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文史 > 婦女地位:作為一種文化符號的日本女性

婦女地位:作為一種文化符號的日本女性

原標題:婦女地位:作為一種文化符號的日本女性


[摘要]人們注重和社會提倡的女性形象只是「賢妻良母」,女性仍然處於受壓迫的 地位。這種不平等的狀況直到戰後才得到根本改觀。


從人類步入文明社會的門檻,到現代文明社會之前,被壓迫、被奴役可以說是婦女的共 同命運。但是,不同時代、不同社會、不同國家因其經濟、政治、文化、風俗等各種不同因 素的影響,所表現出的對婦女的壓迫和奴役的程度與方式各不相同。在日本歷史上,直到武家社會形成之前,女性曾有較高的社會地位。在此之後,隨著婚姻形態的變化和封建家族制 度的形成,才逐漸喪失了她們昔日的輝煌。明治維新後,近代教育的普及雖然造就了大批有知識的婦女,而人們注重和社會提倡的女性形象只是「賢妻良母」,女性仍然處於受壓迫的 地位。這種不平等的狀況直到戰後才得到根本改觀。


招婿婚下日本婦女的歷史輝煌


日本有一句歌頌女性的名言:「原始社會,女性是太陽」。在日本古代,日本的女性用自 己的聰明才智和辛勤勞動創造了兩度歷史的輝煌。第一次是「女帝的世紀」。從公元6 世紀 末至8 世紀初,先後有六位、八代女帝秉政,她們是推古、皇極(重祚齊明)、持統、元明、 元正、孝謙(重祚稱德)。不僅第一位女帝即位的時間早於中國的「大周皇帝」武則天和新羅的善德女王,而且女帝人數之多在世界史上絕無僅有。這幾位女帝掌權的時間正值大化改 新前後,她們在位期間在內政、外交和文化方面頗有建樹,在中央集權制封建國家的建立方 面功績卓著。「女帝的世紀」是日本女性在政治上表現最為傑出的時代。第二次是平安時代 貴族女子對日本文化發展的突出貢獻。從小接受文化教育的傳統造就了許多才華橫溢的女 性。她們幾乎橫掃當時的文學領域,從《蜻嶺日記》、《和泉式部日記》、《紫式部日記》、《更級日記》,到作為日本古典文學代表作的《源氏物語》、《枕草子》等,幾乎全部出自女性作家之手。假名這一日本獨特的文字也是由女性創造並發展起來的。


上述女性對日本歷史和日本文化的傑出貢獻並不是偶然發生的,這是古代日本女性擁有 較高社會地位在政治上和文化上的必然反映。關於女性的社會地位,除了上述事例之外,還 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加以說明:

古代日本人對親屬的稱謂反映出人們對母權的尊重及男女之間的平等。在日本古語中, 稱父母為「母父」(おもちち),以母在前;稱夫妻為「妻夫」(ぬおと),以妻在前;稱兄妹為「妹兄」(いもせ),以妹在前,這些都是女先男後。日語中「御祖」(おや)一詞,其本意並非父親、祖父,而是對母親的尊稱。至今,日本人對父系親屬和母系親屬也保持同一的 稱謂或許就根源於此。


女性擁有較為穩定的財產權,男女在經濟上平等。如女性可通過勞動創造財產,通過墾荒獲得土地私有權;在財產繼承方面,女兒也有與男子同樣的分割繼承財產的權利;女性在 娘家得到的財產,婚後並不歸丈夫管轄,其所有權、處分權仍在女性本人,甚至到了鎌倉時 代初期,女子能繼承的份額仍相當於次子的一半;妻子有權繼承丈夫的一定份額的遺產。這 樣就從根本上保證了婦女的權益,使女性具有較高的社會地位。


女性是家政的掌管者。據考證,直到10 世紀之前,日本的女性多以「刀自」、「刀自賣」 相稱,「刀自」、「刀自賣」意為「家政的掌管者」。


古代日本女性之所以擁有較高的社會地位,除了女性一直是生產活動中的主力這原因外,最主要的原因還在於日本在進入階級社會之後,仍然長期保留著母系制的殘餘。其突出表現就是長期流行招婿婚。所謂招婿婚,就是以女方為婚姻的主體、招婿上門的一種婚姻形態,與男娶女嫁正相反。最為典型的是招婿婚的早期形態、即存在於大和時代並延續到平安時代的訪妻婚。「訪妻」在日語中稱「妻問」(つまとい)。問有訪、訪問之意,「妻問」即指男女雙方在結婚後並不同居一處,而是各居母家,過婚姻生活則由男到女家造訪來實現,或短期居住,或暮合朝離。在這種婚姻形態下,子女由母親撫養,家政由妻子掌管,妻子是家 庭的中心。這就必然造就了日本古代女性較高的社會地位。大化改新之後,日本的政治制度、 經濟生活較過去發生了巨大變化,模仿中國的制度建立的中央與地方行政組織取代了過去的氏族組織。家庭在夫妻生活中的地位越來越重要,婚姻形態也由過去的夫妻生活不固定的「訪 妻」發展為「招婿」,實現了男到女家落戶的固定的從婦居,除了貴族社會的男子為了暢行無阻地享受一夫多妻的自由而仍對訪妻婚樂此不疲之外,一般農民家庭都以招婿婚代替了鬆散易離的訪妻婚。在訪妻婚發展到招婿婚的過程中,雖然父權制也在日益成長,但是母權制 讓位於父權制這一「女性的具有世界歷史意義的失敗」,在日本則出現較遲。


由於上述原因,中國儒家的「三從」、「七出」的思想雖早已傳入日本,卻沒有立即得到 全面貫徹。至平安時代,女性仍然受到社會的尊重。即使是到了武士稱雄的幕府時代初期, 賤視婦女的觀念已經產生,但是男尊女卑的觀念並未發展到極致,婦女的地位也沒有一落千 丈。在人們心目中,「夫婦乃人倫之大綱,父子兄弟由此所生」,在鎌倉幕府法律《貞永式目》中,尚在親權的概念上將父母並稱,即父母均為親權人。這些事實說明人們還能較為正確地 認識婦女和夫婦關係。

婚姻形態的變化與婦女地位的衰落


自從武家社會形成之後,曾經在日本歷史上長期存在的招婿婚這種婚姻形態逐漸走向沒落,並逐漸被嫁娶婚所取代。據史籍記載, 世紀末期,關白九條兼實的兒子與武將一條 能保的女兒結婚。一條能保主張舉行嫁娶式的婚禮,而九條兼實則堅決要求實行舊式的招婿 婚,雙方相持不下。最後還是「武家」服從了「公家」,舉辦了招婿婚的婚禮。可見。此時在武家社會已經變成了嫁娶婚,而在其他階層仍然實行招婿婚。嫁娶婚取代招婿婚有諸多原因,最根本的是隨著平安時代開始的封建土地所有制的變化,私有財產不斷增加,男子在生 產和創造財富方面逐漸發揮主要作用,在社會生活中的主導地位也越來越明顯。這就決定了 他們必然謀求在家庭中的統治地位。因此,首先發生了對招婿婚的否定,使女性婚姻關係中 由主導變為從屬。嫁娶婚之所以首先發生在武家社會,是因為武家社會已經成為講求弓馬之道的地地道道的男人社會,婚姻與家庭必須要與這種情況相適應。除此之外,通婚圈發生了 變化也是重要原因。在招婿婚時代,人們基本上是實行村內聯姻,至多不過是在相鄰的村內 尋求配偶。而在武家社會產生的同時,封建的等級身份制也隨之產生,且日益嚴格。武士家 族的婚姻是家族間的契約行為,帶有濃厚的政治色彩。若與同等地位的家族通婚,不得不實 行遠方聯姻,因為在同村或鄰村這樣的小範圍內,可以選擇的對象畢竟很少。村外婚與遠方 通婚,是婚姻關係中階級性的最明顯的表現。嫁娶婚首先在武家社會形成後,逐漸向庶民階層普及。到室町時代,史籍中已常常可以看到「嫁取(娶)」、「嫁人」的字樣。從招婿婚到嫁娶婚,不僅僅是民俗習慣的變化,更重要的意義在於嫁娶的形成,是父權制對母權制的徹室町、戰國時代,以家業為核心、以家督繼承製為基礎、實行家長制統治的「家」制度逐漸 形成,到了江戶時代,「家」制度成為幕藩統治的支柱之一。到了此時,中國儒家的倫理綱常日益深入日本社會,加上女子逐漸從農業生產的重要勞動力的地位退居到以家務為主的社 會分工的變化,女性的地位徹底淪落,昔日的輝煌消失得無影無蹤。


女性地位由盛而衰的表現首先是女性觀發生了根本變化,中國儒家男尊女卑的道德發展到登峰造極的地步。賤視婦女的觀念在《女大學》中得到集中體現。《女大學》是江戶時代 中期的武家女訓書,堪稱幕府時代以來眾多女訓書之集大成者,因影響大、流傳廣而成為日本儒教女訓的代名詞。《女大學》強調婦女要以夫為天,「女人別無主君,以夫為主君,敬慎事之,不可輕侮,婦人之道,一切貴在從夫」。《女大學》還毫不隱晦地闡述賤視女性的觀點,「大凡女性在心性上的毛病是不柔順、怒怨、長舌、貪心和智淺。她們十之七八有這五種毛 病,這是女人不及男人的地方」,「女人屬陰性,和夜晚一樣黑暗,所以女人比男人愚笨」, 這些無非是要說明男尊女卑的正當性。《女大學》在當時是女子必讀的「聖典」,按照其要求,妻從夫與僕從主、子孝親一樣,是武家社會乃至全社會婦女必須遵守的行動準則。為人妻者, 要遵守「為妻之道」,就是要「對夫之詞色應殷勤而恭順,不可怠慢與不從,不可奢侈而無理,此女子之第一要務。夫有教訓,不可違背。疑難之事問諸夫,聽其指示。夫有所問,宜正答之,返答有疏者,無禮也。夫若發怒,畏而順之,不可爭吵,以逆其心。女子以夫為天, 若逆夫而行,將受天罰」。可見,一個女性一旦結婚為人妻,丈夫的家就成了她的世界,她就成了這個家的奴僕。她的職責就是小心翼翼侍奉丈夫、公婆,操持家務,為夫家生兒育女。


在家族社會的價值觀念中,人的再生產即生育的職能是「家」的第一位的基本職能。男 女婚配、構成家庭的主要目的,就在於取得子嗣,延續家族的世系。「家」是人們賴以生存 的基礎,延續家業,祭祀祖先,生兒育女便成為婚姻的最高目的,尤其是婦女的首要任務。 她們結婚後,被作為繁衍後代的工具,女人被稱作「惜腹之物」,成了一架生殖機器。於是, 丈夫休棄不能生子的妻子,為生子而納妾,一夫多妻都成為天經地義的事情。在封建家族制度達到頂峰的德川時代,上至幕府將軍,下至庶民百姓,蓄妾之風盛行,將軍德川家康的妾 僅僅知名的就不下15 人。他還在遺訓中要求人們遵守「天子十二妃,諸候八嬪,大夫五嬙, 士二妾,以下是匹夫」的禮教。一些文人學者公開維護一夫多妻制,如攘夷論學者會澤正志齋鼓吹「男女之道亦如億兆臣民事一君。一家一夫而有妻妾,眾女共事一男,天地之道也」, 「娶妻之事乃重祖先之後、子孫不絕之義也。隨天寺之道,蓄妻妾,廣繼嗣,聖賢之教也」。 被作為領主楷模的「名君」上杉鷹杉在自己的孫女結婚時,將「男子娶妻是為了傳宗接代,所以,丈夫無論納多少妾都不能嫉妒」,「如有比自己好的女人就推薦給丈夫」當作「作妻子的道理」告誡孫女遵守。當時的社會上流行著「女人和席子,都是新的好」,「女人和衣服一樣,可以隨便換」這樣的說法。丈夫可以隨意納妾,尋花問柳,而妻子必須保持貞節, 這就是封建家族制度下人們奉行的雙重道德標準,而且被社會所承認。連幕末倒幕維新志士中,也有不少人崇尚「醉枕美人膝,醒握天下權」。


正因如此,一夫多妻制在明治維新後仍維持了很長時間,遲至1882 年才在社會輿論、尤其是啟蒙思想家的強烈指責下女性地位的 淪落還表現在不論在法律上還是在道義上都沒有提出離婚的權力。在離婚問題上,男子獨斷專行,擁有對妻子的「七去」權。「七去」本是中國封建婚姻制度下男子單方面休棄妻子的 理由,日本人幾乎原封不動地加以繼承,每一條都反映出男女不平等」,《婦大學》將「七去」作為「聖人之教」,這實際是給丈夫以無限的權利,可以用任何借口休棄妻子。在江戶時代, 男子休妻極為簡單,只要寫上一紙休書,就算結束了夫妻關係。如果作丈夫的不會寫字,便 只須在紙上劃三行半的直道,妻子——這個對於婦女來說生命攸關的地位就輕而易舉地被抹掉了,因此「三行半」便成了休書的代名詞。對於女性而言,不論在婆家境遇如何,都必 須履行與丈夫同居的義務,對於離婚是連想也不能想的。當妻子因種種原因離家不歸時,丈夫有權對婦方娘家提起訴訟,娘家必須將女兒送回夫家,還要被科以罰款。唯一能使婦女得 到解脫的是逃到寺廟尋求保護,經確認實屬不堪丈夫虐待而要求離婚的,便被寺廟收留下來, 由寺方出面召集丈夫及妻子的父母、媒人進行談判。如果丈夫同意離婚並寫休書,女子即可隨父母回家。如果丈夫執意不寫休書,妻子則必須在寺內當三年尼姑,才算自然結束夫妻關係。婦女為達到離婚的目的,要付出相當大的代價。明治維新後,日本女性未能像其他資本 主義國家的女性那樣享受到與男子同樣的權益,明治民法雖然承認了婦女擁有離婚的權利, 但同時又在離婚理由上作出極不利於婦女的規定:如果妻子與人通姦,丈夫便可以提出離婚, 而丈夫在犯姦淫罪、並被判刑的情況下,妻子才能提出離婚。這一不平等的法律的制定與實施,實在是日本婦女的悲哀。

綜上所述,自日本傳統家族制度形成起,婦女便被置於家庭和社會的最底層。日本家族制度本身決定了婦女一生「三界無家」的命運。所謂「三界無家」,即女人降生人世後,由 父母撫養,其家是父母的;長大成人出嫁後,其家是丈夫的;丈夫死後,家是兒子的。所以 在家從父,既嫁從夫,夫死從子是她們一生必須遵守的準則,女人一生的宗旨只有兩個字: 服從。


近代賢妻良母的女性觀


近代以來,日本資本主義經濟的迅速發展和「文明開化」運動帶來了家庭生活和人們思 想觀念的巨大變化。紡織工業的優先發展,使得大批士族和農家女兒走進近代產業工人的行列。尤其是近代教育的普及使人們增長了知識,開闊了眼界。封建社會完全無視女性人格的 傳統道德已經遠遠落後於新的社會現實,女性觀也隨之發生了變化。


明治維新後,啟蒙思想家們批判儒家女子道德,把一夫一妻制之下與男子具有同等權利、 在教育子女方面頗有見識的西歐的女性作為理想的母親的形象,提出造就在人格上與丈夫平等、具備足夠的教育子女的教養與知識的母親是社會的重要任務。中村正直在《明六雜誌》 上發表題為《造就善良的母親說》的文章,指出「子女的精神心術大體與其母親相似,連後來的嗜好庇習也多似母親。人民改變情態風俗進入開明之域必須造就善良的母親,只有絕好的母親,才有絕好的子女」,而「造就善良的母親要在教女子」。中村還提出,為了實現「造 就善良母親」的目標,要男女受到一樣的教育,實現共同的進步。1887 年,文部大臣 森有禮在視察歧阜縣的教育情況並發表演說,更明確指出「國家富強的根本在教育,教育的根本在女子教育」,「女子教育的著眼點在於培養足以成為人之良妻、人之良母、料理一家的氣質與才能的女性。」中村正直的「造就善良的母親說」和森有禮的女子教育觀是近代新的女性觀即「賢妻良母論」的起源。因此,在明治初期大力吸收西方文明的所謂歐化時代, 學校教育實行男女共學,教科、教材也完全相同。

然而,從明治時代中期起,隨著天皇專制主義的確立,強調維護日本固有傳統的國家主 義思潮和家族國家觀開始滋長,並日益在意識形態領域中居主流地位。經過民法論爭後公布的明治民法肯定了封建家族制度,再次把婦女置於無權地位。在教育領域也通過「教育敕語」 的頒布,對明治以來的歐化教育政策進行了總清算,確立了以儒教理論為中心的教育方針。 在這種形勢下,賢妻良母的女性觀被賦予了新的內容。一些人提出要塑造「日本獨特的女性形象」,這種女性形象「不是能講流利的外語、精於算術理科之學,卻拙於家事,尤其是盲 目於現今社會風俗的歐化婦女,也不是長於詠歌彈琴卻迂於育兒的職業婦女,而是適應此過 渡時代的國情,足以培育下一代國民的婦女。」明治啟蒙期的開明的、近代的賢妻良母觀遂轉變為日本式的儒教型的賢妻良母觀。這種賢妻良母的標準包括:1、胸懷國家觀念;2、 通曉日本婦道;3、具有作為母親的自覺;4、具備科學的素質;5、富有健全的情趣;6、身體健康。一言以蔽之,賢妻良母即「排除個人主義思想,具備日本婦人固有之從順、溫和、 貞淑、忍耐、奉公等美德」的女性。


培養造就賢妻良母是近代教育的重要使命。在當時的社會中,女性一般都在十六、七歲結婚,所以,高等女校(女子高中)便成了女子的最終教育機關。因此,女子高中教育的指 導思想和教育目標就是培養賢妻良母的素養,涵養優美高尚的風氣和溫良貞淑的資性。正如菊池大麓(文部次官、後任文部大臣)所說:「女子結婚後要為人妻,為人母,男女互相幫助是各自的本分。家乃一國之本。一家之主婦成為賢妻良母是女子的天賦。故高等女學校是為了實現這種天職而進行相應的中流以上的女子教育的必要的機關。」根據1899 頒布的「高等女學校令」,在當時的女子高中的教學內容當中,除了加強女子修養教育之外,家務、裁 縫、手工藝授課內容增加,而外語、數學、理科的內容大大減少。在女子實業學校(如家政科、裁縫科等),則以培養「不辭勞苦,具有勤勉素質的普通家庭主婦」為主要任務。教學 內容全部為家務和修身教育,其他課程的教育僅僅保持在複習的水平。應當承認,賢妻良母的思想反映出女性在家庭中地位的提高,即女子由毫無權利變為男主外,女主內,由完全從屬的關係發展表面上的對等的關係,這與封建時代相比是一個了不起的進步。尤其是婦女的 教養水平提高以後,對於子女的早期教育和整個國民素質的提高都有著積極的作用。因此, 日本婦女有「教育媽媽」的美稱。但是賢妻良母思想的根本出發點還是從傳統的家族道德出發,把婦女限制在家庭內,實際上不過是男尊女卑的封建女性觀的翻版。對外侵略戰爭中, 軍國主義政權重彈「家絕不是以夫婦關係為中心,而是以親子關係為根本」的老調,婚姻的 概念也「不僅僅是妻子與丈夫結婚,而是妻子嫁給了這個家」。


戰後日本婦女地位的提高


戰敗後的日本,經過民主改革,最終完成了由於明治維新的不徹底性而被大大延誤了的 社會改革任務。經過戰後民主改革,處於家族最底層的婦女的地位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首先是婦女獲得了參政權。在戰前舊的家族制度下,婦女是丈夫的奴僕,是為了實現家的延續目的而生兒育女的工具,在社會中處於無權地位。儘管近代以來隨著資本主義的發展, 婦女的教育與教養水平不斷提高,在產業革命及其以後的資本主義生產發展過程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她們卻不能與男子一樣擁有參政權,被無理剝奪了選舉權與被選舉權,這一點使 日本近代資產階級民主制度大打折扣。戰後,佔領當局對婦女參政權問題極為關注。在1945 年10 月麥克阿瑟對日本政府發出的要求改革的「五大指令」中,第一條就是要賦予婦女參政權。在佔領當局的推動下,日本婦女為了爭取自身的權益,積極行動起來。1945 年9 月 11 日,成立了戰後對策婦女委員會,提出改善婦女地位的具體要求,如要求婦女的公民權、 選舉與被選舉權、婦女的政治結社權、就任公職權等等。婦女參政運動的開展,在社會上引起強烈反響,對政府也構成一定壓力,因而不得不採取順應時代潮流的措施。1946 年4 月 10 日,是日本歷史上婦女獲得參政權後首次行使投票權的日子。人們曾預想婦女投票率不 會超過半數,而實際上66.97%的有選舉權的婦女參加了投票。在這次選舉中,在79名女性 候選人中選出39人為日本歷史上第一代婦女眾議院議員,婦女當選率之高,在世界上也是 少有的現象。這次選舉促進了日本婦女的政治覺醒,象徵著婦女解放的歷史開端。 其次,戰後日本婦女地位的變化,最主要的是法律地位的變化。在佔領當局的直接干顧 預下,1946 年11 月,公布了《日本國憲法》。新憲法針對舊家族制度之弊,在第24條中專門規定了這樣原則:婚姻基於男女雙方之合意即得成立,且須以夫妻享有同等權利為基礎,以相互協力而維持之;關於配偶的選擇、財產權、繼承、居住之選定、離婚以及 其他有關婚姻及家庭之事項,法律應以個人之尊嚴及兩性平等為依據而判定之。這一規定, 將新憲法「全體國民都作為個人而受到尊重」和「全體國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這兩種基 本思想應用到婚姻和家庭生活方面。根據新憲法的精神,新民法也於1948 年1 月1 日開始實施。新民法通過以下規定改變了千百年來婦女被壓迫的狀況,實現了男女平等。


1、改革婚姻制度。舊民法的婚姻制度,無視個人尊嚴與男女平等。新民法對此予以全面修改。在結婚制度方面所作的更改是:①保護成年男女婚姻自主的權利。舊民法規定,婚 姻不僅要得到戶主的同意,而且凡年未滿30 歲的男子或未滿25 歲的女子的婚姻,還要得到 父母的同意。新民法則把這些規定刪去,改為「未成年子女結婚,應經其父母同意。父母一 方不同意時,有他方同意即可」。②舊民法規定,結婚後,妻稱夫之姓,由改變姓氏來表示進入另外一家。新民法則規定姓氏由夫妻協議定之(第750 條)。確定姓氏的目的,完全在於方便稱呼,而不存隸屬關係。③同居義務的變更。舊民法只規定「妻負與夫同居之義 務,夫應使妻與之同居」。這種男女不平等的規定,顯然不符合新憲法第24 條的精神,故新民法規定:「夫婦應同居,相互協力,相互扶助(第752 條)」,從此夫妻互負同居的義務。


2、保障婦女的權益。在明文規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新憲法面前,妻子的無能力制度被廢除了。新民法亦在各方面保障妻子享有與丈夫完全平等的權利。它主要表現在: ①新民法實現了離婚原因的合理化。在舊家族制度下,丈夫的不忠不能成為妻子要求離婚的 理由,妻子只能為此而哭泣。新民法剔除了這種不平等,改為配偶者不貞行為時,即可提起 離婚訴訟(第770 條),不因其為夫或妻而不同。②規定家庭財產系由夫婦協力而得,故不 管是協議離婚,還是裁判離婚,當事人的一方,有權向另一方要求分割財產(第768 條), 這是一項保障男女平等的實質性規定。③提高被繼承人配偶(妻子)的繼承地位。過去,妻 子在繼承上地位很低。在家族繼承方面,不能作為法定家督繼承人;在財產繼承方面,繼承 順位在直系卑屬之後,即在被繼承人無子女或子女死亡及其他喪失繼承權、而又無代位繼承人的情況下,才能繼承丈夫的財產。新民法規定:被繼承人的配偶有權繼承被繼承人的財產, 在與子女為共同繼承人時,配偶的應繼承份額為三分之一;在與被繼承人的直系尊屬為共同 繼承人時,配偶的應繼承份額為二分之一;在與兄弟姐妹為共同繼承人時,配偶的應繼承份 額為三分之二(第900 條)。此規定使妻子在家庭中的地位真正得到提高,對於婦女來說「長 而又長的黑暗歷史總算結束了,妻子長達幾個世紀的隱忍服從的世界裡脫身出來,好容易才得以成為財權的主體」。④母親成為親權人。在舊民法時代,子女的親權人是父親。母親生養子女,為孩子一生操勞,法律卻不賦予母親以任何權利。尤其在不得不離婚的情況下, 因為孩子的親權是父親,孩子就是丈夫的。


3、繼承製度的改革提高了女子的經濟地位。在家長制家族制度下,實行由長子單獨繼承,女兒取得繼承權是在極其有限的情況下才出現的。如果婚生的孩子都是女孩,而非婚生 子是男孩,那麼,戶主的權利、義務、財產、地位便要由非婚生的男孩繼承。因而女兒和只 生女兒的母親的地位是不安定的。根據新民法,家庭子女不分男女,都有平等的繼承權。已婚的女兒,也可以與其他子女一樣,平等地繼承娘家父母的財產。由於實現了繼承方面的男女平等,女兒成為財產權主體的機會多了,這對於提高婦女的權利和地位有著不可估量的作用。


經過戰後民主改革,日本婦女已經獲得了相當程度的解放。然而,提高婦女的社會地位, 實現真正的男女平等是長期的任務,既需要有法律上的規定,更需要道德上的認同。千百年 來根深蒂固的男尊女卑觀念不可能迅速銷聲匿跡,而在相當長的時間內還支配著人們的思想和行動。日本是當今世界經濟最發達的國家,也是世界上有名的「大男子主義」國家。1982 年總理府進行的「婦女的生活與意識國際比較調查」的結果表明,有66%的家庭由丈夫掌管家庭事務的最終決定權,而由妻子或夫妻共同決定家庭事務的加在一起也不足30%。 「男主外,女主內」已經成了日本社會分工和家庭義務的定式。人們依然認為家庭主婦就是婦女的終身職業,操持家務、照料孩子是婦女的本分,無微不至地伺候丈夫是婦女必須具備 的美德。即使是雙職工家庭,也必須由婦女承擔全部或絕大部分家務。日本的婦女似 乎是溫順的代名詞,最能容忍。由於「男主外,女主內」觀念的存在,婦子就業的人數雖然逐漸增多,但總的趨勢是呈M型,即從學校畢業後就業——結婚或生育後退職——孩子長大後再就業。使婦女一生大部分時間都離不開家庭,從而難於實現真正的男女平等。

喜歡這篇文章嗎?立刻分享出去讓更多人知道吧!

本站內容充實豐富,博大精深,小編精選每日熱門資訊,隨時更新,點擊「搶先收到最新資訊」瀏覽吧!


請您繼續閱讀更多來自 日中資本市場 的精彩文章:

TAG:日中資本市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