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構使用目的騙取銀行貸款應該以貸款詐騙罪處罰
虛構使用目的騙取銀行貸款應該以貸款詐騙罪處罰
於伏海
前段時間,記者通過暗訪房地產中介,了解到在許多限購限貸的地方,存在著大量的使用「消費貸」買房的行為。據某房地產研究院的統計,大概有3000億元「消費貸」資金流入樓市,這嚴重擾亂了政府對房地產的調控,給我國經濟帶來巨大的危害。
銀行主管機構得知這一消息後,要求各地政府開展調查,要求銀行自查,要求中介公司自查。現在,北京、深圳、廣州率先展開調查。但是,據說各地的自查情況不容樂觀,地方政府、銀行和中介公司進行軟抵制,中央已經震怒。
很多人向銀行申請消費貸款,從一開始就沒打算會把借來的「消費貸」用於非房地產方面的消費,而是虛構使用目的,騙取貸款,等拿到貸款後,就去買房子。我認為,這些人員的行為已經涉嫌貸款詐騙罪。我國《刑法》第193條對貸款詐騙罪是這樣規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複擔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結合這一法條,我們來分析一下虛構使用目的向銀行申請「消費貸」的行為符合不符合貸款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第一,要正確理解本法條裡面的「非法佔有」的意思。「非法佔有」指的是佔有某項財物是不合法的,或者說是通過違法的手段實現的佔有。行為人虛構使用目的向銀行申請「消費貸」,銀行將貸款發放給行為人,行為人實現了對貸款的佔有,很顯然,這一佔有是通過欺詐的手段實現的,「欺詐」銀行的行為當然是非法的行為,因此,行為人最終佔有銀行貸款的行為也是非法佔有。
有的人可能有疑問,行為人並沒有打算不還款,怎麼能是非法佔有呢?對此,我想說的是,騙子行騙時不都會信誓旦旦說要給你大大的好處嗎?有誰見過騙子在行騙的時候說,「我就是騙你的,我借你的錢也不打算還,你就借我一點吧」,有這樣的騙子嗎?
去年某大學教授剛賣完房子拿到1760萬房款就被自稱是法院的人員給騙走了。大學教授為什麼會被騙,因為他相信按照「法官」的指示將錢存入指定的銀行,「法官」一定還會還錢給他。假如「法官」果真每月都會還給他一千元錢,那「法官」是不是就不成立詐騙罪了呢?當然不是了。因為「法官」一開始就使用了詐騙的手段,主要是說假話,讓人信以為真,這些都是非法的,通過這些非法的手段獲得財物,當然屬於非法佔有了,即便「法官」每月都還他一定數量的錢,我們也不能說「法官」的行為是正常的或者稍有瑕疵的不構成犯罪的借貸行為。
虛構使用目的騙取銀行的「消費貸」跟這個是一樣的,本質上仍然是非法佔有,即使行為人會定期還款,也無法改變其非法佔有的目的。因此,這一行為符合貸款詐騙罪規定的「非法佔有」這一要件,絕不能因為行為人只是虛構了使用目的並且按時還款就認為其不具有非法佔有的意圖。
第二。在行為主體上,向銀行虛構使用目的申請消費貸款的人員應該都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符合我國刑法規定的「刑事責任年齡」和「刑事責任能力」的要求。
第三,貸款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多重客體,行為人不但侵犯了銀行對錢款的所有權,同時也侵犯國家金融管理制度,甚至還會侵犯國家的其他經濟管理制度,將「消費貸」用於買房就是這樣。
行為人虛構貸款目的,向銀行騙取貸款,達到非法佔有銀行錢款的目的,侵犯了銀行對這些錢款的所有權,侵犯了國家的金融管理制度。特別是那些將騙來的貸款用於買房的行為,更是擾亂了政府通過金融管理制度調控房地產的政策,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因此,政府和司法機關必須對這些行為進行嚴厲打擊。
第四,貸款詐騙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數額較大錢款的行為。
「虛構使用目的」當然也是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的行為了,向銀行等金融機構謊稱貸款是用於非房地產領域的消費,而實際上就是打算用於房地產,用於房地產的資金都是大額資金,因此,在這種情況下,騙取的貸款一般都能達到數額巨大的標準,至於「數額較大」的標準,更應該不在話下。
綜上分析,我們完全可以得出結論,將消費貸用於買房的行為涉嫌貸款詐騙罪。現在各地政府正在嚴查這些違法犯罪行為,預計會有一批人員為了掩飾自己的犯罪行為,還會向審查部門提供更多的虛假材料,比如提供虛假消費合同、虛開消費發票等等,這些人員將進一步墮入犯罪的深淵無法自拔,甚至會涉嫌更多的犯罪,我們拭目以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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