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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價暴跌後,即使按時還月供,銀行還能收走我們的房子?

最近看到一則新聞報道,說香港金融危機那會兒有人之前高價買的房子,價格跌了一半多,他收入也不低,能按時還貸,可房子還是被銀行收走了。

那麼,這是真的嗎?現在銀行房貸合同到底怎麼規定的?

1997-2003年一浪大跌市,香港樓價由高位下跌了差不多七成,而當時買樓是三成首付七成按揭,跌多於三成已經是負資產;跌夠七成,意味著100萬的樓跌剩30萬,而首付虧盡之餘,還要倒欠銀行40萬,那麽銀行收樓拍賣普不普遍呢?

根據香港金融管理局每個季度均有公布負資產住宅按揭貸款統計數據,最高峰時是2003年第2季:

於2003年6月底,整個銀行體系的負資產住宅按揭貸款增加至約106,000宗,涉及金額1,650億港元,估計這些貸款的無抵押部分約值360億港元。於2003年3月底,負資產住宅按揭貸款約83,000宗,涉及金額1,350億港元,無抵押部分約值290億港元。

這意味著甚麽?就是有10.6萬個負資產單位仍然在銀行手中。

至於大陸的情況,相信沒有人能夠回答,因為大陸市場根本就從來沒有試過大面積的負資產情況,但國際上銀行多數只會在拒絕還款的情況下收樓,理論上銀行只關心有沒有信貸違約,至於樓價的升跌並不是主要的考慮。

所以實際上,首先還是要看抵押合同對此是否有約定,如果沒有約定的,在現行法律下,銀行只能在買房人違約的情況下形式抵押權——雖然印象中這幾年大多數銀行的抵押合同都會有這樣的約定。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按照現行法律規定,抵押權行使後,仍未完全清償貸款的,買房人仍需償還剩餘部分的貸款,因為貸款和抵押畢竟是兩個法律關係。

ps. 簽任何合同前認真讀一下真的很重要,哪怕是那些你沒法改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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