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夢幻西遊」直播侵權案一審出爐 法學專家:著作權不應被濫用
歷時三年的"夢幻西遊2"網遊直播侵權案一審判決日前終於裁出,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一審認定侵權成立,判決直播平台停止通過網路傳播電子遊戲《夢幻西遊》相關的遊戲畫面,賠償網易公司經濟損失2000萬元,但同時駁回了網易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至此,該案暫告段落,不過雖然法院支持了原告網易公司關於侵權認定的訴求,但法學界對此判決的觀點並不一致,不少專家認為,判決在"合理使用"上並未給出令人信服的依據,更嚴重的是,著作權在此案中可能存在濫用的情況。
中山大學法學院謝琳老師此前就提出,"電競類遊戲直播具有構成合理使用的正當理由,實現了與遊戲本身不同的功能,且失去遊戲直播許可市場並不會實質性損害著作權人創作遊戲的動力。對於該問題的政策考量,如從自然權利理論出發,著作權人可擁有相關權利,但不能濫用權利限制競爭;如依據功利主義理論,判定遊戲直播構成合理使用,更有利於促進直播產業文化的發展。"
對於一審判決,她表示,法院將獨創性的遊戲判定為作品進行保護,同時對直播在著作權專有權利方面進行規制是值得肯定的,但遊戲直播是否構成合理使用尚有討論的餘地。在該案判決中,法院也認可,就玩家和觀看者而言,"在後者體驗活動中,遊戲畫面的存在價值似乎發生轉換。"電競類遊戲直播類似於體育競技,其吸引觀眾的地方更在於玩家主播的精彩表現。直播這種新的使用行為催生了新的市場,但著作權人並不當然享有新生市場,原因在於著作權人不是發展新市場的最佳執行者,且存在濫用權利限制競爭的可能性。因此遊戲直播是否構成合理使用值得進一步探討。
清華大學法學院崔國斌副教授也認為,遊戲著作權應認真對待。遊戲作品的著作權問題比想像的要重要和複雜。遊戲作品的表現和遊戲用戶的行為都不能簡單定性,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判斷。而用戶公開播放或通過網路傳播遊戲畫面的行為是否構成合理使用,也需要結合個案的事實具體分析。
華東政法大學知識產權學院王遷教授則更明確的表示,對遊戲直播涉及未經許可向公眾傳播遊戲中的影視和音樂作品。判斷其是否侵權,不應以是否影響電子競技產業發展為依據,而取決於其是否構成合理使用。對遊戲畫面的直播通常不是為了單純地再現畫面本身的美感或所表達的思想感情,而是展示特定用戶的遊戲技巧和戰果,因此具有轉換性。同時遊戲直播不會替代欣賞直播的用戶對運行遊戲的需要,對遊戲市場的影響是有限的。因此對遊戲畫面的直播可以構成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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