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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暴力來懲罰暴力的場景下,沒有誰是藏羚羊

剛剛發生的「越野車追逐碾壓藏羚羊」事件,可以看作是「新時期、新條件」下,野生動物保護的一場「新型戰爭」。從結果上看,無疑是應該令人振奮的,「大快人心事,捉了兩輛車」。兩輛車的車主,從一開始現實中的追逐者,到網路上的「被追獵者」,到現實中的被追捕者。一位網友說,「現在你們知道被追逐的藏羚羊是什麼滋味了。」點評很到位。

從有網友在微博發布圖片,稱兩輛越野車追逐、碾壓藏羚羊,「至(致)使數只藏羚羊受傷死亡」,到拉薩市公安部門聯合森林公安成功將兩輛涉事車輛的7名成員控制,不過幾個小時,其間,各路網路「大V」、網友,都積极參与,強烈互動,兩輛涉事越野車近乎無處遁形。

舉報微博

在我翻看的大部分微博中,評論的意見都是一邊倒的。相當多的意見都是要求「嚴懲」、「從重處理」,詛咒、謾罵,自然也不少。更不用說,網友開始人肉搜索模式,相關人員的個人信息開始被挖。另外,早前(數月前甚至更早)有網友曬過在青藏高原區域追逐藏羚羊(有些是藏原羚誤認為藏羚羊)視頻的,也被搜索、錄屏,並轉給「@平安拉薩」等官方微博,有些官方微博也回復、評論說,已經「聯繫有關部門」。這種根據微博或其他社交媒體發布的內容舉報,並在現實中加以處罰的模式,早已經不僅限於野生動物保護,正在更大的範圍內普及開。如果後續出現事後追究、處理,也不必意外。

如果最初網友舉報的內容,也就是涉事車輛有「碾壓」行為,並「致使數只藏羚羊受傷死亡」是真的,民意洶湧若此,或者情有可原。但是,顯然,到10月7日中午所知的大多數信息表明,這部分內容不屬實。涉事車輛自稱是靠近藏羚羊拍照,有持續一分鐘的追趕行為。包涉最初的目擊人都承認,沒有碾壓,沒有藏羚羊受傷或死亡。

在相關部門初步的調查通報中,將有關人員稱為「涉事人」而不是「犯罪嫌疑人」,已經表明了一些基本定性信息。

央視新聞微博公布的調查結果

1998年初,我第一次帶隊去藏北,完成「羌塘中西部野生動物資源調查」。幾輛車剛進入羌塘腹地,就出了事,幾乎害我回來後受到處分。一位前一年剛畢業的同事為了近距離給「白屁股」藏原羚拍照,讓他那輛車的師傅保持一定距離跟進一群藏原羚,藏原羚驚逃時也沒有放棄。而另一位畢業較早、在保護處工作的同事,認為這種做法已經觸犯了他的職業底線,竟拿過隨行公安幹警的槍鳴槍示警,導致一場衝突,幸好並沒出什麼大事。

這場衝突最後被我息事寧人。從我的角度,自然知道只要不必要地驚擾到野生動物,都是不合乎工作規範和專業要求的,但也不覺得這是多大的事情,最多事後批評警告,對動刀動槍的同事,多少有些不以為然。這兩位同事如今還在系統內,後者還是拿著津貼的專家。當年的這場小風波,並未影響他們繼續為西藏的野生動物保護工作做貢獻。

這件舊事足以說明,對於與野生動物保持怎樣的距離,即使是專業人員,也會有尺度上的理解差異,有認識上提升的過程。

動機也很重要。我認為,為了拍照或其他「合理」目的,造成追逐野生動物的事實,雖然也不對,但追逐的傷害畢竟是次生的副產品,而單純為了在追逐中取樂,性質是不一樣的,前者是粗魯,後者卻可能涉嫌「惡毒」。有時候,這種追逐完全成為一種虐殺。不止一位藏北人對我講述過1980年代或更早用吉普車在草原上追逐狼直到狼「心臟破裂」的故事,類似的故事,馬麗華在《走過西藏》里也有記述。被不斷追逐的狼,會心臟破裂而死。當然,被長時間追逐任何野生動物,都是同樣的結果。

但即便是「惡毒」的追逐,在某種程度上也是可以理解的,它很可能源自於人類某些古老的天性。在草原「彎弓射大雕」,在茫茫原野上縱馬追逐野狼,曾經是英雄所為,將這種做法視為不文明,乃至違法,是非常晚近的事。

網路民意的強烈反彈,也與藏羚羊這一物種的知名度有關。我個人認為,由於多年的宣傳,以及多種專業之外的因素,藏羚羊保護的緊迫度和重要性一直是被高估了的。2016年9月,國際自然保護聯盟(IUCN)將藏羚羊的保護等級調整為「近危」,幾乎已經是「安全的」物種。當然,也不能說藏羚羊保護的價值不大。藏羚羊作為旗艦物種,也就是「最吸引公眾注意力的物種」,正在成為一種圖騰,在公眾眼中,代表了犧牲、聖潔,也帶來了額外的社會效益。因為知名度的關係,藏羚羊也是一種典型的「傘護種」,即生境覆蓋很多別的物種,因為對它的保護,可以連帶保護很多其他物種。

以上並不算為那些追逐了野生動物的人辯解。追逐野生動物,是一種錯誤的行為,在很多情況下,是一種輕微違法,在個別情況下,特別是造成追逐對象死亡的嚴重後果下,可能構成犯罪。

但這裡面,何為罪錯,罪錯的程度,並不是那麼穩定的1980年代,在西藏一些地方,「打狼」還可能是英雄之舉。人類對於自身與自然之間,對於人類內部關係的認識,在較長時間區間里看,是變動不居的。正因為如此,在對待這些犯有輕微罪錯的人時,必須得「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另外加一條,慎用網路道德審判。有媒體稱涉事人「蠢就是壞」、「不可原諒」。我想,假如這種罪錯也堪稱「不可原諒」,那麼這個世界上不可原諒的人和事,肯定要比現在多上一萬倍。

作為一位曾經與藏羚羊接觸多年的野保工作者,我比大多數人都希望包括藏羚羊在內的野生動物,都能得到很好的保護。但我在很多篇文章里也都提到過,很多野生動物保護專業的業內人士,本能地疏離或抗拒文學化、宗教化的保護表達。因為做這個行當,或者對很多嚴肅的行當來說,無論工作的目標是怎樣,但個人的情感,必須受約束於其中的科學規範,手段不能無所不用其極,保護目標的實現是有界限的,而不是相反,將這種保護行為,變成從屬於自己情感需求的工具。神聖感不是目的,最多是這項工作的一個伴生品。

有人會說,網友出於良好的目的介入,網民與公權力良好互動,最多是短暫冤枉人,何況被冤枉的還不是「好人」,這種模式不應該提倡、發揚嗎?

問題是,這種良性循環的模式,並不一定總向良性運轉。比如說,那位率先發布消息的目擊者「帶頭大哥」。他做了一件「正確」的舉報,編造了一個「正確」的謊言。在當下的輿論環境下,對他的追問淹沒在討伐「敗類」的怒吼中,連相關部門也知趣地暫時沒有對他的「謊言」表示不滿或追究,儘管在2014年發生過類似的事件,有人在微博上發布假圖片,宣稱墨脫有人偷獵國家級保護鳥類。最後查清後,還道了歉。

換一個場景,換一個領域,一個類似程度的「謊言」,這位「帶頭大哥」是不是還能全身而退,就很難說了。

就目前的信息而言,除非能證明這些涉事人做過其他後果更嚴重的行為,他們在網路上受到的待遇,甚至他們在現實中被圍追堵截,各種信息開始被人肉的境遇,不能簡單地說罪有應得。我個人認為他們所遭遇的,是超出他們所應領之罪,是「過度」的。而這種過度的源頭,是一個「善意的謊言」;推手,是網路民意動輒如潮的關注。

舉報者拍下的追逐場面

不出意外的話,這些涉事人,會乖乖地隱匿,因為他們不是無罪的藏羚羊,他們是有害的狼。

我不知道有多少人,放在二十年前,十年前,甚至今天,當有機會開車追逐一頭「犯了錯誤」,比如說,吃掉了牧民的羊羔的狼,會不會覺得需要剋制,或者反過來,會從中感受到巨大的快意,會覺得自己在「替天行道、除暴安良」?會直追到它心臟破裂而亡?

假如那個比喻所有人都能接受:「現在你們知道被追逐的藏羚羊是什麼滋味了」,假如曾經的追逐者感受到了被追逐的恐懼,那麼,追逐他們的網友,是不是也能感受到他們所理解的,那種追逐的「快感」?

也許沒有誰是藏羚羊。像狼,在追逐狼。

制止與追懲一種粗暴的甚至有可能是惡毒的行為,要依靠另一種粗暴甚至可能惡毒的力量。這本該令人不安,卻逐漸開始成為一種習焉不察乃至喜聞樂見的事。

通常,最樂觀的人們,把那稱之為,「必要的惡」。

(原標題:《要不要快意地追逐一頭有害的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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