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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領 | 禮治與憲政:清末禮學館的設立及其時局因應

原標題:李俊領 | 禮治與憲政:清末禮學館的設立及其時局因應


作者李俊領為中國社會科學院近代史研究所助理研究員


原文載《近代史研究》2017年第3期,注釋從略


專題論文


禮治與憲政:清末禮學館的設立及其時局因應


李俊領


光緒三十二年(1906)七月,在內外時勢與社會輿論的壓力下,清廷同意「仿行憲政」,但提出了四項不可議的底線條件,其一即「典禮不可廢」。在其看來,禮乃國家體統,是意識形態與政治秩序的基本架構;典禮一旦廢止,必會侵損君主的權威,甚至可能出現「禮亡斯國亦必隨之俱亡」的局面。在隨後展開的君主立憲體制建設進程中,如何對禮法制度加以改造以契合憲政的原則和要求,成為朝野關注的重要政治問題。


清末官制改革開啟後,《大清通禮》(下文簡稱為《通禮》)的修訂也提上了新政實施日程。當時承擔這一任務的官方機構不是禮部的原有部門,而是光緒三十三年(1907)在禮部附設的禮學館。該館與當時的憲政編查館、修訂法律館並稱「三館」。在清廷看來,禮學館修訂禮制是「籌備憲政」的要圖之一。


目前學界探討清末新政,初步涉及禮學館參與法律修訂的活動、作用及其與修訂法律館的關係,但至今尚未釐清禮學館的來龍去脈及其修訂禮儀制度的具體進程,也沒有完整再現該館介入清末法律修訂事務的真實場景。若從權力與利益之爭的角度觀察禮學館,固然可見當時政治變革的複雜性,但如果忽略了禮學館中人的政治理念、文化情懷與制度變革相互糾纏的多重關係,僅僅責以保守和迂腐,則難免會遮蔽清末立憲在政改道路上遇到的一些實際困難及化解機制。本文挖掘、運用了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所藏禮學館的相關檔案,擬釐清禮學館的設立過程及其修訂禮制與法律的具體舉措,從政見衝突、文化焦慮與制度變革的角度揭示清末立憲所面臨的複雜局面,進一步考察清末立憲之得失成敗及其原因。


一、 配合「立憲」的禮學館之設


在「仿行憲政」的新形勢下,《通禮》制度亟須修訂,由於當時禮部不足以勝任此事,確有必要成立專門負責修禮的機構。光緒三十二年八月,清廷在朝野上下的「立憲」呼聲中公布《仿行立憲上諭》,以此作為憲政改革的總綱。在隨後實施的以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為架構的官制改革中,禮部的存廢成為朝廷內外爭論的焦點之一。當時,由於科舉制的廢除與學部的設立,禮部的職能減去大半,只剩下辦理朝廷禮儀的部分。不過隋唐以降,禮部不僅具有修訂與實施國家禮制的實際行政職能,還具有展示皇權及其統治正當性的象徵意義。因此,禮部存廢事關政治改革全局,內外官員對此爭論不已。同年十月,在慶親王奕劻、內閣協辦大學士瞿鴻禨與資政院總裁孫家鼐等人的主導下,禮部得以保留在行政機構體系中,仍擁有「禮教之權」,同時將太常寺、光祿寺與鴻臚寺併入該部。不過,合併三寺後的禮部在行政體系中開始被邊緣化,而且其禮教之權也沒有在憲政體制中得到適當的安排。舊有的禮制已不適應新的政治體制,需要依據憲政的原則進行修訂,這為日後禮學館的設立提供了機緣和政治空間。


直接推動禮學館設立的是雲貴總督岑春煊。在《仿行立憲上諭》發布後不久,岑氏向清廷上了《奏請修明禮教折》,稱朝廷一旦實行憲政,「國將為法治之國」,但在從禮治向法治轉型的過程中,禮教對於繼承固有文化傳統與穩定社會秩序仍十分重要。他進而奏請朝廷「特開一館,遍征儒臣」,制定吸收西方憲政之長的士庶通行之禮。禮部與學部協商後認為,岑春煊「特開一館」的奏請確有道理。清廷遂於光緒三十三年正月於禮部附設一館,名為禮學館。


禮學館的籌備由禮部具體負責。禮部尚書溥良推薦了內閣中書曹元忠任禮學館纂修,曹又薦舉了通曉禮經的林頤山、張錫恭與錢同壽。曹元忠從弟曹元弼雖為通經博學之士,但因已經應聘為湖北存古學堂總教習,只列為禮學館顧問。光緒三十三年四月,禮部在其衙署偏北的一處地方建造禮學館。不久,禮部又奏准開館需要辦理的四件事:通令各省保送禮學館顧問;物色禮學館纂修人員;調查各省現行禮俗;調查官書局的禮節書籍。隨後又擬定了禮學館的辦事章程,其要點如下:一是將在京內外選擇通曉禮學的官員、士紳作為纂修和顧問官;二是以吉禮、凶禮、軍禮、賓禮與嘉禮為綱,分門別類修訂《通禮》;三是外務部、陸軍部與學部已經制定的相關禮儀制度報送禮學館,由其選擇釐定,統一編入《通禮》;四是修訂禮儀制度「貴簡要」,便於臣民易知易行。六月,禮學館成員的職責被確定為:深刻領會朝廷預備立憲的誠意,在纂修禮制時「參酌古今,詢查民俗,折衷至當」,以便最終實現將「人人共納於軌物之中」的政教方略。


儘管曹元忠、張錫恭等纂修已先期到館,但禮學館總理的人選卻遲遲不能確定。光緒三十三年七月,禮部左侍郎張亨嘉等人推薦經學大家孫詒讓出任禮學館總理,並擬定該館纂修和顧問的名單及辦事規則。其中擬聘的纂修為孫詒讓、林頤山、宋育仁、曹元忠、孫葆田、張錫恭、郭立山、陳衍、王葆心和張國淦十人。未料,孫詒讓堅辭禮部之聘。究其原因,孫氏於光緒二十七年(1901)請盛宣懷代呈《變法條議》,但未能如願,因而對清廷的政治改革不再抱有希望,轉而同情革命黨人。光緒三十四年(1908)五月,孫氏病亡,遂與禮學館絕緣。

孫詒讓去世後,禮部一時遴選不出深孚眾望的碩學大儒擔任禮學館總理。後經張之洞鼎力推薦,清廷重新起用在家賦閑長達二十五年的前禮部侍郎陳寶琛。據張錫恭言,陳氏曾被經學大師黃式三贊為「通經致用之儒」。宣統元年(1909)二月,陳寶琛正式赴任禮學館總理一職,但對清廷衰落的命運卻深感無力回天。他在給二弟陳寶瑨的家書中說:「兄此來恍如隔世,朝市人物舉目皆非,私意猶冀時局可為,及見南皮鬱郁成病,繼起無人,益以外患日棘,內憂將作,深悔多此一出,然進退行藏,固自有道,擬於禮學館修書過半後再自審度。」陳氏儘管有些後悔接受禮部的聘請,但還是儘力而為。對於陳寶琛出任禮學館總理一職,預備立憲公會會長鄭孝胥有些驚奇和憂慮,他禁不住對其弟鄭孝檉笑稱:「伯潛將為叔孫通矣。」在題為《叔孫通》的詩中,他希望陳寶琛吸納西方文明的因子來改造中國禮制,「莫疑近夷禮」,不必存夷夏觀念。


遴選禮學館纂修與顧問的事務也同樣不順利。像孫詒讓一樣,「嶺南大儒」簡朝亮、石門閻鎮珩、長沙王先謙、湘潭王闓運與寧鄉成克襄這五位宿儒都謝絕擔任禮學館的顧問。進士孫葆田、翰林院編修郭立山均未應禮學館之聘。另外,進士林頤山卒於光緒三十三年,遂無緣於禮學館。


由於孫詒讓、簡朝亮與閻鎮珩等人的辭謝,禮學館的纂修與顧問人數不足,一時難以開館。在長達近兩年的籌備中,僅有曹元忠、張錫恭等數人就任纂修。遲至宣統元年閏二月十七日,禮學館終於正式開館。不過,此時禮學館的纂修人數仍然不足,最初選聘的十位纂修僅曹元忠、張錫恭、宋育仁、陳衍、王葆心與張國淦等人到館。其中,王葆心於宣統二年(1910)調任學部主事,兼任禮學館纂修。張國淦以內閣中書兼任禮學館纂修,旋被禮部侍郎、修訂法律大臣寶熙調入憲政編查館任職。為儘快實施禮制修訂,經陳寶琛與禮部尚書溥良等人奏請,禮部增聘胡玉縉、孫鼎烈、戴德誠、白作霖、王代功、錢同壽、王仁俊七人為纂修,唐文治、劉若曾、鄭孝胥等二十五人為顧問。新聘纂修胡玉縉、白作霖、錢同壽,已聘纂修曹元忠、張錫恭及顧問曹元弼等人皆為江陰南菁書院弟子。南菁書院在經學上兼容漢宋,在該書院連續十五年任講習的黃以周講學尤重三禮,受教者數以百計。此番曹、張、胡等南菁書院弟子集體應聘禮學館,似不負黃氏以禮學經世之心。不過,這些南菁弟子雖希望能通經致用,卻並未做好迎接憲政改革的準備。另外,禮部左丞宗室英綿與右丞劉果分別擔任禮學館正副監督,左參議良揆與右參議曹廣權分別擔任禮學館正副提調。其中左參議良揆於宣統元年四月因丁憂離任,由右參議李擢英兼任禮學館提調。幾經波折,禮學館的職司人員勉強配備齊全。


二、 掌管修禮而排拒憲政


禮學館的修禮歷程以宣統元年閏二月正式開館為界,分為開館前和開館後兩個階段。在整個過程中,禮學館中人雖未公開反對憲政改革,但極力闡揚禮治精神,試圖以此應對變亂的時局。


在正式開館之前,禮學館就開始依照朝廷的諭令議禮,而且受到朝野的廣泛關注。光緒三十三年七月,禮學館依旨先擬定王公、大臣、宗室以及滿漢結婚的通行禮節。不久,經張之洞奏請,又奉旨擬定官民的服裝制度。禮學館的禮制修訂事務吸引了諸多官民的目光,相關的意見大致分為三類:其一,固守禮治之道,以禮為國本,僅對禮製作細節上的調整。光緒三十三年九月,禮部祠祭司員外郎吳國鏞奏稱,今日修訂禮制宜遵清朝的定製,不能違背孔子之說,並對禮學館修禮提出了十二條建議。他還警示說:「禮為國本,禮亡則國隨之沉。」張之洞與袁世凱提議,應該儘快修訂禮制,「以存禮教而正名分」。值得注意的是,張之洞還以其政治改革設計師的地位「遙領」禮學館,將其子張權安排到該館任職,有意在背後主導禮制的修訂。其二,制定簡易的禮節,以維持世道人心。民間士紳對禮學館多有關注,希望該館能擬定出簡潔易行的新禮儀制度。有人建議,禮學館不能簡單地修訂禮儀制度,應正面回應當時的改革輿論,「創立規制,化裁變通」,既要保留「古代制禮之遺意」,又要涵蓋「各國法治之範圍」。還有人提醒禮學館不要抱殘守缺,並建議將民間禮制一概刪繁就簡,同時將官方的「非禮之禮」盡行刪除。其三,改革禮治之道,在憲政的原則與要求下重新修訂禮制。鄭孝胥代兩江總督端方擬定的奏摺稱,應該從速議定「憲法及皇室典範」,並布告天下。還有官員奏請仿照日本君主立憲的體制改革朝儀。


對於朝野改革禮制的輿論,禮學館鮮有正面回應,一個重要原因是纂修們對於禮制修訂的立場不盡相同。曹元忠、張錫恭等多數纂修秉持禮治之道,依照朝廷批准的「凡例」修訂禮制,同時排斥當下的憲政理念與原則。曹元忠以「復古」為旗號,提出禮制修訂應當因時制宜的主張,如其稱「今之改易」喪禮並不是要「易禮制」,而是要改變清廷延續的明代相關禮儀,擬定符合古禮的喪禮規範。負責修訂「凶禮」的張錫恭堅持認為禮是規範社會秩序的唯一持久有效良方。其所著《喪服鄭氏學》《喪禮鄭氏學》隱含著一整套關於社會架構的設計,具有「禮治」的理想主義色彩。面對預備立憲,他主張「憲政必本乎禮學」,還強調說,禮學館纂修的職責就是批駁「陽托憲政而陰背綱常以塞禮教之路」的人。基於這種認識,他進而提出禮學館中人不能議禮,只是負責修訂《通禮》的文字表達技術與文獻查考工作,而議禮的權力在於皇帝。在禮制修訂的具體規範上,他列舉了禮學館纂修的四項具體職責:一是考訂禮部則例、乾隆朝與道光朝禮制、三寺(太常寺、鴻臚寺、光祿寺)舊有規則以及禮書的異同,並進行記錄;二是訂正道光朝禮制的疏忽之處;三是更改朝廷機構變革後的官名;四是有需要議論的禮儀,由纂修考前人之說後再由總理上奏,以待清帝裁決。張錫恭與曹元忠、曹元弼私交甚密,在禮學上則精於二曹。後人稱讚張氏謂其「闇然自修,不務標榜,無曹氏叫囂之氣,而學行又遠過之」。另一位纂修錢同壽與張錫恭友善,「學詣不逮錫恭之精」,但「專己守殘,不識時務」的程度卻遠超張氏,「動輒以綱常名教為言」,還與曹元弼遙相呼應。據稱,錢同壽與張錫恭有「禮學館兩聖人之號」。只是這「兩聖人」都不諳西學、憲政及當時的國際形勢。


除曹元忠、張錫恭、錢同壽等固守禮治之道外,禮學館還有宋育仁這樣主張禮儀制度與時俱進的新派人物。宋氏曾於光緒二十年(1894)以參贊的身份隨公使龔照瑗出使歐洲,著意考察了西方社會及經濟、政治制度,並思考政治改良的對策。通過對比中西文化的差異,他認為,中國政治以禮為立國之經,但在道光朝之後,政治倫理上的禮本位被代之以權本位,以至於官場等級森嚴,官民對立嚴重,反而不如西方國家的禮儀簡便易行、通情達理。基於這種認識,宋育仁在任禮學館纂修時主張「順時變,以復古先聖先王之教」,改革現有禮制的繁文縟節,糾正過分的尊卑之別。


儘管禮學館諸位纂修精心修禮,但禮部認為他們提出的一些禮制修訂方案還需要更具有權威的經學大家審閱。光緒三十四年三月,禮部尚書溥良、侍郎郭曾炘與侍郎景厚聯名,以禮學館的名義致信在京創辦京師圖書館的繆荃孫,請他到禮學館裁定當時已修成的禮制草案。同月初三日,繆荃孫接到此信,但並沒有應邀前往禮學館。六天後,他給禮部發了一封公函,同時附上致曹元忠的一封信。因為相關史料難覓,其內容不得而知。


宣統元年閏二月,禮學館正式開館,禮制修訂的事務由此進入新的階段。根據清廷「預備立憲」的計劃安排,禮學館本應積極領會清廷進行憲政改革的中心意旨,在禮制修訂中汲取西方憲政之長。然而,一些在學界富有聲望的官員向朝廷奏報的禮制修訂凡例卻與「仿行憲政」意旨並不相干。宣統元年閏二月,禮學館總理陳寶琛與內閣學士銜前國子監祭酒王先謙、開缺安徽巡撫馮煦、翰林院編修曹元弼、翰林院編修繆荃孫一起向清廷奏報了修訂通禮的十九條「凡例」,擬定了修禮的體例、方式與範圍,其主要內容有如下四點:第一,修禮的體例。禮學館修禮仍以《通禮》為藍本,以維護「三綱五常」為要旨。分吉、嘉、軍、賓、凶五禮,另外增加「曲禮」。仿照宋代《太常因革禮》體例,增設廢禮、新禮篇目。修改禮制文本的體例仿照《通典》《通志》與《通考》。修禮的最終決定權在皇帝。第二,修正道光朝禮制文本中的錯誤、疏漏與不切實際的地方。第三,增加禮制的條目。在吉禮篇中增加堂子祭祀,春秋闕里釋奠之禮與各省「專祠」祭祀,釐定各省的神靈祭祀;在嘉禮篇增加光緒朝皇帝萬壽、皇太后萬壽大慶在頤和園的朝賀筵燕典禮,增加冠禮,重訂鄉飲酒禮;在凶禮篇增加五服、喪服圖,增加原本屬於吉禮的列聖、列後忌辰的祭祀禮儀,主張所有滿漢各員一律「為父母持服三年」,「均離任終制」。在賓禮篇簡化滿漢官民的相見禮。第四,專門制定士庶通用的民禮。他們強調說:「現在學禮、軍禮、賓禮既應因時制宜,即民間喪祭冠昏器物輿服,亦應一律釐正。」

陳寶琛等人擬定的修訂《通禮》的十九條「凡例」完全遵循了傳統的禮治之道,與「仿行憲政」的政治改革路向並不合轍,但還是得到了清廷的旨准,為禮學館修禮確立了原則與範圍。此外,清廷還指定,以禮部精膳司掌印黃謀烈著《從先維俗》與曹元忠著《禮經校釋》等書作為此次修訂禮制的參考著作。


宣統元年二月,清廷重申了「一定實行預備立憲維新圖治」的宗旨。閏二月,禮部奏稱其為配合仿行憲政,正在著手進行兩件事:一是修訂《通禮》,強調禮學館與憲政館、法律館在禮制修訂上必須「互相訂證」;二是會同朝內外各衙門推行禮教。四月,攝政王載灃還特地接見陳寶琛,勉勵他為《通禮》編訂之事盡心儘力。


為不辜負攝政王之託,陳寶琛勉力而行。上任之初,陳寶琛意識到「修訂《大清通禮》事宜與立憲制度關係重大」,督促諸位纂修協力共進。宣統元年七月初,禮學館終於擬定出纂修禮制的綱目(共223章664節),並準備於是月中旬進呈御覽,待清廷准許後開始依次編訂。


在主持和參與禮制修訂的官員們看來,這是一項頗為繁難的差事。宣統元年八月,禮部尚書溥良對「某樞臣」稱,禮學館修訂喪禮「服制」之事極為繁難,必須「先分別階級,上稽典制,下顧民情」,再調查各省的風俗習慣作為參考,這樣出台的「服制」才容易推行。依照溥良之言,《通禮》的全盤修訂確實需要較長時間。隨後,禮學館為了解、掌握各地風俗習慣,照會各地官員調查現行禮俗。在其看來,各省的婚喪慶弔之禮要整齊劃一,各國互通慶祝、弔唁以及接待公使等外交禮節也要妥善制定。不過,這些禮儀制度的整體規劃與調整涉及面廣,頭緒繁多,甚至超出了禮學館的能力範圍。朝中一些官員提出,以陳寶琛為首的禮學館不能獨立承擔擬訂清廷外交禮節的大任,要等駐美公使伍廷芳、署理山西巡撫李盛鐸等人回京後協同辦理。


在陳寶琛的主持下,禮學館的禮制修訂進展遲緩,爭議不斷。每次討論應修改的禮制條目,纂修們經常意見不同,難得一致,甚至出現經旬累月不能決定一事的局面。有官員對此不滿,認為禮學館以這種討論方式修訂禮制,恐會耽誤政治改革的整體進程,因而請朝廷「另簡監視大員督率辦理」。此奏未得准許。不過,憲政編查館在奏報立憲各項事務時對修禮的期限提出要求,稱禮學館纂修《通禮》以三年為期,應責成禮部尚書與禮學館總理督率纂修和協修各員,「分門纂輯,計日程功」,待成書後再由其核定。宣統元年八月,溥良調任察哈爾都統,由署法部尚書葛寶華接任禮部尚書。十二月,禮部稱「禮制與政治息息相關,編訂刻不容緩」,現在要明確完成的期限,亟須辦理的相關事務如下:一是先修《通禮》,再修《民禮》;二是催促各地報送風俗調查表;三是咨行外務部、學部和陸軍部,儘快分別編製賓禮、學禮與軍禮。


禮學館修禮過於緩慢,屢被禮部催促。宣統二年五月,新任禮部尚書榮慶要求禮學館從速編訂《通禮》,最遲要在當年年底成書。此外,他十分重視編纂《民禮》與制定《民法》的關係,要求禮學館慎重編纂《民禮》,在民間冠婚喪祭、器物、輿服等規制上,要做到隨時咨商憲政編查館,「逐條詳慎釐正,免致編成《民禮》與《民法》兩相歧異,有礙通行」。在榮慶的督促下,禮學館於是年七月擬定出了《通禮》內外兩編的草案,準備再用三個月的時間潤色,約在九月繕成正本上奏。


禮學館的人浮於事問題多次遭到社會輿論的批評。宣統元年九月,《申報》連續報道禮學館一些人坐領高薪而無所事事。其中有報道稱,在溥良從別處選派禮學館官員之時,禮部中的下屬們因為不能享受禮學館豐厚的薪金待遇而「頗有煩言」,進而紛紛「運動」人事關係擠入該館。另一篇報道稱,平時到館辦事者寥寥無幾,而陳寶琛也不過問,以至於一些新調入的官員有另謀他就之意。宣統三年(1911),《申報》又批評禮學館中人除了一二人勤懇外,其他人仍尸位素餐,編纂禮制二三年才僅有綱要數則,而禮部不過是借禮學館以維持自身的存在。這些批評雖不免有外界臆測傳聞而誇大的成分,但禮學館修禮事務進展緩慢確是不爭的事實。此外,宣統二年發生的禮部官員盜竊案,使禮學館的社會處境更為被動。是年十二月,禮部主事麟昌為籌措嫖賭之資,偷竊了其朋友張姓學員的財物,案發後被大理院定議為絞監候。此案一出,在社會輿論界引起軒然大波。《申報》對此評論稱,禮部竟然出現這種敗壞禮教之事,著實令人吃驚,進而質疑「禮學館編纂通禮」的意義何在。


姑且不論《通禮》修訂進展緩慢,即使是先前由禮學館修訂並由清廷正式頒布的新式禮制也不能有效實行。在禮學館纂修等人的奏請下,清廷於宣統元年三月頒行了由曹元忠主筆的《滿漢文武丁憂人員章程》,諭令不論滿漢官員在父母喪時一律丁憂三年。這是清末喪禮制度的一大變革,不僅在形式上體現了滿漢平等的觀念,有利於彌平滿漢畛域,而且凸顯了滿族對禮治的認同與實踐。是年初,陳寶琛拜謁張之洞,張對他說:「漢滿通行三年喪,禮之大者已舉矣,余易易耳。」不過,這部章程的實施情況卻讓禮學館大為失望,因為當時滿族權貴以「奪情」之名並不守「三年喪」,漢族官員在丁憂時也多有奏請留任者。陳寶琛因此嘆息說:「禮之亡於人心久矣。」


儘管禮制修訂及推行事務遭遇諸多困難,但陳寶琛和張錫恭等禮學館纂修仍固守禮治之道,並且在朝中得到諸多支持。其中,最有力的支持者還是身兼清末新政設計者與士林領袖的張之洞。在他看來,傳統的倫理綱常與憲政體制並非極端對立,在現實的政治改革中可以調和二者。在禮學館開館之初,張之洞「遙領」該館,成為陳寶琛、曹元忠等人堅守禮治之道的精神領袖。只是張氏在宣統元年八月辭世,禮學館一時間再沒有可以倚仗的統帥人物,處境日漸艱難。


宣統三年的政局由於革命黨人的活動而變數陡增,禮學館的人事布局也受到影響。是年五月,山西巡撫丁寶銓在同盟會發動的「倒丁運動」中下台,清廷隨即命陳寶琛接任山西巡撫,旋又改調其入毓慶宮侍讀。此前,對於陳寶琛將出任山西巡撫的消息,張錫恭十分興奮,認為此事意味著「禮教干城將見之於實政」,但結果未如其願。

有些弔詭的是,當時並不真正認同憲政理念的陳寶琛卻被推為剛成立的憲政實進會會長。該會核心成員有度支部左參議楊壽枏、憲政編查館參議勞乃宣、資政院議員吳士鑒等人,旨在促進憲政早日實現。儘管該會的四川籍會員張羅澄說陳寶琛「主禮學館,於憲政多所匡襄」,但陳氏在制禮上實未顯示出贊成憲政的意思。


誠然,由於《憲法》草案遲遲沒有擬出,禮制修訂也難以參照。閏六月二十一日,民政大臣善耆與左丞汪榮寶等人才議決「將制定皇室大典之事」寫入憲法草案第一章,而禮學館並未及時得到此消息。


接替陳寶琛出任禮學館總理的是學部侍郎于式枚。於氏出身於北洋,充任李鴻章幕僚多年,主張以緩進的方式學習德國與日本的憲政之道,以免君主大權旁落,國民干預朝政。光緒三十三年,於氏被聘為禮學館顧問。宣統三年二月,于式枚與陳寶琛、宋育仁、勞乃宣、端方、繆荃孫等人曾同席歡宴,彼此較為熟悉。在他的主持下,禮學館的禮制修訂仍舊依照原定的宗旨與規則進行,並未因應憲政的政治潮流。


于式枚上任禮學館總理數月後,出現了他不想看到的變局——武昌起義爆發。由於革命黨人對人心的爭取與武昌起義的刺激,清廷於宣統三年九月十三日頒布《憲法重大信條十九條》,其第十六條規定「皇室大典,不得與憲法相抵觸」。這表明清廷將在「虛君」的民主憲政制度下重新擬定國家禮制。只是該重大信條的頒布為時已晚,清廷在朝野上下已經失去了承諾實行君主立憲政體的公信力,面臨著國祚終結的局面。儘管此時禮學館已經完成《通禮》的修訂,但修訂禮制已然成為無關大局的邊緣性事務。


禮學館修訂《通禮》的稿本即《禮學館稿本》,分為吉禮、凶禮、軍禮、賓禮與嘉禮五部分,由陳寶琛最後統稿。保留至今的《禮學館稿本》已殘缺不全,僅存吉禮與嘉禮的若干部分。從吉禮修改的稿本看,該禮儀制度經過了三人的修改,比如吉禮稿本有「弓矢三十,御刀三十」一句,第一修改者提議「御刀改容刀何如」;第二修改者認為「御刀似不宜改」;第三修改者則認為「御刀可改容刀」。除了涉及機構、職官名稱的個別字句外,吉禮纂修最顯著的地方當為「大駕鹵簿」。光緒時期清廷的大駕鹵簿因為越南不再朝貢而沒有足夠的大象可用,不得不用馬代替,此舉頗顯皇權威儀隕落的尷尬。因此,在這次《通禮》修訂時,陳寶琛反覆斟酌「導象、寶象等句可節去否」,後又認為「以現論之,『象』字均宜易『馬』字較為徵實」。陳氏一時不能確定以後的「大駕鹵簿」是否有可能繼續使用大象,因而感到在禮制上保留或刪除使用大象的條目都有所不妥。從當時的實際情況而言,他更傾向於以「馬」字代替「象」字的修改方式。整體而言,禮學館對吉禮篇的修訂並無新意。像吉禮篇修訂一樣,禮學館對嘉禮篇有關慶典條目的修訂也只是在細枝末節上略加調整。最明顯的是增加了「外國陪臣」,其依據是曾有外國使臣參加過慈禧太后的萬壽慶典。當然,這相對於咸豐帝拒見外國使臣的夷夏觀念,已有很大的不同。其他的修訂均為文字表達細節上的更正,但有些修訂並不準確,比如嘉禮「燕衍聖公」一節有「主席迎賓於堂檐下,肅揖,並揖博士,禮部官引詣香案前」句,有纂修認為「禮部下宜添『鴻臚司』三字」。事實上,這一修訂並不準確,因為在光緒三十二年(1906)的官制改革中,鴻臚寺併入了禮部祠祭司,並未曾另設鴻臚司。顯然,這位纂修並不熟悉禮部兼并太常、鴻臚、光祿三寺後的機構設置情況。


從上述修訂吉禮與嘉禮的《禮學館稿本》看,禮學館所做的修正事務主要是使禮制文本在細節上更準確、更完整。該館所擬的滿漢婚禮雖不見於現存的《禮學館稿本》嘉禮部分,但據清廷照準的御史貴秀的相關奏請推斷,其應是「折衷歸於一是」,使滿漢婚禮遵行統一的制度。此婚禮制度像《滿漢文武丁憂人員章程》一樣,至少在制度層面打破了滿漢禮儀的藩籬,有助於化除滿漢畛域,減少憲政實施的阻力。


禮學館修訂《民禮》的稿本尚未得見,但宋育仁的相關修訂主張和建議卻明顯排斥憲政理念。宋氏曾對民用冠、婚、喪、祭四禮分別提出了若干修改原則和具體建議,其要者如下:其一,冠禮改革應「取冠義之旨要,而變通於當世」,採用簡易禮節。其二,婚禮採用納采、納幣、請期、親迎、婦見舅姑、婦盥饋、舅姑饗婦、廟見、壻見等新式儀節,應當通令禁絕「鬧房無度,及童養成婚、齊俗之童媳年長於男」等違反禮意的行為。其三,喪禮中的「停柩中堂,吊賓尊客皆向屍柩拜跪」的禮節,屬於「非禮之禮,近於夷禮,決不可從」。其四,祭禮應允許女性參加,新式儀節為「主人初獻」「主婦亞獻」「賓三獻」「子姓兄弟旅獻」「宗婦宗女獻茶」。宋育仁解釋稱,允許女性參加家族祭禮,是為彰顯女性對祖先的孝敬之意。可以說,這些民禮改革主張只是遵循了所謂「先聖先王之教」,並無憲政改革的氣息,而且他對「夷禮」的輕視又在一定程度上印證了鄭孝胥對禮制改革「疑近夷禮」的擔憂。另據稱,王葆心曾撰《士民喪禮通纂》六卷,《民禮條議》一卷,《續議》一卷,《大清通禮箋注》一卷。不過,這些著作尚未得見。


從現存的《禮學館稿本》與宋育仁等人的相關著作中無從觀察君臣、官民相見禮的實際修訂情況,但從當時的新聞報道可以推知禮學館在廢除跪拜禮的問題上滯後於時局的進展。早在光緒三十一年(1905),清廷頒行《陸軍行營禮節》,廢除了官兵相見的跪拜禮。同年底,兩廣總督岑春煊要求自明年正月為始,文武大小官員來見概用長揖禮,「普免屈膝請安俗儀」。此後,江蘇、江西、湖北、河南等省也廢除了下屬進見上級的跪拜禮。宣統元年,資政院的議員羅傑正式提出廢跪拜禮的建議案,雖然此建議案當時未被充分討論,但可見時人對不合憲政體制的跪拜禮之厭棄態度。禮學館對外界廢除跪拜禮的呼聲與實踐充耳不聞,亦不回應。翌年,海軍大臣載洵數次向攝政王載灃奏稱,自己在外洋考察時「見各立憲國關於廷見禮節均極尊嚴,然又甚簡約」,其所行的鞠躬禮頗有可取之處。載灃接受了載洵的建議,諭令禮學館核訂統一官員相見禮和民間相見禮,廢除日常君臣之間的跪拜禮,僅在朝賀大典時仍行跪拜禮。這無疑是傳統禮製為契合憲政體制而做出的重要變革,具有進步意義,而禮學館在廢除跪拜禮的舉措上僅是奉旨辦事而已。


儘管禮學館為修訂《通禮》耗費了諸多心血,但其修禮的稿本卻在辛亥革命中成為一堆故紙。該館纂修們對其修訂禮制的徒勞無功深感惋惜。張錫恭後來追憶說,宣統三年六月,他已經完成了《通禮》之「凶禮」的修訂,之後回家探視,準備在翌年二月將最終定稿上奏,未料清帝在辛亥鼎革中遜位,「不啻蹈天寶、靖康之覆轍」。儘管如此,他還是沒有放棄「亂之所生,惟禮可以已之」的觀念。像張錫恭一樣,陳寶琛與曹元忠等人也為之黯然神傷。數年後,曹元忠將其在宣統朝修訂禮制時所擬的二十五篇議禮文章結集刊行,以《禮議》為名。陳寶琛在該文集的序言中嘆息說,那一尺多厚的禮制稿本被托放在「官寺」,無從知曉它們是否於塵封、蟲蝕中消散殆盡。更讓他傷感的是,禮教的政治功能在當時已名存實亡。他將禮亡的原因歸結為西方習俗的熏染,自由平等學說的衝擊,還有一些「不悅學」的大員們忽視禮制的大用,甚至為一己之私破壞禮制的規範。在他看來,禮是中國固有文化的根本,亡禮幾乎等同於亡天下,其禍害比亡國還要嚴重,很可能造成整個社會與文化共同體的動蕩乃至瓦解。辛亥革命後,錢同壽也堅持認為「禮教之興廢,國之存亡系焉」。


可以說,陳寶琛與張錫恭、曹元忠等纂修對禮治之道不僅寄託宏大的政治理想,而且具有深厚的情感認同。換言之,禮不只是他們的政治生活方式,更是他們的生命意義所在。正如後來陳寅恪所言,在民族固有文化衰落之際,這些「為此文化所化之人,必感苦痛,其表現此文化之程量愈宏,則其所受之苦痛亦愈甚」。他們一時難以接受固有文化的衰落以及與此融為一體的自身生命意義消散的現實。禮學館中人的文化焦慮,反映出晚清歷次對外戰爭失敗給國人造成了嚴重的心理創傷,以至於諸多儒士在面對西方文化的湧入時失去了文化自信,唯恐以夷變夏。他們對禮治的堅守,既有秉持固有文化自我認同的價值層面的擔憂,又有維繫當下社會秩序的現實層面的考慮。這種文化焦慮無形中限制了禮學館在禮制修訂上探索禮治與憲政融通方式的活力。

三、 堅持以禮教統領新法律


在清末法律修訂事務上,禮學館經歷了一個從消極迴避轉為力爭以禮教統率新法律的複雜過程。對於修訂法律館(下文簡稱為法律館)實施的法律修訂事務,禮學館中人最初無意參與,甚至有纂修對此不以為然。當時有舉人陳焯呈請「合訂禮法,以立憲政」,即主張禮制與憲法相助為理,擇善而從。禮學館纂修曹元忠反對此說,認為陳焯既不懂禮,也不懂憲法。在曹氏看來,《周禮》中的憲法屬於刑禁,與禮沒有關係;西方的憲法不是《周禮》憲法,與禮更沒有關係。曹氏博究眾藝,學有根柢,被譽為「一時之佼佼者」,其固守禮治之道的態度與立場得到禮學館多位纂修的支持。他們將沈家本主持的法律修訂視為傳統之「刑」的調整,不屑於關注此事,遑論參與其中。可以說,當時這些纂修反對「合訂禮法」的主張背離了形成於北魏與北齊的「以禮入法」、禮法合一的中華法系傳統。其實,清廷曾於光緒三十三年九月諭稱,修律者要「參考各國成法,體察中國禮教民情,會通參酌,妥慎修訂」。這一諭令僅要求修律者在制定法律時顧及中國禮教民情的現實情況,並未提出要以禮教統率法律,由此為修律者以憲政原則修訂法律提供了一定的可自行權衡的空間。


儘管禮學館中人最初不屑於參與法律修訂的事務,但御史史履晉與內閣侍讀大學士甘大璋分別於光緒三十四年、宣統元年接連奏請禮學館與法律館協訂法律,只是未獲准許。宣統元年正月二十七日,針對新修法律與傳統禮教相抵觸的問題,清廷諭稱:刑法的根源在於禮教,而禮教中的「三綱五常」是立國之本;現在國際交往日多,刑法修訂雖不必「墨守故常」,但「只可采彼所長,益我所短」;舊律中有關倫常的條款,不可輕易變革。清廷明確要求修訂法律大臣在維護三綱五常的基礎上修訂法律,但仍沒有要求該大臣與禮學館會商修法,以至於禮學館與法律館仍舊彼此隔膜,不相往來。儘管在憲政原則下,禮制與法律各歸於不同層面和範圍的社會行為規範,但在由禮法合一轉向禮法分離的過渡時期,從維持社會秩序穩定的現實需求看,新法律的修訂還需要以某種方式暫時承擔禮教的部分功能。因此,缺少了禮學館的參與,清末法律修訂事務難免會在制度設計上造成不必要的內在衝突。


宣統二年,禮學館儘管沒有獲准與法律館協訂法律,但一改過去置身事外的態度,轉而積極介入《大清現行刑律》與《大清新刑律草案》(下文簡稱《新刑律草案》)的修訂。禮學館在參與《大清現行刑律》修訂的過程中,極力強調禮教之於法律的統領地位。纂修曹元忠從禮教人倫的角度,對法律館擬定的《刑律草案》改易五服圖、刪除「比附」罪和罰金三項內容提出了反對意見。他認為,「服圖」為我國刑律獨有的規範內容,若將此去除,刑律也就沒有用處了,因為在「以刑律治中國」的前提下,「服圖與禮教相輔而行」,不能有任何改動。


曹元忠、張錫恭等人在修律一事上追隨以張之洞、勞乃宣為首的「禮教派」。該派與沈家本等為首的「法理派」進行了多次論爭。沈家本自身並不贊同法律修訂全盤西化,而是主張中西法律融會貫通,既要與西方先進國家「齊一法制」,又不違背中國「歷世相沿之禮教民情」。這為二者的溝通與妥協留有較多的商量餘地。經過幾番交涉,宣統二年頒行的《大清現行刑律》仍然保留了原清律中維護皇權、等級、名教的基本內容,如「十惡」「八議」「干名犯義」「子孫違犯教令」等,還保留了維護禮教的「服圖」。


對於《新刑律草案》,禮學館也堅決反對其中有違倫常禮教的條款。《新刑律草案》成於光緒三十四年,在形式與內容上均仿照西方立憲國的刑法體系。在該刑律草案的修訂上,禮學館主要追隨勞乃宣。勞氏對新刑律的批評集中在兩個問題上,一是反對將合奸無夫婦女的行為判為無罪,二是反對將「子孫違犯教令」的行為判為無罪。當時「法理派」認為:合奸無夫婦女的行為是道德問題,不是法律問題;「子孫違犯教令」是家庭教育方法問題,與刑事無關,因此不必規定在刑律中。以西方的法理而言,「子孫違犯教令」論罪條款的廢止是對「子孫」的「雙重(公權和私權)的解放」。


陳寶琛並不認同「法理派」的意見,而是支持勞乃宣的主張。當時《申報》基於新學的立場,批評他「對於勞乃宣所持之謬見頗表同情」。這一批評對陳寶琛有苛求之嫌。事實上,陳氏對英、法等國的法律有一定的了解,對西方的法理也有一定的認同,並未一味敵視法律變革。在他看來,像祖父母、父母「誣告子孫、外孫、工人及擅殺子孫,或不論罪,或從輕減」這樣的舊律雖符合倫常,但「悖理逆情」,應當改革;所有的法律修訂應以「合乎理」為宗旨,這個「理」強調人的生命價值平等權,也強調法律不能與慣習相對立的原則。基於這樣的認識,並考慮到維護良好社會風俗的需要,他贊同將「無夫奸」論罪與「子孫違犯教令」論罪的主張納入新刑律。可以說,陳氏的法律改革底線是不能「沒吾國固有之文明」,在法律變革幅度上採取穩中有進的立場,不接受「一一求合於外國法律」的全盤西化原則。他對於勞乃宣的主張在原則上贊同,但對於「無夫奸」論罪與「子孫違犯教令」論罪的具體條件又做了修訂,對親權的限制較勞乃宣更嚴,已經較多突破了傳統的界限。


張錫恭也不同意撤銷「子孫違犯教令」罪。他認為這一罪行類似殺人越貨,因此懷疑修律大臣刪除此條罪行的動機。對於設立感化院以教育不孝子孫的做法,張氏也不以為然,認為修律大臣預設了子孫必有不孝之心的觀念,以感化院教育民眾的方式不可能達到「勸孝」的目的。禮學館中人甚至還建議陳寶琛專摺奏陳此事。


「無夫奸」與「子孫違犯教令」論罪與否,並非新刑律的核心問題,之所以引起禮學館的關注,在於其涉及中國傳統禮教中關於男女、長幼的某些核心價值問題,有牽一髮而動全身的關鍵性力量。禮學館認為,這是改變禮教之於社會教化的原則性問題;法理派卻認為,這不過是參照西方之良規與新學進行刑律修訂的技術性問題。從表面上看,「無夫奸」與「子孫違犯教令」論罪與否只是涉及具體條款的增減,但其背後的深層問題卻是中國與西方的文明衝突以及「因文化認同而產生的焦慮」。禮學館雖對法律館擬出的《新刑律草案》具有修訂建議權,但在行政機制上卻沒有與該館共同修律的職責與權力。儘管陳寶琛、張錫恭與勞乃宣等人對該草案提出了不少修改意見,但憲政編查館的實際領導者奕劻否定了他們所提將舊律有關倫紀各條直接修入刑律正文的意見,只是另行擬定《暫行章程》五條,涉及「干名犯義」「存留養親」「無夫奸」「親屬相奸」與「子孫違犯教令」等問題。這比法部原擬《附刑五條》的範圍明顯縮小。更為引人注目的是,《暫行章程》並非與法律正文永久並行的附則,而是一種臨時性的制度設計,待將來全國教育、警察、監獄周備的時候再行變通。


在資政院的《新刑律草案》審核會議上,作為該院第四股股長的陳寶琛和議員曹元忠幾乎毫無話語權。宣統二年十二月初六日,資政院召開第39次會議審核《新刑律草案》,陳寶琛只是在討論該草案第288條有關猥褻罪和強姦罪的內容時提示說「楊鍾岳有個陳請書,就是為這件事情,當時議決說是將此項作參考」。但這個提示被議員雷奮否定,雷奮認為這份陳情書不應在此時拿出來。當時身為禮學館纂修的議員曹元忠對此則一言不發。儘管在討論「無夫奸」的問題上,陳寶琛與勞乃宣等人皆贊同此行為入罪,並按表決規則投了白票,形成外界所謂的「白票黨」,但從資政院審核《新刑律草案》的會議整體情況看,資政院議員雷奮、汪榮寶等人佔據了話語權的優勢,禮學館的聲音頗顯微弱,不足以影響會議的討論結果。 「無夫奸」論罪條款最終未能進入新刑律的正文,只被列入其附則《暫行章程》。禮學館纂修錢同壽後來回憶說,「爾時浮言鼎沸」,曹元忠對禮教的衛道言論如「一簣之土,焉障江河」。

《新刑律草案》的通過,使禮學館中人頗感無奈。儘管法律館科員董康竭力說明《新刑律草案》完全依據《大清律例》,以忠孝為本,意在先教後刑,並沒有違背中國之良法美意,但禮學館中人仍對此耿耿於懷,稱該館在修正《新刑律草案》上「未能稍參末議,不無遺憾」,並將原因歸結為兩館沒有設立合作平台與共同協商的對話機制。


禮學館以《大清新刑律》的審核與頒行為前車之鑒,力請朝廷賦予其參與擬定《民律草案》的權力。宣統二年十二月,禮部奏稱禮學館與法律館應互相聯絡,共同商辦,因為禮教與法律密不可分,禮學館擬定的《民禮》與法律館擬定的《民律》應貫通一致,不相衝突。該折得到清廷旨准,由此禮學館正式開始介入法律修訂事務。


宣統三年正月,禮學館擬定了其與法律館合作修訂法律的《集議章程》。該章程規定:一、兩館館員應互相聯絡,大事由禮學館總理與修訂法律大臣面商辦理。二、法律館編出的《大清民律草案》(下文簡稱為《民律草案》)等底稿,應一律分送禮學館。三、兩館書籍案卷,應准彼此檢查。四、法律草案議定之後,應有兩館會同具奏。之所以擬定此章程,禮學館解釋說,規範日常生活的《民律》與禮教的關係十分密切,二者「相為表裡」;禮學館若不參與核定該法律,就會造成其所擬《民禮》與《民律》衝突的制度性缺陷。因此,禮學館建議在宣統三年的《民律草案》核定事務上,兩館應該共同協商,「合則雙美,離則兩傷」。這一奏請得到清廷的准許。


未料兩館在共同擬定《民律草案》時並未出現「合則雙美」的預期效果,反而是衝突不斷,勢若水火。該草案的總則、債權與物權等前三編由日本法學家松岡義正、志田鉀太郎協助主編,親屬編由章宗元、朱獻文主編,繼承編由高種、陳籙主編。該草案總計5編37章1596條,已在宣統二年年底全部編訂。禮學館認為該草案後兩編喪失親權太多,仍主張保留親權,即以家族為本位,確立家長在家族與家庭中的特殊地位與作用。陳寶琛對此解釋稱,社會的延續有其自然的歷史基礎,法律修訂「不藉其歷史以為引導,遽以新理想行之,必與其社會不相副,與社會不相副之法律,無益有害」。他還警示說,在禮教沒有完全失去教化功能之前,政府「先自決其藩籬」,改用新式法律,難以遏制違禮犯上的風氣;支持這種風氣的輿論一旦得到了新式法律的保護,再想用「禮教輿論逆挽之」,那就太難了。可以說,陳氏比法律館中人更多地考慮到風俗民情、教育程度、制度設施等當下具體的社會條件,在社會觀察視野上更寬闊,也更有現實性。他深刻地意識到,社會形態及其秩序的變革不是少數人憑藉心思與學力可以輕易規劃的;如果不顧風俗民情,遽行新法,可能產生的連鎖負面效應「有非首議之人所能預料者」。從政治改革循序漸進的角度而言,陳寶琛的這種考慮確有一定的合理之處。只是在規劃社會變遷的政治人物與以「國家主義」為指針的法律改革者兩相促進的激進主義思潮中,陳氏的漸進式改革主張很少被時人關注乃至接受。


在禮學館獲准參與擬定《民律草案》後的兩個月中,其與法律館僅僅會商過一次,而且各持己見,相持不下。在會商中,禮學館的一位提調稱,中國政體「向重立綱」,父為子綱的親權斷不可拋棄;如果拋棄親權,「將來亂臣賊子彌滿天下」。由法律館調入憲政編查館的章宗元等十數人則竭力反對此說,他們認為中國「向重立綱」是因為便於皇帝專制,現在「改為立憲政體」,就要以「個人平等自治、獨立主義」為基本的政治原則。若親權終生不停止,就會造成父母對子女的義務過重,子女有終身倚賴父母之權利的不平等現象,「為人父母者不亦苦哉」?雙方聚訟不決,陳寶琛於是請與會者各自上陳說帖,以備研究。在兩館的爭論中,沈家本於宣統三年二月被開去修訂法律大臣及資政院副總裁職務,回法部任左侍郎,由大理院少卿劉若曾充任修訂法律大臣。


不過,禮學館與法律館的爭論並沒有因為修訂法律大臣的改換而得以協調。宣統三年三月,禮學館中某樞要官員對外稱:該館對於業經資政院審核通過的《大清新刑律》「總則」無權審核,但對於其「分則」及《民律草案》仍有審核許可權。其審核原則是「以本國習慣、禮教為根本,有不足者,則採取他國」。之所以堅持這樣的原則,該官員解釋說,禮學館審核的是管束中國人民的「中國法律」,「總以整頓中國風化為務」,而治外法權能否收回,不是禮學館關心之事。此番言論一出,即遭到社會輿論的批評。如《申報》認為禮學館破壞新刑律,在說辭上襲用了京師大學堂總監劉廷琛「禮教不可廢,則新律必不可盡行」的論調,實在「可羞」。此論對禮學館並不公允,畢竟陳寶琛等人並不完全反對新律。應當說,禮學館中人大多不夠了解當時中國法律在國際上的尷尬處境。早在光緒三十三年舉行的海牙國際和平會議上,中國被歐美各國視為「法律最敝之國」,從而被降為三等國。由此引發中國駐外使臣孫寶琦、陸徵祥、胡惟德、李盛鐸、劉式訓、錢恂聯銜奏請實行憲政,修訂法律,他們認為中國只有「務使合於世界各國憲政公理,乃足與列強並立」。顯然,當時法律修訂不只是內政問題,更是關係到收回治外法權的外交問題。只是禮學館中人沒有這樣的國際眼光。誠然,僅僅在修訂法律上充分學習西方,未必能收回治外法權,而法律館以此為號召,更多出於其將禮教逐出法律的工具性策略。


宣統三年五月,兩館在《民律草案》上仍未達成一致,甚至出現了更為激烈的相互批評。禮學館稱法律館擬定的《民律草案》無一條「適於中國習慣」,中西風俗斷難融合,不如重新編訂。法律館則稱,禮學館的修律意旨「不但反乎法律原理,並於中國現今習尚亦不適用」;中西風俗有好有壞,應當擇善而從。對於《民律草案》與中西風俗的關係,兩館各執己見,一時間形成了僵局。儘管在私人情誼上,兩館的官員們互有往來,像曹元忠與兼職於法律館的汪榮寶在光宣時期多有詩作唱和,甚至一起參加宴會,但他們在修訂禮法的政見上大不一致。


在修訂法律大臣俞廉三、劉若曾等人的協調下,禮學館與法律館各退一步,相互妥協。他們逐漸意識到,立憲國家在政治架構上幾無不同,但各國因為種族、宗教等觀念差異形成了不同的民情風俗;各國的民事法律要以其民情風俗為基礎,不能強行劃一,削足適履。因此,他們主張在編訂親屬、婚姻、繼承等法律條文時,一方面要酌量變通與立憲精神相違背的原有律法條文,一方面要兼顧現行的法制、儒家經義和倫理道德尺度,「以維持數千年民彝於不敝」。基於這種認識,法律館在修訂民律時部分接納了禮學館與「禮教派」官員強調禮教的修律主張。


宣統三年九月,禮學館與法律館共同完成了《民律草案》部分條文的修訂。該草案「親屬」與「繼承」兩編貫徹了維繫綱常與親權的禮教觀念。如「親屬」編第一章通則中規定,親屬分為宗親、外親、妻親,其親疏關係以「服圖」來確定;第二章第1327條規定「家政統於家長」,以此維繫父權的權威,第二章第1338條規定「結婚須由父母允許」,刪去「男逾三十,女逾二十五歲者,不在此限」的條文;第四章「親子」部分中仍分「嫡子」與「庶子」。誠然,這兩編並沒有完全延續傳統的禮教觀念,而是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西方的法理觀念,體現了一定程度的個體權利,比如將身份繼承與財產繼承分開,尊重被繼承人的個人意願等。《民律草案》雖然沒有真正貫徹自由、平等的憲政理念,但畢竟初步確立了個人權利、契約自由等法律原則。


如果沒有禮學館與法律館在政治理念上的妥協,恐怕《民律草案》這樣一部具有過渡性色彩的法律草案不會在宣統三年九月得以呈送資政院審核。兩館在修律之事上各有進退,並沒有將禮教與「新律」全然對立起來。這種合作機制與權變原則已經超出了皇權專制政治的彈性範圍,顯示出不同政治理念並存、對話與妥協的新氣象。誠然,這一現象的出現與宣統三年九月禮學館總理于式枚兼任修律大臣當不無關係。

讓禮學館始料未及的是,在其參與《民律草案》修訂的過程中,該館的行政職能被撤銷。宣統三年四月,清廷在「三權分立」的憲政架構下成立了由慶親王奕劻為首的內閣,同時在內閣官制中去除了禮部。此時,憲政理念已成為越來越廣泛的朝野共識,而象徵禮治的禮部也不再為人所眷戀,即使是奕劻也沒有再像光緒三十二年一樣堅持保留禮部。宣統三年六月,禮部改為典禮院,即由原來的國家行政機構轉變為負責皇室典禮活動的服務性機構,其原有的禮教之權分屬於學部、民政部等部門。由禮部改成的典禮院有些像負責宗廟祭祀禮儀的太常寺,正如由禮部尚書轉任弼德院院長的榮慶所言,「從此秩宗為奉常矣」。典禮院所設的八位學士與八位直學士負責討論典禮,參與制定相關制度。原本附設於禮部的禮學館,仍作為臨時性機構附設於典禮院。典禮院的學士、直學士與禮學館纂修在人員上似無交叉,二者如何協調修訂禮制的情況尚不清楚。在典禮院設立後不久,禮學館被社會輿論指斥為行政機關的「贅瘤」。這反映出激進主義的改革者對傳統禮教的厭棄,禮學館因而處於被醜化的境地。置身於此,禮學館在禮法修訂上融通中西文明的努力註定難以盡如其願。


在禮學館與法律館共同擬定《民律草案》後,陳寶琛比初到禮學館時更為傷懷。這位曾在福建老家大辦新式教育的清流名臣並非反對預備立憲,而是痛惜法律改革採取以完全西化為中心的激進主義,不能接受在沒有確立新的倫理道德規範之前斷然拋棄綱常名教的做法。他看到當時在新政的名義下,官場公然追名逐利,風氣敗壞,道德淪喪。在紛亂時局中,他堅守儒臣的清介,「稍能自拔於流俗」,不時借詩社郊遊宣洩心中的孤寂與蒼涼。宣統三年,廣東道監察御史胡思敬因進諫受挫而辭官南下,陳寶琛在為其送別的詩中寫道:「亭林傷陸沈,益懼人紀絕」。對他而言,亡天下的文化憂慮要比亡國更為可怕。因為眷戀儒家思想太深,身處禮法匆促變革之際,他一時間找不到儒家思想信仰之外的人生意義,也想像不出禮治與憲政在理念上的調和之路。武昌起義爆發後,陳寶琛深感時局之棘手,向清廷上《危亡在即披瀝直陳折》,呼請朝廷下罪己詔,另行組閣,實行君主立憲政體。然而,這對於清廷國祚延續,對於禮治之道的與時俱進,均已無濟於事。


禮學館中人本想重振禮教,以改變清廷衰落的運勢,但他們在劇變的時局中對自己的命運與處境也難以掌握。宣統二年十月,在地方督撫和立憲派的呼籲下,清廷宣布將九年預備立憲期限縮短為五年,並先期組織責任內閣。不過,翌年出現的「皇族內閣」與「鐵路國有化」政策以及此後清廷在這兩個問題上的強硬態度,將其預備立憲的誠意和公信力幾乎完全毀掉,同時促使立憲派、眾多士紳商民與清廷決裂,轉而同情、支持革命黨人。在此情勢下,禮治的政治依託與社會基礎大為減弱,禮已不足以繼續被用作展示清廷統治正當性的文化外衣。1912年4月,在清帝退位、清廷為中華民國所取代的政局巨變中,禮學館被裁撤,館中纂修四散而去。


餘論


清末政治從禮治轉向憲政,其轉型過程之艱難與複雜難以言表。儘管清末的政治轉型只是初上正軌,但在官制改革與禮法制度修訂上確實取得了一定的成就。禮學館是憲政改革的產物,也是這一轉型開啟階段的經歷者和參與者,在禮法制度修訂上進行了一些因時制宜的探索與嘗試,並非如後人所言「禮學館之設,只不過是《欽定大清通禮》的迴光返照而已」。


在清廷預備立憲之時,禮學館被清廷寄予重建統治權與教化權合為一體的厚望。當時清廷在「仿行憲政」上確有誠意,但也心存憂慮,唯恐在政治改革中君權旁落、社會秩序變亂。反映在禮法變革上,清廷既不敢輕易放棄維護君權的禮教,又試圖緩步推進君主立憲政體的制度架構。換言之,清廷堅持以禮治為體,以憲政為用,並沒有走出「中體西用」的改革思路。農工商部郎中冒廣生對此批評說:「(清廷)命改《新刑律》,又設禮學館修《大清通禮》。此如董子所云:『一手畫方,一手畫圓,莫能成者也。』」冒氏此言指出了清末法律修訂與《通禮》修訂在指導綱領上存在的矛盾。儘管如此,陳寶琛等禮學館纂修出於對君主的忠誠和對當下具體社會條件的考慮,在禮法制度修訂上以重振禮教為急務,探求循序漸進的改革之路。其雖在禮制修訂上建樹較少,但在法律修訂方面提出的維繫社會秩序的建言確實比法律館的修律宗旨更具有現實性。從禮學館因應時局的政治邏輯來看,清廷內外在「仿行憲政」的方向、路徑與步驟上未能預先建立起充分的共識。這為政治改革的實施埋下了多重衝突的隱患,以至於改革的幅度與進度主要取決於不同政治力量的消長與博弈。此外,官智與民智開啟不足,也是掣肘改革進展的重要因素。據鄭孝胥觀察,當時「官民程度皆低,非衝突不能進步。老成有識者望其和平漸進,恐難如願」。對於「仿行憲政」而言,學習西方文明需要遵循的有效順序是「首先變革人心,然後改革政令,最後達到有形的物質」。只是在急於改革者與社會輿論相互促進的激進主義思潮中,這種循序漸進且見效較慢的改革模式難以獲得朝野上下的廣泛認可。這一問題的癥結在於清廷如何建立從禮治向憲政過渡的核心共識以及具有可操作性的時間表與路線圖,平衡禮教派與法理派之間的利益與衝突,確保禮法改革所必需的良性社會輿論環境。


禮學館纂修們對「固有文明」懷有深沉的文化認同感,拒不接受拋棄禮治的禮法修訂主張。他們與張之洞頗為相似,是一群「儒臣」,既要尊崇自己賴以安身立命的儒家文化,又要效忠與其命運攸關的清王朝。誠然,他們對於禮的理解與對憲政觀念的認識不盡相同,甚至在禮制修訂上固守綱常名教,排斥憲政觀念。不過,陳寶琛所持的不能「沒吾國固有之文明」的制度改革底線,對急於進入西方文明世界並謀求列強認可的清末中國而言,既有維繫社會常態新陳代謝的現實觀照,又有維護民族尊嚴的長遠考慮。奈何時局急迫,激進主義話語佔據明顯的優勢地位,他們未能在學理、方略與對策上從容應對,因而難以找到禮治與憲政調適的道路。


清末禮治轉向憲政的政治改革,是一場交織著多重利害關係的複雜棋局,其態勢與動向受到國內外各種因素的影響,而其最終結局則取決於以世界主流政治理念為先導、以軍事力量為後盾的歷史合力作用。隨著立憲派力量的不斷壯大和責任內閣的成立,禮部及禮學館於宣統三年六月被解除了行政職能。這是憲政改革的題中應有之義,也是改革深入推進的表現之一。1912年,民國肇興,禮學館的禮制修訂事業付之東流,其自身也被裁撤,但禮治轉向憲政的制度改革並未真正完成。袁世凱當國時遵循清末新政之路,承接了禮學館的遺緒,於1914年設立禮制館,在制定新禮制的過程中,也繼續探索著如何處理禮治與憲政的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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