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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曄律師微博話醫系列集之二

自2011年開通微博,我以「律師話醫」的名義斷斷續續寫了1600餘條微博,20多萬字,幾乎涉及醫療訴訟的所有環節,所舉案例均來自我的代理,淹沒於微,著實浪費。現利用假期彙編成集,每集20則,按原有時間順序排列,算是對十五年醫療訴訟實踐的一個總結,對自己是個交代,對他人或許有益。部分內容後面標有注釋,系本次彙編時所加。---是為序,2017

21、2011-06-05現在植入性醫療器械的適應證缺乏足夠的規範管理,尤其是各種支架更是臨床醫生創收的不二法門。據南方周末報道,南京某內科主任每年因心臟支架的回扣達數百萬元之巨。我在寧波代理一個支架案子,掌握了支架黑幕的充分證據。一食道支架國內出廠價800元,經歷各種環節賣給患者時達3萬元。

22、2011-06-05某患者因股骨頭壞死在某著名骨科醫院換髖關節。不久,人工關節失去作用。患者要求繼續住院免費更換,醫院同意。後,該患者在醫院連續住院達七年,醫院也堅持不懈為患者更換人工髖關節達七次之多,每次都免費。後患者終於醒悟:換七次太多了,醫院是在給學生練手。最終,雙方達成賠償和解。

23、2011-06-05一年輕白領女性因左乳長一小腫塊而就醫。醫生活檢後認為是良性纖維瘤予以腫塊切除。一年半後,患者感左乳腫塊還在長大,且腋窩也似有腫塊,於是到華山醫院再次就醫,此次活檢提示為乳腺癌晚期。患者憤而起訴首家醫院。鑒定時因醫院無法提供病理蠟塊,專家判定醫院誤診,負主要責任。

24、2011-06-06台灣的醫療體制我不太清楚。但我知道台灣處理醫療糾紛的法律明確規定,法院得專門設立醫事法庭,法官需由具有醫學背景或資深有經驗之法官充任。這樣,至少部分改變了在醫療糾紛的最終裁決醫生佔據絕對控制權的局面。在大陸,醫生通過鑒定這一司法體制實際上最終左右法院判決。

25、2011-06-06醫療體制頭痛的根本原因與其他所有行業一樣,根源在於信息不對稱。醫生通過10數年的努力,掌握醫學知識的絕對控制權。無論怎麼醫改,都無法改變醫生對醫學知識的壟斷、無法改變醫生對醫療服務價格的最終定價權,在當前也就無法改變醫療費畸高的趨勢。 中國更糟。

26、2011-06-06某患者因肛脫就診,醫院化驗後診斷直腸癌行肛門、直腸全切,術後大便從腹部造瘺口出。其母對癌症的診斷一直存疑。住院期間申請鑒定,貴陽、貴州省兩級醫學會以醫方提供的病理報告和切片,鑒定不構成醫療事故。找衛生廳、衛生部,歷經3年,中華醫學會始接受終局鑒定。最後鑒定醫院誤診。

27、2011-06-08一年輕外企白領因腰椎、頸椎疼痛而相信在公園鍛煉時遇到的醫托介紹,到浦東一台灣人開的私立診所求中醫治療。診所給予膝關節、髕骨按摩,致髕骨、十字交叉韌帶損傷,至今3個多月多仍然不能上班、無法站立。接受諮詢時,我發現診所竟然未寫任何病歷,患者只有發票。如此診所也能賺錢?

28、2011-06-08美容院非法進行醫療美容遭遇雙倍賠償。一外企高管禁不住美容院的現場遊說,實施了下頜、額角填充術。結果引起填充物的不良反應,皮膚紅腫、化膿。經我調查,該美容院並無醫療美容資質,決定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提起欺詐雙賠,並向衛監所報案。後法院同意給予雙倍懲罰性賠償,並賠償損失。

29、2011-06-08某患者因食道癌術後食管狹窄而在寧波二院行食道支架植入,結果不久食管再次狹窄無法進食。後患者行胸副聯合手術取出食道支架。家屬發現植入支架與術前告知不符,遂提起醫療事故鑒定。但兩次鑒定均認為支架植入有適應證不構成事故。我決定提起一般人身損害,要求對醫療費12萬按欺詐雙賠,

30(接29)、2011-06-08並要求死亡賠償金等。訴訟中,我們到醫院提供的支架生產地上海微創醫療公司調查,證實該公司並未生產涉案支架。後一審、二審均以不構成醫療事故駁回。浙江省檢察院提起抗訴,認為應按一般醫療侵權舉證。後再經海曙法院、寧波中院審理,判決雙倍賠償醫療費,並對死亡承擔賠償責任。

31、2011-06-08患者年僅35歲患高血壓5年,上海某醫院在連續5年中竟未考慮嗜鉻細胞瘤。5年後華山醫院確診時已全身轉移,患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首次區鑒定構成醫療事故,但認為嗜鉻細胞瘤難以發現僅負次要責任。我認為患者5年來癥狀如教科書之描述,即便實習生亦應考慮嗜鉻細胞瘤,今日再鑒定會如何?

32、2011-06-09醫患緊張是整個社會戾氣的表現。只要矛盾找不到理性的出口,就必然走向暴力。醫患關係直接面對生命這一最基本的人權,是比土地、房產更為重要的人權,當公權力都不信任法律、操弄法律,還能叫老百姓怎樣?

33、2011-06-09但是不管你對鑒定專家有沒有信心,醫療官司最終都是由醫生(鑒定專家)決定生死的,國外也是這樣。即便在美國,醫療官司勝訴率也極低,甚至不如當前的中國。而且醫學本身是複雜的,普通百姓認為的醫療過錯與專家的判斷也許並不一致。患者唯一能做的,就是盡最大努力最大技巧說服專家,進而說服法院。

34、2011-06-09某8旬患者,因CT發現肺部腫塊、胸腹水而到上海某軍隊醫院就診。醫院未再作任何檢查即於當晚行伽瑪刀治療,後患者並發放射性食管炎、腎衰而死。鑒定時專家問:肺癌伴胸腹水進行伽瑪刀治療依據何在?醫院答:根據我院的經驗。後專家以無指證照射定為醫療事故,負主要責任。感謝上海正義專家。

35、2011-06-09常有經省級醫學會鑒定為醫療事故者,醫方不服吵鬧著要到中華醫學會在鑒定,多數情況下,法院會開綠燈。但如果患者不服,那鮮有希望到中華醫學會。今天,我在上海一案子也是市醫學會鑒定構成一級甲等醫療事故主要責任,醫院不服要到中華醫學會再鑒定。還好長寧法院不同意。今天下午去談判。

36、2011-06-09當事人經常問我他這個醫療案子把握多大?說實在的,剛做律師那會兒,我可能還做一個統計學預測,然而律師做得越久,越來越不敢預測了。不是搗漿糊。醫生其實也是這樣,小醫生診斷疾病很快,然而醫生做久了,見多了,診斷時就會猶豫再三,起碼要列出一堆鑒別診斷。這其實都是負責任的表現。

37、2011-06-09剛接到一份紹興中院判決書。醫療鑒定認為醫院延誤腸梗阻的診治存在過錯,但又認為患者死亡系術後半年因腦出血所致,故醫療過錯與死亡的因果關係難以明確。法院判決認為,該醫療過錯系與損害後果有關的過錯,從過錯本身可以推定不能排除醫療過錯與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判賠22萬餘元。

38、2011-06-09記得幾年前在陝西遇一案子。患兒因醫生接生不當致腦癱,地區醫學會已經鑒定構成醫療事故。到省醫學會時,專家竟然找到患兒因打頭皮針致皮下血腫的CT片,認為腦癱不能排除是顱腦外傷所致,推翻之前構成事故的結論。我明確告訴家屬,一定有專家幕後交易,建議檢察院報案。後來案子翻過來了。

39、2011-06-09今天下午開庭談調解方案,醫院律師問:「劉律師,你一個人來啊,調解這麼大的事情,家屬不來會不會出問題?我今天一個案子患方請了兩個律師,家屬還來了好多。」我笑笑。調解方案,我事前已與家屬溝通,家屬對我是充分信任的,我怎麼可能出賣當事人的利益而擅自讓步呢?

40、2011-06-10格列衛好像是諾華公司的拳頭產品。我有個當事人是慢粒,本來在長海醫院用格列衛取得良好療效。可是價格太高承受不了,同時為了所謂的中醫調理,轉到某中醫醫院續治,結果病情急轉很快慢粒急變去世了。跟中醫院打官司敗訴。敗訴可以接受,畢竟自己選擇了中醫治療,且是慢粒晚期。不過再次說明中醫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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