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新規:販賣貓未取得許可證 2018年10月將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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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夏經緯網11月16日訊:據台灣媒體報道,台北市動保處15日說,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10月間公告將貓納為特定寵物,若販賣貓業者明年10月17日前未取得許可證,可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並要求立即停業。
據報道,動保處發新聞稿表示,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今年10月16日起公告修訂,把貓納入特定寵物,同時修正申請條件以及飼養設施等規範。
動保處表示,過去只有經營狗繁殖、買賣、寄養須受「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規範,近年飼養貓數量大幅增加,「修法」把貓納入特定寵物,販賣行為及經營旅館業者都須遵守「動保法」規範。
動保處統計,台北市經營貓旅館及買賣的業者有30家到40家,須遵守新「管理辦法」規定,在明年10月17日前完成申請,且貓狗的管理方式、飼養設施規格等皆重新認定並分開表列。
產業保育組代理組長林立容表示,「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修法後給業者一年緩衝期,若飼養貓業者明年10月17日前未完成申請許可證,就視為無照經營,可依違反「動保法」,處業者1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並要求立即停止營業,若持續營業就按次開罰。
責任編輯:程金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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