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售煙草遭處罰 申領許可證遭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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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
本報訊(記者 趙晨民)銷售香煙必須取得專賣許可證,然而有些人卻在沒有取得許可的情況下私自售賣,最終被處罰進而影響到了之後的許可證申領。
方某在某市服裝城經營一家日用雜貨店,2014年6月因銷售走私香煙被某市煙草專賣局行政處罰,2015年因非法經營煙草製品被某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016年5月23日,方某向某市煙草專賣局提起煙草零售新辦申請,煙草局查明方某於2014年有兩次違法經營煙草專賣品的違法事實,作出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不予許可決定書。方某為此起訴至張家港法院。
張家港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國務院規定: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業務,並且一年內被執法機關處罰兩次以上,在三年內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不予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某市煙草專賣局經核查後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程序合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該案經過二審,蘇州中院維持了原判決。
(本文感謝張家港法院 孫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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