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 1997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認定廣告內容真實性有關問題的函
@10月15日,廣告史曰:
做廣告必須像談戀愛,一定要對它有感覺,一定要熱愛它,關心它。
——勞雙恩
1997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認定廣告內容真實性有關問題的函
該函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對於湖南省岳陽市人民檢察院執行中有關問題的答覆。
所屬層級類別:國務院部委規章庫
所屬類別:工商
發布單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生效日期: 1997-10-15 0:00:00
發布文號: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廣告司工商廣函字(1997)第99號
是否有效: 有效
湖南省岳陽市人民檢察院:
你院1997年8月28日關於認定廣告的性質、責任的函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廣告法》規定廣告應當真實、合法,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在行政執法中對廣告內容真實性的基本要求是:
1.廣告所介紹的商品或者服務是真實的、客觀存在的。
2.廣告內容能夠被科學的依據所證實。
3.廣告內容與實際相一致,商品或者服務的基本構成要素,如性能、質量、價格、產地、生產者、有效期、允諾,必須真實,不得誇張。
4.廣告在表現上運用的藝術誇張手法應當能夠被公眾接受和認可,不得使人產生誤解。
以上意見,供你們在認定《中國水產》雜誌社於1995年12月至1996年9月發布的上海水產大學水產增養殖科貿公司「供應正宗河蟹種苗」廣告的性質、責任時參考。
天津師範大學廣告系《廣告史》課程成果
編輯:15廣告 馬嘉,16廣告 張瀟月
執行主編:曹悅 張然
主編:張建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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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6-1977年蘋果公司平面廣告
※10月1日 1918年「廣告」字樣出現在《申報》上
※9月26日 1985《國際廣告》在上海創刊
※9月12日 1919BBDO廣告公司
※9月8日 1988台灣4A宣布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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