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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揀員失誤,救命葯延誤病人死亡,責任在家屬還是快遞

因身在四川南充的親戚腦幹出血在搶救,杭州市民王先生用快遞將名為「申捷針」的特效藥寄往四川救急,再三囑咐快遞員這是救命葯,快遞公司承諾四天內送達。

然而由於分揀員工作失誤,葯被發往了昆明,耽誤了時間,病人不幸死亡。

對於藥品未能及時送達,病人死亡,快遞公司是否要承擔責任?

湖南金州律師事務所曹輝律師表示:從法律的角度來講,民事責任的承擔最主要的是一方過失行為和不利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或者是一方未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中的應盡義務。在本事故中,毫無疑問,快遞公司是有一定責任的,但並不承擔主要責任,至於具體承擔多少責任,還需要結合病人治療的情況具體分析。

第一,王先生寄送快遞與快遞公司承運快遞之間實質上是構成一種合同關係,而快遞公司答覆的「昆明和南充的代碼比較接近,有可能是人工分揀失誤,導致本該發往四川的快遞到了昆明」的失誤是導致快遞延遲送達的直接原因,導致藥品失去了用於搶救病人的價值,快遞公司的沒有盡到合理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

也是一種過錯行為,與死亡的不利後果之間是具有因果關係的,況且快遞公司在承接運送之時是知道託運物是「救命葯」,也知道四天能夠送達,才做出「四天能夠送到」的承諾。而現在,承諾沒有實現,主要原因在於快遞公司的過失,快遞公司應當為自己的過失承擔責任。

第二,民事賠償的限度在於過錯範圍,快遞公司只是在自己過錯的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本事故中,病人沒有及時用到關鍵性藥物,是病人死亡的原因之一,但是不是直接原因還有待具體分析。

比如說是不是只有這一個葯才能救命、無藥品的情況下是否有採取其他的有效治療措施、家屬在得知藥物缺乏的情況下是否有採取快遞藥物之外其他保守措施、最終發病死亡的直接原因是疾病拖延時間過久、出現併發症還是搶救不及時等等原因,都有可能是導致死亡結果發生的因素,那我們只能從死亡報告、醫療診斷中來判斷直接的原因究竟是哪一個,直接原因才是承擔最大賠償責任的。

最後,我們希望病人家屬和快遞公司之間能好好協商,快遞公司也能夠正確面對自己的過失,能夠調解解決。但願類似的悲劇不再重演。同時,廣大朋友也要從中吸取教訓,重要的事情還是自己親力親為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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