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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貨不是財產?對的,存貨確實不是財產,哈哈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呆賬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

銷售貨物收入,是指企業銷售商品、產品、原材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貨取得的收入。轉讓財產收入,是指企業轉讓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債權等財產取得的收入。

兩相比較一下,企業所得稅法所說的財產還真不包括存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九條 下列資產損失,應以清單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

(一)企業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按照公允價格銷售、轉讓、變賣非貨幣資產的損失;

第二十五條 企業非貨幣資產損失包括存貨損失、固定資產損失、無形資產損失、在建工程損失、生產性生物資產損失等。

那麼企業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按照公允價格銷售存貨的損失也要清單申報嗎?我們認為其一下位法的25號公告不得違反上位法的企業所得稅法與實施條例,其次25號公告的第二十五條後面只列舉了存貨盤虧損失,存貨報廢、毀損或變質損失,存貨被盜損失,也即對應了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但賣存貨賣虧了不屬於轉讓財產,也就對應不到損失的範疇,所以按公允價格銷售存貨賣虧了不屬於資產損失,而按照公允價格轉讓固定資產,因為固定資產轉讓屬於財產轉讓,所以固定資產銷售損失是需要清單申報的。

茲引述地方一文件,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公告(河北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5號)「企業正常銷售的產品因市場價格波動造成售價低於成本的差額是否應作為資產損失進行清單申報問題」:

根據《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呆賬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及其他損失。企業正常銷售的產品因市場價格波動造成的售價低於成本的差額,不屬於《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損失,因此不需進行清單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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