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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者如何避免身陷現貨交易「黑平台」與事後維權方式

編者語:

中國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場自上世紀90年代由商品批發市場轉型逐步形成,根據聯席會議的統計,截至2017年1月份全國36個省(區、市)共設有交易場所1131家,其中商品類交易場所共有596家。現貨市場在中國有巨大的發展空間,同時,也體現出市場還缺乏有影響力的市場主體,整個現貨市場還處於群雄逐鹿的階段。最近全國在清理現貨交易的黑平台,不少人疑問,被這種黑平台騙的錢還能要回來嗎? 本文為巴曙松教授對此問題的問答全文,本文觀點僅代表作者作為一位研究人員個人的看法,不代表任何機構和組織。敬請閱讀。

回答人/巴曙松

中國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場自上世紀90年代由商品批發市場轉型逐步形成,期間累計成立11家大宗商品電子交易平台,2000年以後步入高速發展階段,各類型的大宗商品電子交易平台在國內大量湧現,品種涵蓋農林產品、金屬礦產、能源化工等多個商品領域,以及各種權益類品種。根據聯席會議的統計,截至2017年1月份全國36個省(區、市)共設有交易場所1131家,其中商品類交易場所共有596家。這既說明現貨市場在中國有巨大的發展空間,同時,也體現出市場還缺乏有影響力的市場主體,整個現貨市場還處於群雄逐鹿的階段。

在指導中國各類交易所規範經營的文件中,目前主要有以下參考文件:

(1)國務院於2011年11月11日發布的《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範金融風險的決定》(國發[2011]38號,以下簡稱38號文);

(2)國務院辦公廳於2012年7月12日發布的《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2]37號,以下簡稱37號文);

(3)2013年11月8日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證監會聯合發布的《商品現貨市場交易特別規定(試行)》(商務部令2013年第3號,以下簡稱3號令);

(4)證監會辦公廳於2013年12月31日發布的《關於做好商品現貨市場非法期貨交易活動認定有關工作的通知》及《關於認定商品現貨市場非法期貨交易活動的標準和程序》(證監辦發[2013]111號,以下簡稱111號文);

(5)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於2017年3月16日下發的《關於做好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回頭看」前期階段有關工作的通知》(清整聯辦[2017]31號)。

當前中國大宗商品交易市場的交易模式分為直接交易、間接交易以及協商交易三類,包括即期掛牌交易,中遠期撮合交易,競買競賣交易,訂單交易等。但上述交易形式,必須受到38/37號文規定的「六不準」的嚴格約束。

111號文指出,商品現貨市場非法期貨交易包括《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的「非法組織期貨交易活動」和「擅自從事期貨業務」等情形。認定商品現貨市場非法組織期貨交易活動應採取目的要件和形式要件相結合的方式。就目的要件而言,主要是以標準化合約為交易對象,允許交易者以對沖平倉方式了結交易,而不以實物交收為目的或者不必交割實物。就形式要件而言,根據國發[2011]38號文和國辦發[2012]37號文的有關規定,一般有如下特徵:

(一)交易對象為標準化合約。所謂標準化合約是指除價格、交貨地點、交貨時間等條款外,其他條款相對固定的合約。交易者將此類合約作為文易對象,訂立合約時,並非全額付款,而只繳納商品價值的一定比率作為保證金,即可買人或者賣出:合約訂立後,允許交易者不實際履行,而可通過反向操作、對沖平倉方式,了解自己的權利義務。

(二)交易方式為集中交易。所謂集中交易是指由現貨市場安排眾多買方、賣方集中在一起進行交易(包括但不限於人員集中、信息集中、商品集中),並未促成交易提供各種設施及便利安排。集中交易又可細分為集合競價、連續競價、電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機制等交易方式。

商品現貨市場組織的交易活動構成非法組織期貨交易的,其會員、加盟商和代理商等代理投資者進行交易的活動,同時構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七十五條第二款所稱的「擅自從事期貨業務」。

因此,投資者在選取交易場所參與交易時,首先要選取國家機關依法批准的具有相關資質的交易場所,必要時向當地金融主管部門諮詢,其次要認真查看交易所的交易品種,交易規則等是否符合相關規定,尤其是38號文,37號文以及111號文的規定,認真篩查交易場所是否存在非法期貨交易,同時要注意保護資金安全,選擇有第三方存管和監管的交易機構。當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尤其是發生大範圍大規模資金虧損,此時其追償核心在於現貨交易市場及其參與者是否構成非法期貨交易的認定和舉證工作。

一般來說,如果已經被追究刑事責任的話,那麼是肯定能起訴得到一定賠償的,主要方式還是交易所違規經營,投資者起訴和交易所或者會員簽訂的協議無效,要求交易所承擔投資者因非法期貨交易受到的損失。但是對民事訴訟而言,誰主張誰舉證,否則承擔證明不能的後果,如果想要法院認定就需要提交足夠的證據;對於當事人要求法庭對現貨平台的交易模式是否屬於非法期貨交易活動的認定申請,可申請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來對待,將認定申請提交當地證監局進行認定,其支持有權機關依法查處違法證券期貨活動。

目前,投資者可採取公安報案、信訪等途徑,也可通過司法途徑在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維權過程中,應首先做好舉證工作,包括搜集整理交易場所及其會員單位、做市商的交易,交割及結算規則,合約信息等,以及與交易場所及其會員單位、做市商的相關合同文本,此外資金相關的銀行出入金流水,賬單及交易記錄等,配合公安機關調查;其次,在訴訟過程中,如果人民法院認定交易場所從事非法期貨業務的事實不足,可申請人民法院認定申請提交當地證監局進行認定。(完)

文章來源:悟空問答2017年9月5日(本文觀點僅代表作者作為一位研究人員個人的看法,不代表任何機構和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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