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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宴出bug,新郎主張精神損失賠償未獲法院支持

結婚是人生大事,誰都希望自己的婚宴能夠賓主盡歡,給自己和親友們都留下美好而深刻的印象。而上海市民陸先生卻在自己的婚宴上留下了遺憾,他認為辦理婚宴的酒店搞砸了自己人生中最重要的時刻,因此將酒店告上法院,要求索賠。一審判決後,陸先生不服,提起上訴。

據《上海法治報》11月29日消息,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了此案。

婚宴效果不佳引發糾紛

2014年9月的一天,是陸先生和妻子決定舉辦婚宴的日子。在婚宴前一周,陸先生和上海某酒店簽署了婚宴確認單,確認婚宴桌數及相關的菜單套系、飲料、婚慶布置、價格等項目。同時,陸先生支付了5萬餘元定金和1.8萬餘元婚宴款項。在婚宴當天,陸先生又支付了1.3萬餘元尾款,酒店方也出具了收條。

可是,本想著氣氛浪漫歡樂的婚宴卻讓陸先生感到失望。據陸先生所說,婚宴當天,酒店的服務很差勁,不但在布置會場上有所怠慢,上菜也很慢,直到晚上7點才開始上菜,影響了賓客的飲食,而且舉辦婚宴的宴會廳內燈光曾一度長時間暗光。這一切都影響了婚宴的效果,也對陸先生和他家人造成了嚴重的影響。陸先生表示,他的父母甚至氣得生病住院。

陸先生要求酒店方進行賠償,但溝通無果。陸先生因此將酒店告上法院,索賠全部婚慶費用9萬餘元,並且主張精神損失費1.8萬元。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受法律保護。雖然在審理中,陸先生和酒店方都沒有向法院提供服務合同,但根據婚宴確認單、發票、收條等證據及雙方當事人的陳述,法院確認雙方之間存在服務合同關係,並確認婚宴的總價應為9萬餘元。

按照一般婚宴儀式的慣例,酒店在晚上7點才開始上冷盤確有所不妥,應認定為酒店在提供服務過程中稍有瑕疵。

關於陸先生所稱廳內燈光暗滅的情況,因為陸先生提交的照片無法證明廳內燈光曾長時間暗滅,也無相關證人到庭證明這部分事實,法院對此難予採信。但宴會廳內曾經暗光是陸先生和酒店都確認的事實,作為婚宴的主辦方,酒店應對此承擔一定的過錯責任。

基於以上兩點瑕疵,法院認為酒店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賠償責任,具體金額由法院酌定。因陸先生不能證明父母生病住院與此次婚宴有必然聯繫,因此主張的精神損失費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一審法院據此判決酒店退還陸先生婚宴費用9000元,駁回陸先生的其他訴訟請求。

圖片來源:《上海法治報》

主張精神損失未獲支持

陸先生不服一審判決,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上訴。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支持他原審全部訴訟請求。

在庭審中,酒店方面辯稱,在陸先生婚宴當天,宴會廳確實曾發生過燈光熄滅的情況,但是很快就恢復了,而且那是因為婚慶公司插錯強弱電所導致,與酒店無關。另外,對陸先生所說的沒有提前擺放好座椅和上菜慢等陳述均不認可。

在案件二審期間,陸先生向法院申請證人陳先生出庭作證。陳先生表示,在陸先生婚禮當天,草坪婚禮之後賓客到宴會廳發現沒有椅子坐,過了很久,服務員才放好椅子。而且上菜很慢,婚宴效果也不好,從婚宴開始到結束,燈光時亮時暗,導致賓客對婚宴均表示不滿。

上海二中院審理後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酒店是否存在違約行為,是否應當向陸先生承擔違約責任以及如何承擔責任。依據法律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酒店為陸先生承辦婚宴,應當妥善履行服務合同中約定的各項義務。而從陸先生提供的證據並結合雙方當事人的陳述來看,確能證明酒店在履約過程中存在不當之處,沒能依照服務合同的應有義務使婚宴順暢開展,理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但酒店已經依照服務合同履行了提供場地及餐飲等主要的合同義務,目前證據尚不足以認定酒店存在根本違約的情形,因此,陸先生要求酒店退還全部婚宴費用的主張缺乏依據。原審法院根據酒店的違約情節所酌定的退還金額並無明顯不妥。陸先生還主張存在精神損失,但本案是違約之訴,且並無證據加以證實。

據此,上海二中院最終判決駁回陸先生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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