劉玉春,還是當年那些《反革命罪條例》的制訂者,可能誰也不曾料想,這一罪名將要在此後的七十年間衍生眾多急風暴雨的故事,直到1997年方才宣告終結。

兩個歷史「小人物」,演繹出一場「大故事」。

本文原載《革命與反革命:社會文化視野下的民國政治》一書。轉自近代史前沿微信公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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