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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萬億大資管遭遇強監管!控槓桿、去剛兌、嚴管資金池…新規矛頭指向明確,這是14大核心要點

百萬億規模的資管行業終於迎來大資管監管規定!

這個周五央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匯局聯合發布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資管行業即將步入統一監管時代。

我國金融機構資管業務的規模到底有多大,各金融子行業到底如何「瓜分」資管江山?我們來看看央行給出的最新數據。

各子行業到底存在哪些問題,才讓監管層如此痛下決心揮出重拳?資金池操作存在流動性風險隱患、產品多層嵌套導致風險隱患、影子銀行面臨監管不足、剛性兌付使風險仍停留在金融體系、部分非金融機構無序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是央行給出的當前資管市場存在的主要問題。

早在今年「兩會」期間,包括央行行長周小川、證監會主席劉士余在內的監管部門高官都在「放風」,央行正牽頭一行三會等多部委制定資管產品的統一規範。彼時周小川就透露一行三會達成共識,要在統一資管監管標準、解決資管資金脫實向虛、縮短嵌套鏈條方面做出統一規定。

臨近年末,備受關注的大資管新規終於落地,新規從打破剛兌、禁止資金池業務、嚴控槓桿、消除多層嵌套和通道等多個方面予以明確規範。券商中國記者在此梳理以下主要看點。

看點一:「新老劃斷」設置過渡期

要點在於給出的過渡期是至2019年6月30日。

11月17日,央行等多部委發布《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並公開徵求意見。儘管新規對資管業務設定了很多嚴格的要求,但為確保《指導意見》有序實施,設置過渡期,過渡期至2019年6月30日。按照「新老劃斷」原則,允許存量產品自然存續至所投資資產到期,即實行「資產到期」。

過渡期內,金融機構不得新增不符合本意見規定的資管產品的凈認購規模,即發行新產品應符合《指導意見》的規定;過渡期後,金融機構的資管產品按照《指導意見》進行全面規範。

看點二:對不同類型資管產品設置最低投資比例要求

要點在於對四類產品給出了80%的投資標的上限。

《指導意見》根據資管產品的投資性質,將資產管理產品分為固定收益類產品、權益類產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和混合類產品,並對每類產品設置投資於相應資產標的的最低80%的紅線要求。

具體來說:

固定收益類產品投資於債權類資產的比例不低於80%,權益類產品投資於股票、未上市股權等權益類資產的比例不低於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投資於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於80%,混合類產品投資於債權類資產、權益類資產、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資產且任一資產的投資比例未達到前三類產品標準。

其中,混合類產品投資債權類資產、權益類資產和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資產的比例應當在發行產品時予以確定並向投資者明示,在產品成立後至到期日前不得擅自改變。

看點三:合格投資者資質標準和認購標準確定

要點在於,一是將私募合格投資者門檻提至500萬,甚至超過了私募基金、資管計劃和基金專戶。

有業內人士調侃稱,這是讓私募哭暈在廁所的條款。資管產品面向的投資者將分為兩類,即不特定社會公眾和合格投資者。後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只資產管理產品不低於一定金額且符合下列條件的自然人和法人:

一是家庭金融資產不低於500萬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於40萬元,且具有2年以上投資經歷。

二是最近1年末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法人單位。

三是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視為合格投資者的其他情形。

實際上,這一認定標準是比目前市面上主流的私募投資者標準更為嚴格,目前基金專戶等產品的合格投資者門檻多為家庭金融資產不低於兩三百萬。

合格投資者不僅有資產規模要求,投資資管產品也有最低規模門檻要求:投資於單只固定收益類產品的金額不低於30萬元,投資於單只混合類產品的金額不低於40萬元,投資於單只權益類產品、單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

合格投資者標準的確定,意味著未來各類非公募資管產品都要遵守這個統一的投資者資質底線和認購規模底線。

看點四:禁止資金池業務

要點在於解決存在已久的「期限錯配」問題。

《指導意見》在明確禁止資金池業務、提出「三單」(單獨管理、單獨建賬、單獨核算)管理要求的基礎上,要求金融機構加強產品久期管理,規定封閉式資管產品最短期限不得低於90天,根據產品期限設定管理費率,產品期限越長,年化管理費率越低,以此糾正資管產品過於短期化傾向,切實減少和消除資金來源端和資產端的期限錯配和流動性風險。

此外,對於部分機構通過為單一項目融資設立多隻資管產品的方式,變相突破投資人數限制或者其他監管要求的行為,《指導意見》明確予以禁止。同時,為防止同一資產發生風險波及多隻資管產品,規定同一金融機構發行多隻資管產品投資同一資產的,多隻資管產品投資該資產的資金總規模合計不得超過300億元。

一城商行資管人士對券商中國記者表示,單一機構可以發多隻資管產品支持同一資產標的並設定投資規模不超300億元的紅線,不過這一紅線標準設定的較為寬鬆,目前很少有機構能突破。

看點五:統一資管產品風險準備金計提標準

要點在於加強風險監管,根據各業特點確定風險準備金比例。

目前,各行業資管產品資本和風險準備金要求不同,銀行實行資本監管,按照理財業務收入計提一定比例的操作風險資本,證券公司資管計劃、公募基金、基金子公司特定客戶資管計劃、部分保險資管計劃按照管理費收入計提風險準備金,但比例不一,信託公司則按照稅後利潤的5%計提信託賠償準備金。

《指導意見》綜合現有各行業的風險準備金計提要求,規定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資管產品管理費收入的10%計提風險準備金,或者按照規定計提操作風險資本或相應風險資本準備。風險準備金餘額達到產品餘額的1%時可以不再提取。

看點六:統一負債槓桿比例

要點在於降槓桿,抑制層層加槓桿催生資產價格泡沫,這也是新規的重點。

資管產品的槓桿分為兩類,一類是負債槓桿,即產品募集後,通過拆借、質押回購等負債行為,增加投資槓桿;一類是分級槓桿,即對產品進行優先、劣後的份額分級。此外,持有人以所持資管產品份額進行質押融資或者以債務資金購買資管產品的加槓桿行為也需要關注。

在負債槓桿方面,《指導意見》進行了分類統一,對公募和私募產品的負債比例(總資產/凈資產)分別設定140%和200%的上限,分級私募產品的負債比例上限為140%。

為抑制層層加槓桿催生資產價格泡沫,要求資管產品的持有人不得以所持產品份額進行質押融資,個人不得使用銀行貸款等非自有資金投資資管產品,資產負債率過高的企業不得投資資管產品。

看點七:規範分級產品類型和槓桿比例

在分級產品方面,《指導意見》充分考慮了當前的行業監管標準,對可以進行分級設計的產品類型作了統一規定:即公募產品以及開放式運作的、或者投資於單一投資標的、或者標準化資產投資佔比50%以上的私募產品均不得進行份額分級。

對可分級的私募產品,《指導意見》規定:

固定收益類產品的分級比例(優先順序份額/劣後級份額)不得超過3:1,權益類產品不得超過1: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混合類產品不得超過2:1。

為防止分級產品成為槓桿收購、利益輸送的工具,要求發行分級產品的金融機構對該產品進行自主管理,不得轉委託給劣後級投資者,分級產品不得對優先順序份額投資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看點八:向剛兌說「不」,確定剛兌認定標準和處罰規則

要點在於徹底打破剛兌,並制定嚴厲罰責。

資管行業的本質是「受人之託、代客管理」,因此,投資盈虧應由投資者自行承擔,但目前金融機構尤其是銀行理財的剛性兌付一直存在,為推動行業打破剛性兌付,回歸資管本源,《指導意見》對剛兌標準進行認定,凡是剛兌的金融機構將予以嚴懲。

符合剛兌的行為有四類:

(一)資產管理產品的發行人或者管理人違反公允價值確定凈值原則對產品進行保本保收益。

(二)採取滾動發行等方式使得資產管理產品的本金、收益、風險在不同投資者之間發生轉移,實現產品保本保收益。

(三)資產管理產品不能如期兌付或者兌付困難時,發行或者管理該產品的金融機構自行籌集資金償付或者委託其他金融機構代為償付。

(四)人民銀行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共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指導意見》強調,資產管理業務是金融機構的表外業務,金融機構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時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出現兌付困難時,金融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墊資兌付。金融機構不得開展表內資產管理業務。

經認定存在剛性兌付行為的,區分以下兩類機構加強懲處:

(一)存款類金融機構發生剛性兌付的,認定為利用具有存款本質特徵的資產管理產品進行監管套利,由銀監會和人民銀行按照存款業務予以規範,足額補繳存款準備金和存款保險基金,並予以適當處罰。

(二)非存款類持牌金融機構發生剛性兌付的,認定為違規經營、超範圍經營,由相關金融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糾正,並實施罰款等行政處罰。未予糾正和罰款的由人民銀行糾正並追繳罰款,具體標準由人民銀行制定,最低標準為漏繳的存款準備金以及存款保險基金相應的2倍利益對價。

此外,為配合打破剛兌,《指導意見》還要求,金融機構對資管產品實行凈值化管理,改變投資收益超額留存的做法,管理費之外的投資收益應全部給予投資者。

央行相關負責人對此表示,實踐中,部分資管產品採取預期收益率模式,基礎資產的風險不能及時反映到產品的價值變化中;而金融機構將投資收益超過預期收益率的部分轉化為管理費或者直接納入中間業務收入,而非給予投資者,自然也難以要求投資者自擔風險。為此,要推動預期收益型產品向凈值型產品轉型,真正實現「賣者盡責、買者自負」。

看點九:消除多層嵌套和通道

資管產品層層嵌套導致資金在金融體系空轉的現象在此前較為普遍,也廣受詬病,這不僅加大了資金脫實向虛的問題,也因底層資產難以穿透積累了不少風險,消除多層嵌套和通道一直是監管改革的方向,《指導意見》確定了嵌套和通道的使用標準:

一是資產管理產品可以投資一層資產管理產品,但所投資的資產管理產品不得再投資其他資產管理產品(公募證券投資基金除外)。這也就是意味著,私募資管產品最多只能嵌套兩層,目前不少私募資管產品都不符合這條規定。

二是金融機構將資產管理產品投資於其他機構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從而將本機構的資產管理產品資金委託給其他機構進行投資的,該受託機構應當為具有專業投資能力和資質的受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監管的金融機構,不得進行轉委託,不得再投資其他資產管理產品(公募證券投資基金除外)。

看點十:非金融機構不得發行、銷售(包括代銷)資管產品

資產管理業務作為金融業務,屬於特許經營行業,必須納入金融監管。因此,《指導意見》規定,非金融機構不得發行、銷售(包括代銷)資產管理產品,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非金融機構違反上述規定,利用互聯網平台公開宣傳、分拆銷售具有投資門檻的投資標的、過度強調增信措施掩蓋產品風險、設立產品二級交易市場等行為,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21號)等進行規範清理,構成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發行證券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非金融機構違法違規開展資產管理業務並承諾或進行剛性兌付的,加重處罰。

看點十一:確定資管產品信披頻率

對公募產品的信息披露,金融機構應當明確定期報告、臨時報告、重大事項公告、投資風險披露要求以及具體內容、格式,按照規定或者開放頻率披露開放式產品凈值,每周披露封閉式產品凈值。

對私募產品的信息披露,要求其披露方式、內容、頻率由產品合同約定,但金融機構應當至少每季度向投資者披露產品凈值和其他重要信息。

看點十二:銀行可以託管子公司發行的資管產品

資管產品實行第三方託管並不是新鮮事,但此前市場擔心新規會要求銀行理財要在他行進行第三方託管,不過從《指導規定》看,市場可以鬆口氣了。

根據要求,過渡期內,具有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資質的商業銀行可以託管本行理財產品,但應當為每隻產品單獨開立託管賬戶,確保資產隔離。

過渡期後,具有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資質的商業銀行應當設立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開展資產管理業務,該商業銀行可以託管子公司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但應當實現實質性的獨立託管。

看點十三:放鬆投資組合集中度

《指導意見》要求,單只公募資產管理產品投資單只證券或者單只證券投資基金的市值不得超過該資產管理產品凈資產的10%,同一金融機構發行的全部公募資產管理產品投資單只證券或者單只證券投資基金的市值不得超過該證券市值或者證券投資基金市值的30%(從前這條比例也是10%)。

此外,證券中股票的投資比例限額另作規定。全部開放式公募資產管理產品投資單一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全部資產管理產品投資單一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看點十四:首次明確智能投顧發展規範

目前包括國有大行、股份行在內的不少銀行紛紛推出智能投顧理財產品,智能投顧也是未來資管發展一大趨勢。《指導意見》是官方首次對智能投顧作出規範的文件,其核心思想是,採用智能投顧開展資管業務應當經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許可,取得相應的投資顧問資質,嚴格監控智能投顧的交易頭寸、風險限額、交易種類、價格許可權等。

業內人士看來,新規如若實施,專業類投資機構業務空間擴大;各類產品中,受影響最大的是29萬億規模的銀行理財,3個月以下的封閉式理財產品或從此消失,預期收益型產品將消失,銀行理財不再是沒有風險的投資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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