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一個月後還遭公司開除!真是奇葩!職員反擊後公司加倍賠錢!
職場上,鐵打的營盤流水的兵,公司職員有進有出,員工辭職應該依法辦理,公司也應該把員工應得的工資福利到工資發放日一起發到員工的工資卡上,這樣才好聚好散。但是,有些公司,為了一些利益,不想發放剩餘的工資,總是以各種花樣手段糊弄員工來達到扣除剩餘工資的目的。
2016年5月,小丁應聘進一家公司從事檢驗員工作,工資等其他福利加起來3250元每月。工作3個月後,公司才與小丁簽訂了為期一年的書面勞動合同。同年8月,公司出資讓小丁和另外一名同事一起參加某協會的資格認證培訓並取得了資格證書。
在工作期間,公司經常未及時發放工資,也一直未給小丁繳納社會保險。小丁因為這緣故,決定辭掉這份工作。9月18日,她向單位郵遞了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9月19日快遞單顯示單位已簽收該通知。自從郵遞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後,小丁就不再去上班,只等公司將剩餘工資發放到賬後就和公司徹底的不相干了。
誰知,在公司發放日的前幾天,10月5日,小丁卻接到了公司的《關於丁某某嚴重違紀的處理決定》通知書,以小丁在4個月的工作期間連續曠工20天為由,認為她已經違反公司相關制度規定,構成嚴重違紀,對小丁做出了開除處分的決定——開除處分,意味著小丁最後一個月的工資將無法拿到。
對此,小丁不認可,她認為,自己每次請假均有申請,且自己早已辭職,並非連續曠工20天;同時,公司一直未給自己繳納社保未及時發放工資等薪資方面存在違法侵權行為,應當對自己進行經濟補償;還有,進入公司3個月後才簽合同也違反了相關法規,應當賠償一個月的工資。小丁以這些理由為依據,申請了勞動仲裁和法律訴訟。最終法院作出了如下判決:
公司未按時向員工發放工資及繳納社會保險,小丁單方郵寄的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有效,即雙方的勞動關係自郵件送達之日(9月19日)解除。在小丁解除勞動合同辭職後,公司再做出開除決定,沒有法律依據,判定公司「開除決定」無效。
在補償金,延期工資方面,工作期限及其月收入均應參照其考勤、財務記賬憑證及工資單記錄來確定。對於小丁要求因公司不按時簽訂勞動合同應當支付一倍工資的主張,根據法律規定,用工單位應在用功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超出一個月未訂立的,應當自滿一個月的次日起向勞動者雙倍支付工資,法院對此予以支持。最終判令公司支付小丁延期工資、二倍工資差額及經濟補償金將近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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