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元璋為治理官員貪污,制定了一項制度,其中有一條今天仍在使用
朱元璋出身貧苦,受貪官污吏的敲詐勒索,又鑒於胡元的政治混亂,以猛治國。 所以,登基後在全國掀起了「反貪官」運動,矛頭直指中央到地方的各級貪官污吏。
首先,對貪污六十兩銀子以上的官員格殺勿論。他發現御史宇文桂身藏十餘封拉關係私托求進的信件後,立即派人對中央各部和地方官府進行調查。結果顯示從上到下貪污腐敗現象極其嚴重,他龍顏大怒,立即詔令天下:「為惜民命,犯官吏貪贓滿六十兩者,一律處死,決不寬貸。」並稱:從地方縣、府到中央六部和中書省,只要是貪污,不管涉及到誰,決不心慈手軟,一查到底。其次,從自己身邊「高幹」開刀。明初的中書省下屬吏、戶、禮、兵、刑、工六部中,由於大量留用元朝的舊官吏,以及一些造反起家的功臣。他們有恃無恐貪贓枉法。朱元璋對這些官員進行懲處。
嚴刑懲罰的同時,朱元璋還想盡了辦法來預防官員貪污,不許地方官在任職地娶媳婦就是辦法之一。他的邏輯是,官員娶了任職地的女人,家族貪污會更方便,與其在家族貪污發生之後懲治,不如在家族貪污出現之前預防。所以,一要杜絕官員在家鄉做官,二要杜絕官員在任職地成家。從理論上說,這樣可以減少家族貪污的機會。
為了減少官員們受賄的機會,朱元璋還不許官員們在任職地買房。《大明律例》里的相關法律條文如下:凡有司官吏,不得於現任處所置買田宅。違者笞五十,解任,田宅入官。
允許民間百姓上訪。明朝允許百姓扭送不法官吏。如果官吏在徵收稅糧以及攤派差役作弊曲法,百姓可以向上級官吏舉報,也可以直接扭送。對於封建時代而言,完全打破了一貫「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的慣例。賦予百姓直接查送官吏的權力,是中國幾千年法治史中破天荒的政治創舉。上訪,在明朝受到了朝廷的保護,不僅如此,對於應當接訪而沒有接訪處理的上級官員,亦要依法論處。
對於官員變相受賄,政府當然是禁止的,可惜現在只治標不治本,雖然有政策規定「嚴查並糾正各級領導幹部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購置住房」,實際上不能完全管得住。即使像明清那樣極端的一刀切做法,也屬於只治標不治本。很容易分析:政府不許在任職所在地買房,官員們還可以在其他地方買房。行賄受賄的花樣多了去了,行賄者想給蘇州的官員送禮,完全可以在上海買一套房子,只要足夠豪華足夠好,領導照樣會收下。即使在任職地買了房,官員們也是可以隱瞞的。行賄的不會說,受賄的不會說,當下屬的不敢說,老百姓說了也沒有證據,這就是天知地知你知我知,唯獨上級不知道。即使低價買房的事情被上級知道了,官員們也可以不受處罰。只要多給上級一點兒好處,我吃肉您喝湯,或者我喝湯您吃肉,大家都有好處,不信封不住上級的嘴。
朱元璋當政31年,先後發起6次大規模肅貪,殺掉貪官污吏15萬人。朱元璋以殘酷的法律嚴懲貪官污吏。其決心之大、力度之強、措施之精確,收到了強烈震懾作用。朱元璋從登基到駕崩,他「殺盡貪官」運動貫穿始終未減弱,但貪官現象始終未根除,晚年只能發出「朝治而暮犯,暮治而晨亦如之;屍未移而人為繼踵,治癒重而犯愈多。」哀嘆。
朱元璋為治理官員貪污,制定了這些制度,雖然曾經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並沒有從根本上解決貪污問題,但允許民間百姓上訪,這一條至今仍在使用,而且對當今的反腐反貪污起著極為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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