驅車「追趕藏羚羊」不能以罰代法
繼續關注「越野車追趕藏羚羊」事件最新進展,8日晚,西藏自治區林業廳公布了「越野車追趕藏羚羊」的最新調查結果,並依法對7名涉事人每人處以15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共計105000元。《揚子晚報》10月9日。
連日來,備受社會關注的越野車「追趕藏羚羊」有了最新查處結果,7名涉事者分別被處以行政罰款15000元,他們表示堅決服從處罰,對處罰決定無異議,並主動遞交了悔改書。看來此案已經了結,但筆者也和一些網友一樣,感到有話要說。雖然說驅車追趕藏羚羊沒有造成其死傷的嚴重後果,但是,就是就事論事來說,性質嚴重,影響惡劣,並且已涉嫌違法。從西藏自治區林業廳就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相關條款作出罰款決定就是例證。既然是違法行為,僅有罰款顯然不夠,也難以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雖然涉事者已為自己的違法行為付出了15000元罰款的代價,但是,正像有的網友所說的那樣,既然他們能開著越野車到西藏自駕游,肯定是不差錢。也許這些罰款對他們來說,僅僅是毛毛雨,根本不算事兒。相較於曾經發生的大學生掏幾隻鳥蛋被判刑10年半來看,也會給人以罰代法之嫌,讓法律蒙羞,同時也難以服眾。
藏羚羊是國家一級保護動物,可見其保護等級之高,應該說是保護動物的重中之重。據西藏林業廳保護處處長扎西多吉介紹,近距離高速追趕藏羚羊,受到極度驚擾的藏羚羊,會以極限速度奔跑,在這種情況下,藏羚羊會出現強烈的應急反應,奔跑中心肺功能會出現衰竭現象,嚴重會出現肺動脈破裂引起死亡。由此可見,驅車追趕藏羚羊是一種危險行為,必須堅決制止並應依法查處。無論是有心還是無意,畢竟已造成違法的事實,理應受到依法懲處。罰款理所應當,但這只是行政處罰手段,因而只能作為輔助手段之一,重要的是要依據相關法律予以懲處,該拘留的拘留,該判刑的判刑。即使沒造成嚴重後果,那麼對其實行行政拘留綽綽有餘,怎麼能一個罰款就了結此案?再就是時至今日,7名涉事者的身份也沒有說明,僅以一個郝某某等7人一言蔽之,再聯繫此前不便透露等說法,自然會給人們產生聯想的空間。
從過去的一些違法亂紀者查處來看,其中有些人根本不怕罰款、不怕處罰,就怕把個人信息公開或抄告單位。事實證明,公開涉事者的個人信息,抄告其單位可能會比罰款效果好。同時還能起到警示和震懾的以儆效尤作用。一舉多得,何樂而不為呢?此案查處無關罰款多與少,讓查處效果最大化才是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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