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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古代是怎樣處理復仇的?

復仇是一個倫理和法律糾纏在一起的社會問題。《資治通鑒》的開篇就講了一個復仇的故事。智伯率韓、魏兩家一起攻打趙襄子,沒想到趙襄子說服韓、魏倒戈,反攻智伯,最終將智伯殺死,並滅了智氏一族。智伯的家臣豫讓為了復仇,假扮成奴隸,潛入趙襄子家裡,卻被發現。趙襄子的左右要殺掉豫讓,但趙襄子說:智伯一族都被殺光了,沒有後人,而他要替智伯報仇,真是一個義士。今後我躲著他就是了。

豫讓卻不死心,不惜在全身塗抹油漆、口裡吞下煤炭,以改變相貌、聲音,並喬裝成乞丐,找機會報仇。他等趙襄子出行時,躲在橋下,準備行刺。誰知趙襄子的馬突然驚跳起來,使得豫讓又暴露了。豫讓知道這一次不可能逃脫了,便對趙襄子說:希望你能完成我最後一個心愿,將你的衣服脫下來,讓我刺穿,這樣我也算替智伯報仇了。趙襄子答應了這個要求。豫讓拔劍朝趙襄子的衣服連刺三劍後,就自殺了。

從這段故事可以看出,當事人更多地是從倫理層面考慮和看待復仇問題的。真正從法律上明確禁止復仇的,應當是商鞅變法時制定的秦國法令。其中規定,為私鬥者,各以輕重被刑大小。復仇屬於私鬥,當然要被禁止。這樣的規定,在當時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民勇於公戰,怯於私鬥,鄉邑大治」。漢承秦制,在對待復仇問題上,也採取限制的態度:如果兇手已被依法制裁而親屬繼續尋仇的話,復仇者要加罪處罰。

雖然法律如此規定,但實際執行難免大打折扣,私下復仇的事件依然層出不窮。東漢章帝年間,某人因父親被人侮辱,一怒之下當場將侮辱者殺死。皇帝知道此事後,下令免其死刑,從輕發落。後來以此案為判例,制定了「輕侮法」。但對這樣的處理,尚書認為不妥。理由是,法律之所以規定復仇不能減罪,就是因為「相殺之路不可開」。故不久,「輕侮法」又遭廢除。

曹魏初年,曾明令禁止復仇:「敢有私復仇者,皆族之。」但到魏明帝制定魏律時,又對復仇問題作了變通處理:如果殺人後逃亡的,允許家人自行追殺;但如果遇到大赦或誤相殺的,則不許復仇。此後,歷朝歷代也不斷發布命令,禁止復仇。北魏時甚至曾下令:凡不聽官府判決私下復仇的,要誅及宗族。北周時亦規定:「禁天下報仇,犯者以殺人論。」這反過來說明當時復仇行為還是相當普遍的。

在集古代法律之大成的《唐律》中,對復仇問題不再專門加以規定。這意味著至少在法律上,對復仇行為是按照一般的殺人罪同等對待了。但細讀下來,其中還是有兩項與復仇相關的規定:一是「祖父母、父母為人所毆擊,子孫即毆擊之,非折傷者,勿論;折傷者,減凡斗三等;至死者依常律」。這也就是說,對加害者當場反擊的,只要不打死,都可以減輕甚至免於處罰。二是「祖父母、父母及夫為人所殺,私和者,流二千里」。意思是說,親人被人所殺,私下和解也是犯罪行為。這反映出《唐律》在復仇問題上,依然陷入情與法的糾結而難以抉擇。

這在具體案件的處理上,可以得到充分體現。武則天時,發生了轟動一時的徐元慶復仇案。徐元慶的父親被縣尉趙師韞所殺,徐元慶隱姓埋名,在驛站當個僕役,伺機復仇。後來,趙師韞當了御史,因公出差,恰好住在徐元慶服役的驛站。徐元慶抓住這個機會,殺死了趙師韞,然後投案自首。武則天將此案交大臣討論。右拾遺陳子昂認為,依法應當將徐元慶處死,但依禮應當在處死徐元慶之後,替他立碑加以表彰。這一建議最終被採納。但破解復仇這一難題,後世依然不時爭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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