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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奏銷案始末

江南奏銷案,清初於江南嚴行「賦稅催繳」政策,而造就的一場大案。

歷史

明末以來,江南官吏士紳經年拖欠稅金錢糧。清初,「江南財賦半天下,蘇、 松、鎮、常與江寧五郡又居江南大半之賦」。順治十六年(1659年)清廷制定條例,凡江南紳衿拖欠錢糧者,必予以懲罰。但江南士紳仍拒繳如故。

康熙元年(1661年),「兵餉缺乏,至今已極」,而官吏催征無術,「逋欠如故,拖欠仍復累累」,戶部嚴催順治十七年奏銷錢糧,「限文到二月內,照數嚴追實解,以濟軍需」,最初只限於無錫、嘉定兩縣;巡撫朱國治強愎自用,發起了奏銷案,把江南錢糧之逋欠,分為宦欠、衿欠、役欠等三欠,一一造冊清查,「限文到二月內照數嚴追完解,以濟軍需可也」,六月初三日,僅蘇州府、松江府、常州府、鎮江府四屬的進士、舉人、貢監生員一萬三千五百一十七人,以「抗糧」的罪名,鞭笞紛紛,衣冠掃地。吳偉業、徐幹學等名士亦不能免。

由於奏銷案發動的時間甚短,匆匆造冊,並未認真嚴核,誣陷冒名之冤案自然層出不窮,順治己亥科探花葉方靄欠一文錢,亦被黜,他為此疏陳:「臣名下三斗七升五合官田三頃二十九畝六分零八厘六毫,計銀四十四兩六分零。及取家中完銀印票,共完過四十六兩一錢五分五厘,已完透無欠。不意奸書徐寧宇朦開欠銀一厘。夫一厘之銀,即今制錢一文。豈有四十餘兩之銀悉已完納,獨欠一厘,以干降處?乞細加查核誣陷。」故民間有「探花不值一文錢」之說。於是兩江士紳得全者無幾,「捍吏勢同狼虎,士了不異俘囚。時人惟有營債一途,每月利息加二加三,稍遲一日,則利上又復起利。……賦稅之慘,未有甚於此時者也。」康熙元年(1662年)正月二十五日朝廷下令韓世琦至蘇州,接替朱國治的江南錢糧清理事務,「未完之案,積至三百三十宗」。康熙四年(1665年),清政府下令韓世琦「將五府錢糧拮据全完,殊為可嘉,著從優加二級。」

三藩之亂時,清廷為了爭取江南地主階級的支持,於是放鬆奏銷案禁令,允許被黜降的官紳士大夫捐納銀兩開復。此案既不見於官書,《東華錄》等亦不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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