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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熙寧七年的天人之際——社會生態史的一個案例

原標題:北宋熙寧七年的天人之際——社會生態史的一個案例



一 乾旱的熙寧七年


熙寧七年(1074)是宋朝歷史上的多事之秋,儘管歷史年表的作者對於歷史事件的取捨有不同的標準,但有些事件對於宋朝歷史的影響是公認的。這一年王安石新政進入第六個年頭,這一年光州司法參軍鄭俠的一幅《流民圖》差點攪亂朝廷政局,這一年著名史學家司馬光上《應詔言朝政闕失狀》,請求廢除新法及停止用兵西北。這一年王安石第一次從宰相的位上退下來,韓絳為宰相,呂惠卿參知政事,行手實法。這一年著名科學家沈括提舉司天監,新制渾儀、浮漏成功。從社會史的角度來看,還有許多值得關注的現象,這一年王韶在熙河拓邊的戰場上取得了重大的勝利,提拔為最高軍事機關的樞密副使,但實際上是明升暗降,不久罷職,出知洪州。這一年蘇東坡結束了在杭州的任職,北上到了密州;這一年韓琦有過多次祀墳的記錄。這一年發生的大事還有許多。這些看似互不關聯的事件,在其背後到底隱藏著什麼樣的秘密?把目光投向更廣闊的時空背景,或許會發現這一年所有重大的事件發生都與乾旱有關。


熙寧七年是個大旱之年。旱災從頭一年的秋冬即已開始,涉及全國。即便是京畿所在的開封府界並諸路的旱災也約及五分。三月底皇帝所下詔書中便提到「自冬迄今,旱暵為虐,四海之內,被災者廣。」四月入夏以後,旱情還在繼續,「河北、河東、陝西、京東西、淮南諸路久旱;九月,諸路復旱。時新復洮河亦旱,羌戶多殍死。」

熙寧七年(1074)的乾旱已由氣象史家和歷史地理學家通過科學的方法得以重構和證實。



乾旱所引發的社會亂象也已顯現出來。


先是饑荒。二月,發常平米賑河陽饑民。四月,司馬光所上奏摺稱:「北盡塞表,東被海涯,南踰江淮,西及卭蜀,自去歲秋冬,絕少雨雪,井泉溪澗,徃徃涸竭,二麥無收,民已絕望,孟夏過半,秋種未入,中戶以下,大抵乏食,采木實草根以延朝夕。」甚至有貧下戶「拆屋賣錢以給己家糧及官中諸費者」。報告「闕食」的還有河東的嵐州、石州(離石)、京東路的齊州(濟南)、鄆州(東平)、(開封)府界諸縣、大名府的懷(沁陽)、衛州(汲縣)、延州、陳留等縣、真定府的邢、洺、磁、相、趙等州、鄜延路的延州、環慶州、保安軍、陝西諸路、河北西路、永興軍、冀州等地。接著便是流民。「東北流民,扶攜塞道,羸瘠愁苦,身無完衣,並城民買麻糝麥面合米為糜,或茹木實草根,至身被鎖械,而負瓦揭木,賣以償官,累累不絕。」這種情況還蔓延到宋朝的邊疆,影響到國防。環慶路安撫使楚建中言:「奉手詔,以緣邊旱災,漢、蕃闕食,夏人乘此荐饑,輒以賞物招誘熟戶,至千百為群,相結背逃。若不厚加拯接,或致竄逸,於邊防障捍非便。」最後便是所謂「盜賊」,直接威脅到大宋的統治。二月,皇帝在大名府韓絳所上有關獎勵百姓羅秀捕殺劫賊逯小二等的奏狀上,就作了這樣的批示:「方今河北所在災傷,百姓流亡,乏食日去。最可憂者,盜賊結集漸多,為公私之患。」


然而,熙寧七年的這次大幹旱對於宋朝的影響還不止這些。由於乾旱被視為有意識的人間主宰者「天」所發出一種信號,被賦予了許多自然以外的意義。乾旱之發生往往被看作是人事的結果,而發生之後,所採取的各種舉措,又進一步放大了乾旱的作用。它深刻地影響到當年乃至此後多年政治、經濟、軍事、科技的發展,乃至人們的日常生活,是宋代乃至整個中國歷史的一個重大轉折點。而這一切都是基於當年的乾旱,以及人們對於乾旱的認識及其應對。



二 雨水上報及其問題


中國自古以農立國,農業始終是上至最高統治者,下至普通老百姓所共同關心的問題。而雨水又是影響農業生產最主要的自然因素。中國位於亞洲東部太平洋西岸,受季風氣候的影響,中國各地的降雨量呈現出由東南向西北遞減的趨勢,並大體上以秦嶺-淮河為界劃分為南方和北方。北方以旱地農業為主,南方則以水田農業為主。但由於農業對於雨水的需求不同,多雨的南方時有乾旱之虞,乾旱的北方也常受雨水之災。古人認為:「夫稼,為之者人也,生之者地也,養之者天也。」天、地、人合稱為三才,三才之中,「論其要,則莫要於天時,而地利次之,人和又次之。」「天時」是農業收成的主宰,在「靠天吃飯」的情況下,人們最盼望的就是風調雨順。這首先是因為作物生長需要適量雨水的灌溉。但同時雨量的多少又制約著農業生產。雨多導致水災,而少雨又釀成乾旱,而水旱又是農業的兩大主要災害,「水旱,天時也」,雨水是「天時」中最為重要的內容。古人往往根據雨水的大小來預測年成的好壞,即所謂「占雨」,如唐韓鄂《四時纂要》中就提到:「凡甲申風雨,五穀大貴,小雨小貴,大雨大貴;若溝瀆皆滿者,急聚五穀。」雪作為一種特殊的雨澤,於農業的關係尤為重要。俗話說「瑞雪兆豐年」。


對雨水的重視,促進了雨水上報制度的形成。從現有的材料來看,奏報雨澤是自秦漢以來就已形成的一個慣例。州縣一級的官員必須定期地向朝廷上報當地的降水及農業生產情況。


宋人對於雨水的關注不下於歷史上任何一個朝代。為了了解各地的水旱情況,宋朝沿用了歷史曾經實行過的上報雨澤的做法。這一做法至少在宋初就已存在。咸平元年(998),楊億知處州(今浙江麗水),第二年楊億便向朝廷提交了一份《奏雨狀》,報告處州的降水及農業生產情況。宋真宗咸平四年(1001)二月詔令:「諸州降雨雪,並須本縣具時辰、尺寸上州,州司覆驗無虛妄,即備錄申奏,令諸官吏迭相糾察以聞。」寶元元年(1038)夏六月立上雨雪限,詔諸州旬上雨雪限,並著為令。熙寧元年(1068)二月辛亥,令諸路每季上雨雪。宋神宗熙寧三年(庚戌,1070) 六月壬戌,詔司農寺檢察諸路所申雨澤,如有水旱特甚州軍以聞。神宗熙寧四年(1071)四月,詔自今天下上雨雪狀,司農寺每月繳進。並規定司農寺,「凡諸路奏雨雪之闕與過多者皆籍之。」

神宗熙寧七年(1074)面臨前所未有的乾旱,朝廷密切關注著各地的旱情,多次下詔要求各地及時上報雨水情況。正月,詔自今諸州具屬縣旬申雨雪尺寸上提點刑獄司,本司類聚上司農寺類聚月奏,有稽違者糾之。三月,詔河北、河東、陝西、京東西淮南路轉運司,具轄下已得雨州軍以聞。四月,詔開封府界提點司督,責諸縣捕蝗得雨,實時以聞。五月,詔河北東西路轉運司,疾速契勘轄下未得雨州軍,入急遞以聞。六月,又詔天下奏報雨雪、賊盜之類,舊悉以狀進,令通進司分門類次,略為奏目進入。


問題首先就出在雨水上報上面。作為對詔令的響應,熙寧七年十一月蘇軾報告:「臣所領密州,自今歲秋旱,種麥不得,直至十月十三日,方得數寸雨雪,而地冷難種,雖種不生,比常年十分中只種得二三。」又一再祈禱之後,「雖嘗一雨,不及膚寸」。他的奏報可能準確而真實,但卻只能加重朝廷的焦慮。朝廷急盼有一場及時雨緩解各地的旱情。這從熙寧七年九月戊戌神宗皇帝的心情就可以看出。當天以連日陰雨,(神宗)喜諭輔臣曰:「朕宮中令人掘地及一尺五寸,土猶滋潤,如此必可耕耨」;而各地地方官員則揣摩朝廷的意思,對雨水情況進行虛報,以緩解皇帝對旱情的焦慮。此前的四月十八日司馬光在所上的《應詔言朝政闕失狀》就提到,「諸州縣奏雨,往往止欲解陛下之焦勞,一寸則雲三寸,三寸則雲一尺,多不以其實。」同年在京東、膠西、淮浙等地還因旱災繼發了嚴重的蝗災,但有人卻說「蝗不為災」,甚至說「為民除草」。其實虛報情況由來已久,從宋真宗咸平四年(1001)二月所發布的「州司覆驗縣所上降雨雪時辰、尺寸詔」來看,當時有些縣就存在雨雪尺寸虛報的情況,所以要求「州司覆驗無虛妄」,才可以「備錄申奏」,為此還要求「諸官吏迭相糾察」,以防虛報。但虛報的情況還是一再發生。南宋寧宗朝《慶元條法事類》明確規定,「諸水旱監司帥守奏聞不實或隱蔽者,並以違制論」。顯然這類法律不是憑空杜撰出來的,它的背後便是大量虛報的存在。大凡事物之發生,必須具備需要與可能兩個條件才會出現,那麼,地方州縣官員何以要虛報雨量?司馬光又為何要加以檢舉?這是下面所要討論的問題。


自從有「上雨澤」制度的秦漢開始,雨水的少多就一直是上報的主要內容。先秦以前,很早就確定了以平地積雪的厚度來確定降雪量的大小,如「平地尺為大雪」。但早期用以確定雨水多少並沒有一個統一的量化標準,雖然,人們也能直觀地感到雨水的大小和降雨時間的長短,也分別有不同的文字加以表示,但量化起來卻有困難,最初的量化在於降雨持續時間的長短,如「凡雨,自三日以往為霖」。秦時注意到受雨面積,即秦朝律法中的「所利頃數」。或許由於受雨面積很難確定的緣故,上報受雨面積的情況並不多見,漢代以後,人們更多注意的是降雨時間的長短。但至少從唐朝開始,雨水的多少和降雪一樣是由尺寸,甚至是分來計算的。計算的對象為雨水過後,地面積水深度(或入土深度,或積雪厚度)。從唐宋開始,雨水的尺寸已成為上報雨澤的內容。唐人李暠(682—740)《祭北嶽報雨狀》中也有「臣至邢州,雨降盈尺」。張九齡(678—740)《賀祈雨有應狀》:「昨日申酉之間,雲物果應,初含五色,正覆於壇場;未及終宵,更灑於城闕:遂使炎埃宿潤,虐暑暫消,實冀膚寸之資,畢致普天之澤。」張九齡在另一《賀雪狀》中也提到,「遂得盈尺」之雪。宋人楊億(974-1020)的《奏雨狀》(約在999年)就提到「本州……自夏至後來絕少時雨,……臣遂率軍州僚吏精意祈求,……尋於前月十六日相次降雨,不及寸余,清塵有餘,沃焦無益。……十二日初旭,與知麗水縣事殿中丞甄旦詣城北集福院,如其法請禱。……忽有微雲自東北起,良久瀰漫,至午未間,暴雨及寸余。由是陰結未解,至十三日大雨連晝夜,約及三四尺,溪谷漲滿,溝塍流溢。」真宗天禧元年(1017),王旦言:「兗州自春亢旱,行禮之夕,降雨及尺」。


雨水是流動的,和雪不同,雨水分寸尺丈的計算必須藉助於專門的器物,這就涉及到雨量器的發明和使用。起初人們或許只是依據生活經驗對雨後地面積水的厚度進行推測,後來也可能對雨水進行測量,而用以測量的器具,便是生活中的一些器皿,如盆、盎等,宋時各地方「州郡多有天池盆,以測雨水」,「以盆中之水為得雨之數」,但標準並不統一,「器形不同,則受雨多少亦異」,這也就為地方官員虛報提供了方便,他們完全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來上報雨量。


不僅如是此,宋代還存在雨量的另一種標準,即雨水的入土深度。熙寧七年九月就曾在「宮中令人掘地及一尺五寸」以了解土壤的墒情。明初洪武年間制定的「雨澤奏本式」,就明確要求奏明:「雨澤事,據某人狀呈:洪武幾年幾月幾日某時刻下雨至某時幾刻止,入土幾分」等項內容。引入入土深度的概念,表明當時已更注重雨水的實際效果,已接近土壤墒情的概念。但多了一個標準,就為造假虛報多提供了一個方便。


但具備造假的可能,還需要有造假的動機,才有可能變成造假的現實。官員為何要弄虛作假?其動機在那裡?簡單地說造假可以肯定是因為造假可以為造假人帶來某種好處,至少對他來說沒有壞處,但深層的根源卻是和古人對於雨水的認識是分不開的。



三 天人感應的雨水觀


古人對於雨水的形成有許多論述。一些論述其實已接近近代科學對雨水成因的解釋。如,活躍於熙寧前後的著名學者、王安石的弟子陸佃(1042—1102)運用陰陽理論對雲、雨等自然現象所做的解釋,以及著名科學家沈括利用同樣的理論,在熙寧年間對雨水所做的一次成功預報。


但古人對於雨水的解釋並沒有將人與自然區隔開來。從雨的發生來看,古人更認為雨是陰陽相和的產物,是天地對人間的施捨。將天視為有意識的主宰者。《數書九章》中用以測量雨水的「天池盆」之所以稱為「天池盆」,也是與古人對於雨水的認識分不開的。「夫雨者,蓋陰陽之和,而宣天地之施者也」。而陰陽是否相和,天地是否施捨,又與人事有關。這就涉及到所謂「天人」關係的命題。

雖然,早在戰國時期,就有思想家提出「天行有常,不為堯存,不為桀亡」,天人並不相干。但是,這一思想並沒有成為中國思想的主流,相反常常作為異端而遭到攻擊。宋神宗熙寧元年,富弼便借口王安石說過:「災異皆天數,非關人事得失所致」之類的話,對王進行攻擊,斥其為「奸人邪說」。


自古以來,一直佔據大多數中國人心靈的便是天人感應的思想。這種天人觀是以天為中心,漢代思想家董仲舒首先作了完整的表述,他認為「天」出於對人君的仁愛,會以災異譴告的形式對國家政治的過失提出警告。所謂「災者天之譴也,異者天之威也,譴之而不知,乃畏之以威。……凡災異之本,盡生於國家之失。」「國家將有失道之敗,而天乃先出災害以譴告之,不知自省,又出怪異以警懼之,尚不知變,而傷敗乃至。」在這種思想支配之下,當水、旱、蝗、乃至地震等重大的自然災害發生之時,人們首先想到的是自己有過錯,引發天怒,進而要從人事上來找原因,「以為天有是變,必由我有是罪以致之」。這是一種普遍的觀念。因此,當雨暘違時,危及農業生產時,人們便自然地將其與「時政」有失聯繫起來。


那麼,在古人看來,人事又是如何影響天變的呢?以雨水為例,古人認為雨既是雲,雲又是氣,氣又分陰陽,而陰陽又是由人事來調燮。調燮得宜,自然雨暘時若,使民物無饑寒之患。如果調爕倒置,陰陽失和,必然會引起水旱災害。調燮陰陽,必須克盡人事。



四 熙寧七年的人事


自漢唐以來,天災面前,統治者所謂的「克盡人事」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祈禳。天旱祈雨,久雨祈晴。如遇天災由皇帝親自或遣使祈禳,如遇小災或地域性災害由地方官員或民間祈禳。二是下詔言事。包括皇帝下罪己詔,對自己的德行進行反省,對主政不力作自我批評。由於是在災害期間,臣下奉詔言事,不會因言獲罪,因此,因災言事的內容是十分豐富的,或者議論朝政,或者檢討吏治,或者批評權臣,或者提出救災建議,甚至直接批評皇帝的德行和為政。三是策免宰相。由於宰相負有燮理陰陽之職,陰陽失調引發災害,宰相就負有責任。從漢代開始,就有因災策免宰相之舉。四是因災慮囚。古人認為繫囚冤滯會引發旱災,「怨氣積,冤氣盛,亦能致早。」也能引發水災,「久雨者,陰氣凌陽,冤塞不暢之所致也」。所以,水、旱災害發生時,皇帝要下詔慮囚。


熙寧七年,乾旱當前,人們求雨若渴,祈雨成為人們的首務。用巫術去控制雨水是世界各民族中所普遍存在的一種現象。一有災害性天氣,人們首先想到並做到的便是祈禱。這是由來已久的做法,在中國,其源淵至遲可以上溯到商周時代。相傳湯由苦旱,以身禱於桑林之祭。卜辭中有關求雨求年的,占的比例最大。漢代時,一有旱情出現「公卿官長以次行雩禮求雨。」祈雨得應,可能事出偶然。但在沒有更好、更有效的辦法以前,偶然的巧合,卻會鼓勵人們付出不懈的努力。正是這種努力,寫就了一段辛酸的歷史。


宋人是對祈雨深信不已。宋人章如愚《群書考索》有是言:「國朝凡水旱災異有祈報之禮,祈用酒脯醢,報如常祀。或乘輿親禱,或分遣朝臣。」宋人陳旉《農書》中首次出現了「祈報篇」。這也反映了宋人對於天人關係的一種看法,認為,「水旱癘疫之災」、「雪霜風雨之不時」屬於天命,受山川日月星辰之神控制。在人事方面,則必須對各路神靈的進行祈報。宋人的這種認識在行動上也得到證實。宋人的祈禱行為是非常普遍的,一有雨暘不時,從皇帝到各級官員,乃至普通百姓都要精加祈禱。祈禱的地點包括大相國寺、太一宮、天清寺、上清宮、玉清昭應宮、開寶寺、五嶽、四瀆、名山、大川,以及先人的墳塋等。祈禱儀式中最隆重的莫過於在雩壇舉行的大雩。每年孟夏都要定期舉行雩祭,一有重大旱災發生,更要在圜丘再辦。據《續資治通鑒長編》的統計,從宋太祖建隆元年(960)到宋哲宗元符二年(1099),總共139年中,由皇帝下詔,進行的祈雨(禱雨)的活動就有113次,平均每年不足1次。其中較密集的祈雨活動出現在宋神宗熙寧七年前後,熙寧六年4次,七年10次,八年5次。這些都是由皇帝下詔舉行的大型公開的祈雨活動,而依據歷史慣例,皇帝還要在宮中舉行密禱。


皇帝之所以要密禱,是因為不想過分張揚,以免給人留下「崇飾虛名」的印象。其實更深層的原因還可能是怕公開祈禱不應有損自己的權威,為了顯示禱雨的效果,也為了顯示自己的權威,每次公開祈禱之前,皇帝往往要事先讓太史對雨水情況進行預報,以便在適當的時機舉行禱雨。如慶曆三年,京師夏旱,諫官王公素乞親行禱雨。仁宗皇帝曰:「太史言月二日當雨,一日欲出禱」。結果被諫官以心不誠為由勸阻。可能是有前朝的遺訓在先,史書上沒有宋神宗密禱的記載,但這並不表示密禱沒有發生。民間也有類似的祈雨活動。我們發現,在熙寧七年和八年兩年最為乾旱的年份里,身居高位的韓琦曾有過多次祀墳活動,並念及乾旱與農桑,這多少也有祈禱之意。


對祈禱效果的追求,朝廷在循行故事的同時,還「常訪異聞」,廣求祈雨之術,這使得精通禱雨之法的人受到皇帝的器重。宋太祖開寶五年(972)冬十月,「蜀人自號華蓋先生,善服氣,年九十餘,不衰,步履輕疾。每水旱必召于禁中,設壇場致禱,其法精審,上甚重之。」這些求雨法師為了取得皇帝的重用,常常要裝神弄鬼,做出一些荒誕不經的事來,以取信於上方。而上方雖然也知其有違儒家教義,所謂「子不語怪力亂神」,但由於求雨心切,也只好死馬當活馬醫,或者病急亂投醫。景德元年(甲辰,1004)六月己丑,上謂侍臣曰:「近頗亢旱,有西州入貢胡僧,自言善呪龍祈雨,朕令精舍中試其術,果有符應,事雖不經,然為民救旱,亦無所避也」。

宋代官方頒布的祈雨法很多。先是咸平二年閏三月三日,知揚州魏羽上唐李邕雩祀五龍祈雨之法,丁亥,頒諸路,令長吏精潔行之。景德三年(1006)五月丙辰,頒畫龍祈雨法,付有司鏤板頒下。皇祐二年(1050)六月己巳,頒先朝祈雨雪法(即《繪龍之法書目》一卷),令所在置嚴潔處。熙寧十年(1077)四月,以夏旱,內出蜥蜴祈雨法,試之果驗,詔附宰鵝祈雨法頒行之。乾道四年(1168)八月乙未,班祈雨雪之法於諸路。淳熙十四年(1187)六月戊寅,以久旱,班畫龍祈雨法。各地還有不同的祈雨法。如東坡先生移守廣陵,以淮南旱,書中教虎頭祈雨法。范成大(石湖)《吳船錄》所記蜀中祈雨法。以及民間流行的割白鵝項祈雨法。


熙寧七年前後最流行的當屬蜥蜴祈雨法。土龍求雨宋以前即有之,而蜥蜴求雨卻始自宋代。雖然正式頒行蜥蜴求雨法是在熙寧十年,而在此之前約100年,此法已由西域由僧人傳入內地。楊億《奏雨狀》(約撰於999年)提到三十年前魏庠游關輔時,所見到的蜥蜴祈雨法,這是由僧人傳入的一種「胡法」,三十年後,楊億等人如法請禱,果然應驗。熙寧十年四月十八日,在朝廷頒發蜥蜴祈雨法也曾「依法為之」,至二十夜雨。然後才正是頒行。宋時有不少人,尤其是僧人,相信蜥蜴是可以致雨的。蜥蜴求雨需要藉助於蜥蜴,熙寧中,京師久旱,而蜥蜴缺乏,因此,一種與之相似的動物蠍虎便成了蜥蜴的替代品。這是一個起於天災,出於人事,最後又殃及弱小動物的例子。


不過,宋人對蜥蜴致雨也有懷疑。張載(1020-1077)說:蜥蜴致雨「未必然。雹盡有大者,豈盡蜥蜴所致也。今以蜥蜴求雨,枉求他,他又何道致雨。」朱熹採取折中的態度,他認為雹是蜥蜴,「只謂之全是蜥蜴做,則不可耳。自有是上面結作成底,也有是蜥蜴做底」。又說:「蜥蜴為雹,亦有如此者,非是雹必要此物為之也」。他對於雨形成的看法同樣如此。有弟子問龍行雨之說,朱熹說:「龍,水物也。其出而與陽氣交蒸,故能成雨。但尋常雨自是陰陽氣蒸郁而成,非必龍之為也」。有僧人問:「龍行雨如何?」朱熹回答說:「不是龍口中吐出。只是龍行時,便有雨隨之。」理學家們的深思熟慮並不能代表大眾的盲從迷信,從後來的歷史來看,對龍致雨、蜥蜴造雹說法表示懷疑的人畢竟是少數。所以張載之後,包括土龍、蜥蜴祈雨之法在內的各種形式的祈雨仍然是大行其道。一直到近世,每有乾旱發生,「各省當局,先後祈雨禁屠,宛若祈雨禁屠,為救濟旱災之惟一方法。」最近的一次祈雨報道則是發生在2006年7月28日的重慶市綦江縣永新鎮,因連續26天沒有下雨,當地農民遂請來道士裝神弄鬼向天祈雨。


古人認為,災變既是由政事引起,弭災當也從當政者開始。當水旱等自然災害發生時,尤其是在多方祈禱不應的情況下,人們在積極救荒的同時,也要尋找致災之由,檢討政治得失,追究「當事者」的責任。依據故事,每逢大旱,皇帝要以六事謝過自責,六事包括:政不善與?民失職與?宮室崇與?婦謁盛與?苞苴行與?讒夫倡與?。宋代的皇帝所作檢討,雖然並非完全一本祖訓,但也大致不差。熙寧七年三月神宗皇帝《旱災求言詔》所言檢討內容包括:「聽納不得於理歟?獄訟非其情歟?賦斂失其節歟?忠謀讜言郁於上聞,而阿諛壅蔽以成其私者眾歟?」等等。檢討的內容也反映了古人對於雨水的認識,他們認為,由於上述諸方面存在可能存在問題,從而導致「治政失厥中,以干陰陽之和」,釀成乾旱。


即使皇帝怠於政事,不如此這般,也會有臣子來奏明聖上,「舉行祖宗故事」,引咎以答天變,同時為各級官員作表率。如此看來,天命觀不僅給統治者在行使權力時提供了理論依據,所謂「君權神授」,同時也使他感覺到有所畏懼,而不能為所欲為。正如富弼在批判「災異皆天數,非關人事得失所致者」時所說,「人君所畏惟天,若不畏天,何事不可為者!」因為天可以授之,也可以奪之,自己的過失會導致天譴,從而有水旱等災害的發生,進而威脅到自己的統治。


在檢討政治得失的同時,皇帝要象徵性地承擔責任,接受處罰。熙寧七年三月癸卯,神宗下詔以旱避正殿,減常膳。而一些大臣則不可避免地要成為天災的受害者,皇帝的替罪羊,他們所得到的處罰,最嚴厲的便是撤職。撤職,不僅是一個官員政治生命的中止,而且與他相關的一些政治主張和措施也會因此遭到否定。也因此,天災往往成為人事的轉機,此也就是所謂天人合一。


王安石及其新法的遭遇便是一個突出的例子。新法雖然自一開始便遭到了反對派的強烈抵制,但由於得到神宗皇帝的支持,還是得以進行。然而,到了熙寧七年,神宗的態度開始改變,由支持轉而懷疑,到最終罷免王安石的宰相之職。三月,皇帝就以「天旱民飢,欲且省事」為由,覺得新法的中置市易對社會是一種「驚擾」。四月,皇帝又以久旱,百姓流離,愁容滿面,嘆息懇惻,欲盡罷保甲、方田等事,甚至「益疑新法不便,欲罷之。」在遭到懷疑的時候,王安石站出來進行自我保護,他說:「水旱常數,堯湯所不免,陛下即位以來,累年豐稔,今旱暵雖逢,但當益修人事,以應天災,不足貽聖慮耳。」皇帝說:「此豈細事?朕今所以恐懼如此者,正為人事有所未修也。」乾旱面前,兩人都提到「人事」,不過王安石似乎更著眼於未來,他希望通過人事,克服天災所帶來的不利情況。而神宗皇帝則試圖從已經發生的人事上檢討天災所發生的原因,從而改弦更張。於是命令原本就對青苗、保甲等新法存有敵意的韓維起草詔書,要求臣下直言朝政缺失。這一詔書終於在熙寧七年三月三十日出台。大災之年,皇帝詔求天下直言,也是慣例。如,宋太宗咸平二年(999)閏三月,「上以亢旱,詔中外臣庶直言極諫。」許多人便利用這個機會發表對時政的看法,指出朝政的過失,同時也對一些政治上的對手展開攻擊。故使災害性天氣成為提出政治改革新主張的契機,和罷免官員最有力的借口,甚至連皇后的冊封與改命也受到當時雨水等天氣狀況的影響。


熙寧旱災求言的詔書一出,原本對王安石新法懷恨在心的反對派,終於找到了一個突破口,於是王安石及其新法成為眾矢之的。其中光州司法參軍鄭俠最具殺傷力,他在獻上《流民圖》的同時,又上書言:「天旱由王安石所致,若罷安石,天必雨」。對王安石及其新法發起攻擊的另一個重量級人物是司馬光。他在四月十八日上《應詔言朝政闕失狀》,也認為廢除新法,「雨必沾洽」。此前,神宗皇帝因為久旱無雨,早已流露出廢除保甲、方田等變法措施的念頭,但遲遲未見諸行動。求直言的詔書一下,反應是如此強烈。最終迫使神宗皇帝痛下決心,終使王安石在執政五年之後「以旱引去」。新法遭到了前所未有的挫折。


需要指出的是,王安石的遭遇既非第一個,也不是最後一個。即便是在有宋一代,王安石的遭遇也非絕無僅有。晴雨被看作是天命,治理國家依天命而行,甚至個人的命運也被所謂天命所左右。以水旱去職的官員並不在少數。如此看來,導致王安石變法失敗的原因,並不是頑固派的反對,而是天公不作美,以及傳統文化中對於天人關係的解讀。套用西楚霸王的話來說,「此天之亡我,非戰之不利也。」


然而,雨水,以及中國古人對雨水的解讀,對於中國古代社會的影響還不止於此。它從天而降,滲透到社會生活的每個階層和每個角落。由於雨水被視為陰陽的產物,而陰陽又受人事的調燮,因此,一切影響陰陽調燮的人事活動,包括政治、經濟、軍事、甚至人們的日常生活,在雨水以災害性天氣的方式發出預警信號之後,都必須做出相應的調整。

有些調整是現實面前所做的必然選擇。災害性天氣發生之後,農業生產歉收,人們流離失所,衣不蔽體,食不果腹,加之疫病流行,人口大量死亡,統治者被迫實行荒政,輕徭薄賦,甚至開倉放糧,或從國庫中撥款,購買糧食,提供醫療和藥品,賑濟災民,並為災民提供臨時住所,停止一些不急之役,以及勸諭富人參與救災等等措施。這一切都是順理成章的,也在很大的程度上,起到了減災的作用。


有些調整措施的出台既有實際的考慮,也有認識上的根源。比如災害之年,養兵的費用難以承擔,停止一些不必要的軍事行動也是應該的。但在熙寧七年前後,有人便將當時的乾旱與軍事行動聯繫起來,認為是軍事行動有傷和氣,導致乾旱,進而提出「罷拓土辟境之兵」,反對王安石所支持的王韶對熙河路的經略,當時王韶在與吐蕃作戰的戰場上取得了重大的勝利,但由於「京師風霾旱災相仍,論者欲乘此棄河湟,上亦為之旰食,數遣中使戒韶駐熙州,持重勿出。」與此同時,在與遼國關係上也採取讓步政策。這實際上是宋朝與周邊少數民族關係的一個縮影。宋代擁有當時世界上人數最多的軍隊,但在戰場上卻屢戰屢敗,與宋人對天人關係的認識不無關係。旱災的發生還進一步地影響到中外關係。宋朝政府在與其它政權打交道的過程中,經常處於劣勢,久而久之變成了外交恐懼症,尤其是在大旱之年,當聽說有外國使節到來的時候,舉朝上下都感到十分恐懼,當時就有人說,「大旱,又汎使來,人惶擾,必致大亂。」


但也有些舉措則完全沒有實際的考慮,而只與古人的認識,即所謂的「陰陽」理論有關。如,大赦天下。熙寧七年三月,朝廷在派遣官員四處祈雨的同時,「仍令諸路監司檢察巡按所部淹延枝蔓刑獄、審刑大理未斷公事,疾速結絕以聞。」四月,旱情嚴重的開封府要求「災傷州縣未決刑獄,委監司選官結絕,杖以下情輕聽贖,貧乏者釋之。」皇帝還想通過多次赦免的方式「以救旱災」,但王安石阻止了,王安石認為一歲三赦是「政不節」的表現,而依據古典的說法,「政不節」是致旱之由,而非弭災之法。大旱之年,該不該實行大赦?在此之前便有爭論。早在仁宗時,蘇舜欽就反對大赦天下以為禳救的作法,他認為這種作法使得「殺人者不死,傷人者不抵罪,而欲以合天意」是做不到的。但他提出這一主張的依據仍然是循行故事和舊有的天人感應理論,而並不是人的理智。因為大赦之後,並沒有出現人們所期待的天氣,而是繼續陰霾不止。他認為陰霾的出現是因為大赦有違天意,因此反對災年大赦。看來,災害之年的赦與不赦,都與古人對雨水的認識有關。只是由於大赦並無實際的考慮,因此,爭論相對多一些,不過赦的主張更佔上風。於此可見,旱災通過人們的解釋對於司法的影響。


對於天人關係的認識也影響到科學的發展。以雨量器為例,前面提到,自從有「上雨澤」制度的秦漢開始,雨水的少多就一直是上報的主要內容。至少從唐朝開始,雨水的多少和降雪一樣是由尺寸,甚至是分來計算的。但從南宋秦九韶《數書九章》所載的「天池測雨」一題來看,當時雖然已有標準雨量器的概念,但標準的雨量器並沒有出現,「器形不同,則受雨多少亦異」,而現在世界公認的第一台測雨器的發明則是1441年的朝鮮。那麼,雨量器為什麼得不到進一步的改進?我以為跟各級負責上報雨水的官員弄虛作假有關,而官員為何要弄虛作假?又跟古人對於雨水的解讀有關。虛報不僅是為了迎合上方,同時也是為了自己。因為在古人看來,雨量不完全是由自然決定的,而是人事導致的。當某地出現災害性天氣,當地的官員就可能因此要革職查辦,雨量大小有無決定官員的命運。同時,上報雨量也是由地方官員負責,而非由專門的機構執行,這也就為弄虛作假提供了方便。為了逃避自己的責任,虛報瞞報也就在此難免。


卻說熙寧七年,由於乾旱,舉國焦慮,不過也很難免有人幸災樂禍,因為他們正想藉此機會,落井下石,將乾旱的原因歸罪於新政,最終達到將王安石趕下台,進而廢除新政的目的。而支持新政一方的人,儘管他們一再否認災異與人事一一對應的關係,認為「天文之變無窮,人事之變無已,上下傅會,或遠或近,豈無偶合?此其所以不足信也。」同時又不能不接受大多數人仍然相信天人感應這樣的一個事實。因此,他們也總想把災害的程度說得儘可能小些,以減輕自己的罪過。於是就有司馬光奏書中所說的,「又諸州縣奏雨,往往止欲解陛下之焦勞,一寸則雲三寸,三寸則雲一尺,多不以其實,不可不察也。」諸州縣何以要如此奏雨?一是像奏中所說,「欲解陛下之焦勞」;二則是為自己開脫責任,因為按照天人感應的說法,某地出現乾旱,可能是當地官員出了問題,所以就算為了自己也有虛報的必要;三是為王安石新法的歌功頌德,因風調雨順會被看成了新政的功績,地方州縣一級作為新法的執行者,在上報雨量時弄虛作假也有吹牛拍馬的意思。就像王安石也不忘對皇帝說:「水旱常數,堯、湯所不免。陛下即位以來,累年豐稔」,來迎合當時人們所普遍接受的天人感應的觀念。反過來看,司馬光在奏摺中之所以要對這種現象進行揭露,也是想借乾旱之機,對王安石新政發起攻擊,因為,如果真的在新政實施期間出現嚴重乾旱,按照天人感應的理論來說,王安石及其新政是脫不了干係的。因此,即使各州縣沒有虛報雨量,司馬光為了攻擊王安石,也要污衊地方官員造假,以使皇帝相信乾旱是「莫須有」的,從而早下決心廢除新法,罷免宰相。同時,為誇大幹旱的事實,也要在雨量上報上做文章。因此,雨量器的精確與否對於雙方來說都並不重要,重要的是看那種數據對己有利。數字出官,官出數字。雨量器就是在這樣的文化底下失去了作用,也失去了進一步改進的動力。需要指出的是,造假現象不僅出現在雨量的上報中,也出現在其它的領域,比如天文觀測,在傳統文化中,天象的變化被視作王朝興衰的反映,歷代朝廷出於對自身命運的關注,也十分關注天象的變化,為了加強天文觀測的準確性,防止弄虛作假,宋朝同時設置了天文院和司天監兩個天文機構,以「互相檢察」,每天都要將兩個部門獨立完成的觀測報告進行核對,「奏狀對勘,以防虛偽」。但是在熙寧年間,這兩個部門卻串通起來,共同編寫觀測報告,並且成為公開的秘密,對於「日月五星行次」,只是根據曆法推算出來的結果,而根本就沒有去進行觀察,有關人員純粹是只拿俸祿不幹活。熙寧七年,沈括提舉司天監時,「嘗按發其欺,免官者六人,未幾其弊復如故」。和上報天象記錄相比,雨量上報似更容易一些,因為十里不同天,上方更難以稽查,受制裁的可能性更小,虛報的情況只會更加嚴重。而這一切都是建立在天人感應這樣一個基本的信仰之上的。


熙寧七年的天人之際可以看出,原本來自於自然的雨水,通過人的解讀,以及隨之採取的措施,放大了其原本對於社會生活的實際影響。在中國歷史上,環境既是自然的,更是社會的。



五 餘論


天人關係是中國傳統哲學的一個基本命題。對此,古往今來有很多的解釋。回顧前人對於天人合一的研究,發現望文生義的多,理論闡述的多,借題發揮的多,而並沒有放到歷史的環境下去進行考察。實際上,天人合一既是理論問題,更是實踐問題,我們完全可以從古人的實踐中去理解古代人對於天人關係的認識。有關雨水的解讀便是古人對於天人關係理解與認識的一個典型例子。通過熙寧七年乾旱及其所引發的連鎖反映這一例子的解剖,我們發現,古人認為天和人之間是存在感應關係的,天和人一樣有自己的意識,某種自然現象,如雨水的出現,是天對人已發生的某種行為的譴告,人必須根據上天的譴告,對自己的行為做出相應的調整。這種天人學說,把天事等同於人事,把天災看成是人禍,使人們將更多的精力,放在人事上,妨礙了對自然的進一步探索。就對於雨水的認識而言,古人的解讀既有合乎客觀事實的一面,採用雨量器等對雨水進行測量,也是一種較為科學的方法。但是,雨量器這種科學的方法在中國並沒有得到進一步的發展。對雨水的解釋也更多的是為政治鬥爭服務,對立的雙方都想從有利於自己的一方面對雨水等自然現象和災害做出解釋,客觀公正為主觀需要所取代,精確的測量也就沒有必要。在科學得不到發展的情況下,迷信也就必然盛行。自先秦到明清,乃至近現代,一有乾旱,從官方到民間都要進行求雨。實際上也是中國科學發展的縮影。天人合一雖然強調順天命,而盡人事,但絕對不是現代人所理解的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


本文載《南開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8年第2期,注釋從略,引用請參照原文。


——排版、編輯:watermi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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