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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尊嚴和生命,該如何取捨?

《審判》:尊嚴和生命,該如何取捨?

2016年5月26日,一架德國漢莎航空航班被恐怖分子劫持,在看見飛機即將被脅迫飛往附近有70000人正在舉行音樂會的體育場時,駕駛戰鬥機擔任攔截任務的飛行員萊斯在催促上司下達命令無果的情況下,私自採取措施擊落了這架飛機。機上164名乘客全部罹難無一倖免。

電影《審判》中的審判庭就是在這樣的背景下誕生的,檢察官和乘客家屬控告戰鬥機飛行員萊斯患有164項一級殺人罪;而與此同時,萊斯在律師的幫助下希望能夠在法庭上證明自己無罪。

好久沒有見過這麼精彩的法庭現場辯論了,儘管這是一個虛構的故事和虛構的法庭,但是導演拉斯·克勞梅卻把這個法律終審的判決轉交給了熒幕前的觀眾。這是一部全新的互動型電影製作的嘗試。一部電影有著開放的不同結局,由觀眾們投票產生更願意看到的結局然後進行播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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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是,觀眾們都成了陪審團成員。他們需要讓自己在由檢察官和受害人的一方和由被告及其律師組成的另一方中做出一個選擇。

這個案件不存在任何羅生門事件,案件在陳述開始雙方都有了一個共同承認和接受的事實;所以,無非就是要根據這個事實來判定:萊斯到底是有罪還是無罪?

看這部電影時,沉浸其中的已經不是影像語言了,而是檢察官、律師和萊斯本人對於這個事件的陳述辯解後面的邏輯,以及由此引發的關於法律、道德、良知和常理的各種思考。

按照檢察官的觀點,人性尊嚴本就是德國憲法的立法之本,國家(何況這裡是萊斯本人)是不能為成就體育場的人(何況存在著疏散挽救的可能,以及飛機上很多不可知的解除劫持威脅的可能)而擅自犧牲飛機上164名乘客的生命。人性尊嚴不存在164和70000人的比例,每個人都是平等的。人性尊嚴不可侵犯,憲法精神不容踐踏,因此這樣的行動本身就是一次謀殺。所以,拉斯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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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律師的觀點,特別是從2001年911之後,美國政府專門頒布了法律規定如果在面對類似飛機劫持事件時,特別是在確定飛機上的乘客不可避免都會犧牲的情況下,允許美國軍方採取拉斯的方式來挽救其他更多人。這就是「小惡」原則。犧牲少部分人以此來挽救大部分人。律師質問在面對拯救大多數生命的事實面前把憲法原則放在拯救生命之上是否是正確的?同時律師警告如果這個案件被判定有罪,將會給予恐怖分子新的啟示,也意味著更多針對平民的襲擊將會可能發生。

這部電影會讓人想到《拯救大兵瑞恩》,多年前這部電影就曾經掀起了一次波及全球的人性生命的討論,美國軍方命令六個人冒著生命危險去拯救一個人的生命,這是否值得?同時,又能讓人想起去年根據真實事件改編的《薩利機長》。薩利機長為了避開鬧市人群,自己迫降在了哈德遜河上,幸運的是,迫降非常成功,無人傷亡。問題都在於,這個選擇是正確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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萊斯的選擇是正確的嗎?觀眾們會最終給出一個答案。但是縱觀全片時,萊斯本人的冷靜成了觀影的焦點。電影中通過法官詢問和律師提問,對於他本人的成長軌跡和個性有了非常清晰的了解。他甚至有些過於冷靜,或者某些人可能會稱之為冷酷。在擊落飛機讓164個生命遇難後,他堅持這些生命已經成為了「武器」,是他的對於國家的忠誠和義務讓他做出了一個「正確」的選擇;而事實上,他非常清楚的知道自己違抗了軍令,同時也被刑事起訴,但是他認為對於他這次的處理,只有最高法院才能給他最終的判決。

其實不是最高法院,是所有在電影院的觀眾。而身為陪審員的觀眾們此時又該按照少數服從多數原則進行判決的。當我在思考最終會給這個判決什麼答案時,我突然發現了導演的潛台詞:當我們希望用人性尊嚴為基礎的憲法精神來保護每個人的基本尊嚴和權益時,我們自己也正在不自覺地使用多數人的選擇會超越少數人的基本事實。這不僅是一個道德悖論,這同時也是一個法律秩序本身的悖論。

「儘管我們並不喜歡,我們也必須承認,我們的法律秩序不能解決所有的道德困境而不留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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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居丹麥,深度影迷分子,曾代表網易、新浪和騰訊參加過戛納和威尼斯電影節,也曾為國內多家媒體雜誌提供電影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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