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特警狙擊手與軍隊狙擊手的區別
本文曾發表於《輕兵器》2016年7月下,原標題為《軍警狙擊手差異呈現》
※ 任務 ※
首先,戰爭行為和執法上的區別,就決定了軍隊的狙擊手與公安特警狙擊手所面對情況的差異。由於任務形式的不同,角色的不同,導致政策法規方面也不同。
軍隊狙擊手面對的是敵對人員,無論那些教材上羅列的什麼指揮官、傳令兵、重武器操作人員等等各種各樣的目標,這些都是明確的敵人。基本上,狙擊手一進入戰場,對面的就是敵人,包括穿平民服裝的人也可能是偽裝的敵人。所以只要找到目標就可以扣下扳機。
軍隊狙擊手選定目標有兩種方法,一種是自由選擇,另一種是指定(如軍官、政要),後者需要有目標識別的能力。而大多數情況下是由狙擊手自由選擇的,因為敵人可能數量眾多,他們會優先考慮威脅比較大、對戰鬥進程影響比較大,以及命中後最不容易暴露自己位置的目標。
指揮人員通常不會把狙擊手的行動釘死在一個固定的時間表上,一般會給予狙擊手最大限度的行動自由。只要狙擊手弄清楚指揮官的意圖,就能自由的選擇自己的行動方案和目標。另外,狙擊手有時候要脫離主力部隊,潛伏到敵後進行活動,因此軍隊的狙擊手一般都要學習潛伏、追蹤等等野外作戰。此外,還要預先選定好逃生路線,萬一被敵人發現,就要迅速脫離。
而公安特警狙擊手在執法行動中的目標往往是確定的,不需要自己去尋找和識別。而公安特警狙擊手一進入現場,面對的可能只有一兩個犯罪嫌疑人,在周圍除了人質,可能就是成千上萬的圍觀群眾。而且他們往往需要接到現場指揮人員下達的命令後才可以開槍,因為指揮人員要考慮是否可以通過其他途徑來解決問題,比如談判,或考慮如何進攻才能降低人質和圍觀群眾的風險。因此,公安特警的狙擊手的自由度就要比軍隊狙擊手小得多,不能由他們自由發揮。
以美國SWAT的制度為例,如果現場指揮發出「綠燈」(GREEN LIGHT)的代號,狙擊手是不能隨意開槍的。
同樣,國內公安特警狙擊手的運用也是差不多。一般有兩種形式,一種是聽從現場指揮的命令,一旦命令開槍就抓緊時機開火;另一種是自由把握時機,這種情況通常適用於人質劫持,因為按照《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九條里的規定,一旦發現歹徒開始傷害人質,不用等待命令就可以立即開槍。
此外,軍事行動一般都會預先制定作戰計劃,提前作準備,所以軍隊狙擊手有足夠時間去策劃自己的行動路線、潛伏位置等等。而特警單位的處突任務往往受領得比較突然,不會提前預見。狙擊手可能正在值班,但也可能剛好在休假,就必須馬上趕赴現場執行任務,而且是在受領任務後,才能根據現場的具體情況制定出幾套狙擊方案供現場指揮選擇,而不能提前制定計劃。
軍隊狙擊手如果需要深入敵後,在制訂計劃時還必須想好退路和接應人員,但特警狙擊手卻不用考慮逃生路線。事實上,在特警處突的絕大部分情況下是已經包圍目標,讓犯罪嫌疑人無處可逃,然後才考慮怎樣說服罪犯投降,或通過一槍擊中來保護人質的安全。所以特警狙擊手到達現場後,需要考慮的是合適的狙擊位置。
在選擇狙擊位置時,軍隊狙擊手考慮的是不容易暴露目標和容易脫逃,然後只要能命中敵人,就不需要作過多的考慮。因為在軍事行動中對平民的誤傷被認為是可以接受的,並稱之為「間接傷害」。比如在2016年1月,一個英國SAS狙擊手在伊拉克使用M82A1反器材步槍連續發射了30發穿甲彈,擊斃了躲在一棟房子里的3名ISIS武裝人員,當時在那棟房子里還有20多位平民,這樣射擊隔牆目標其實是很容易造成誤傷的。
而警察狙擊手選擇狙擊位置時,雖然不用考慮逃生路線,但卻需要考慮其他的因素。
在2010年馬尼拉香港旅遊團人質事件中,當地特警處置失當,造成嚴重死傷,而事後調查中發現,其中一名人質更是死於警方射出的流彈;在2015年的悉尼咖啡館劫持事件中,也有一名人質是被警方射出的流彈擊中身死亡。而在國內,也曾經發生過類似的事件。警察如果在執行任務時誤傷人質,可不像軍隊造成「間接傷害」那樣只要發個道歉聲明就可以完事的。
因此,公安特警狙擊手所選擇的狙擊位置必須是最不容易造成人質或圍觀群眾傷害的。大家都知道,中國人最喜歡看熱鬧。在美國,市民看到警察執法都會躲得遠遠的,生怕警察和歹徒交火時流彈亂飛。但在中國,情況卻剛好相反。所以公安特警狙擊手在選擇狙擊位置、射擊角度、射擊時機時,必須考慮二次傷害、跳彈等情況。
2015年7月13日瀋陽市特警抓捕暴恐分子時的新聞照片
即使看到有攜帶武器的特警在執行任務,但仍有大量市民在在圍觀
廣州同德花園槍擊案中現場處置的照片,當時周圍也是很多圍觀群眾
這雖然是一張P出來的惡搞圖,但實際上在中國差不多就是這樣的情況
除了要考慮平民的安危,特警狙擊手也要考慮新聞媒體的影響。事實上,在執法行動中,現場指揮人員就要考慮這方面的問題。因為新聞媒體對犯罪現場的報道,不僅僅會在事後造成公眾影響,甚至在事件解決前也可能讓犯罪嫌疑人得知警方的行動。比如1972年西德慕尼黑奧運會上發生的巴勒斯坦恐怖分子劫持以色列運動員的事件中,當西德警方準備潛入運動員宿舍時,就是恐怖分子通過電視直播而發現了,從而導致第一次營救行動失敗。而2010年馬尼拉事件中,歹徒突然開槍射殺人質,也是因為通過電視知道他的弟弟和政府談判失敗,從而情緒失控。所以,特警狙擊手在事件徹底解決前,應避免被新聞媒體捕捉到他的身影。
至於軍隊狙擊手就不必考慮新聞媒體和圍觀群眾的干擾了。
當然,也有例外的,那就是監視任務。軍隊狙擊手在受命監視和控制一片戰場分區的時候,通常都要避免被敵人發現。而在一些大型公眾活動、或有重要政治人物公開露面的場合中,特警狙擊手有時會被布置在活動場所或政要行進路線附近的制高點上進行監視,但特警狙擊手的這種監視活動卻不一定會完全隱藏起來,有時甚至會高調地公開露面,因為特警狙擊手的這些監視任務是一種防範性的保安工作,公開露面本身就是一種威懾力量,警告那些隱藏在普通群眾中的不法分子不要輕舉妄動。
在俄羅斯的紅場閱兵中,負責保安監視的狙擊手根本不擔心被人發現
※射擊距離和環境※
當軍隊狙擊手與公安特警狙擊手在執行任務上有了區別,這就導致作戰環境上的不同。首先就是射擊距離的不同。
軍隊狙擊手所選擇的狙擊位置,往往是在能夠命中的情況下,儘可能的遠離目標,至少在兩、三百米外,甚至會超過一公里。雖然不少軍隊的狙擊手學校、教材都把ONE SHOT ONE KILL(一槍一命)當成口號,但事實上,除了斬首行動外,軍隊狙擊手並不要求一定要擊斃目標,即使只是擊傷,甚至沒有命中目標,只要能起到阻滯敵人行動的作用,就達到目的了。以下圖為例, 這是發生在伊拉克戰爭中的一組圖:當一名美國海軍陸戰隊士兵被伊拉克狙擊手擊傷後,另外兩名陸戰隊員嘗試救他時,其中一人又被狙擊手擊中。
國外特警隊狙擊手訓練用的T區(T-Zone)靶
有大量例子可以說明這一點。比如,美國第一狙擊手克里斯·凱爾在他的自傳里說到,他最遠的2100碼擊殺記錄完全是靠運氣才命中的。當時他發現遠處一屋頂上有扛著RPG的敵人,他用狙擊槍瞄準這個目標打了一槍,當時並不期待能夠命中,只要能驚嚇到對方,讓即將被伏擊的美軍車隊有反應的時間就達到目的了,只是沒想到這一槍就命中了。
然而,公安特警狙擊手要麼不開槍,一旦開槍就要求「一槍制停」,而這個「制停」往往就是「斃命」。如果他們開的第一槍沒有達到讓目標立即「制停」的效果,即使重傷了罪犯,罪犯仍然可能立即傷害人質。在國內就發生過數起類似的事件,比如在一起人質劫持事件中, 特警狙擊手第一槍僅僅是擊傷了罪犯,而導致人質被罪犯割斷喉嚨,幸好被醫生搶救過來。又比如以下新聞圖片中的2009年深圳保安亭人質事件中,罪犯在被手槍連續擊中的過程中仍在多次揮刀砍傷人質,雖然該起事件並不是由狙擊手處置的,但足以說明如果在處置人質事件中不能做到一槍制停會有什麼後果。
可以說,真正貫徹ONE SHOT ONE KILL理念的,其實是特警狙擊手。
而要做到「一槍一命」,而且不能打中人質,狙擊距離就應該儘可能靠近。因為射擊距離越遠,子彈的散布面積越大。如果目標是躲在人質後面的,那麼可供瞄準射擊的部位就非常小。因此要儘可能拉近距離來確保準確命中。
美國FBI曾經統計過美國警察狙擊手執行任務的射擊距離,結果發現絕大部分都是不超過100碼(約91米),而且超過九成不超過70碼(約64米)。在國內情況也是一樣。發生在國內需要狙擊手解決的案例中,射擊距離最遠的是110米,但也就這一例是超過100米的,其他案例的射擊距離都是在100米內,而且絕大多數不超過50米,甚至有20多米、10多米的。像是國產CS/LR4高精度狙擊步槍已經被一些公安特警單位所裝備了,而此槍目前為止在實戰中最遠的射擊距離也只有86米。
俗稱「高精狙」或「26萬」的CS/LR4,在實戰案例中最遠射擊紀錄不到100米
另外,軍隊狙擊手經常在相對開闊的野外作戰,即使是在巷戰中,也大多是佔據制高點,儘可能控制一大片距離遠大的區域。這點在克里斯凱爾的自傳中也有提及。
而特警狙擊手的作戰環境,大多是市區內。而要運用到狙擊手問題解決,不外乎3種情景:
1)建築物內(住宅、辦公樓、廠房)的反劫持
2)公共場所(廣場、馬路上)的反劫持
3)交通工具(車輛、地鐵、飛機)內的反劫持
其他的,比如在荒野中圍捕犯罪分子,就不需要專門找狙擊手解決。
在這些場景中,狙擊手可以利用地形地貌隱蔽地接近目標,即使在開闊的馬路上,也可以利用交通工具來接近目標。總之,射擊距離儘可能地靠近。而且不需要監視一片區域,只需要專心瞄準目標。
軍隊狙擊手在作遠距離射擊時經常要考慮的風、雨、溫濕度等環境因素的影響,對於特警狙擊手來說就不必考慮太多,因為射擊距離太近,這些因素往往都來不及對子彈產生作用。
第一作者曾專門在颱風下雨天中做過試驗,由於射擊距離近,風雨對散布的影響微乎其微
※心理壓力※
軍隊狙擊手與特警狙擊手的心理壓力來源是不同的。
軍隊狙擊手擔心的是暴露目標,引來敵人的炮火,但不用擔心傷害圍觀群眾,不用擔心上電視,射擊時機的選擇比較自由,打還是不打,沒有領導的干擾。
公安特警狙擊手在執行任務時,人質的安危、圍觀群眾,媒體現場報道,都會構成心理壓力,此外,在國內的執法環境中,還會有來自領導語言上的壓力。比如領導可能會不時的問「有沒有把握?有幾成把握。」如果現場領導多了,可能隊長剛問完,接著局長又會問,局長問完了,最高現場指揮可能還會問。大家都想確認狙擊手的信心和把握,但卻沒有意識到會對狙擊手構成心理壓力。
另外,面對即將射擊的目標時,特警狙擊手還會有道德和社會倫理壓力影響他。因為射擊距離太近了,所以特警狙擊手通過瞄準鏡瞄準時,他能清楚地看到目標的表情、眼神,這些都告訴他,他瞄準的不是一個靶子,而是一個活生生的人。軍隊狙擊手在戰爭開槍射擊敵人是不會受到道德和社會倫理的影響的。
另外,在一些單位里,出現過「一次性狙擊手」的現象,就是因為射擊後心理壓力沒有得到緩解,有人因為任務失敗而失去信心;有人則是成功執行任務後,過不了心理關。
實際上,對於特警狙擊手來說,應該有可以說「不」的權利。當領導問能不能開槍,如果確實不存在開槍的條件,狙擊手應該強調這一點。
※副狙擊手(副射手、觀察員)的作用※
無論軍隊還是執法機構,大多數情況下狙擊手都不是單槍匹馬行動的,往往是以小組的形式活動。稱之為狙擊小組。狙擊小組最少是兩人組成,如果是雙人小組,一般來說是分主射手和副射手,副射手有時也被稱為觀察員,因為他不僅要輔助狙擊手偵察敵情,還要觀察周圍有沒有其他敵人接近,保護狙擊手。在軍隊里,主、副射手二人的位置往往是比較固定的。而且,軍隊的狙擊小組是長時間搜尋目標,找到了就能射擊。
然而,公安特警的狙擊小組卻不一樣,特警狙擊手的目標是已知的,不需要自己尋找,但卻可能需要長時間的對峙,所以從一開始就要盯住他,這就需要消耗大量的精力、體力,時間一長就會導致動作僵硬、反應遲鈍、視力模糊。另外,由於特警狙擊手的位置是安全的,周圍都是自己人,所以也不需要副射手提供保護。因此,特警狙擊小組的主副射手一般都是輪換的,即主射手進入瞄準狀態,副射手只負責溝通和報告,然後隔4、50分鐘或半小時兩人互換(據說FBI的制度是20分鐘一換)。
所以,特警狙擊小組中的兩名射手都必須是射擊水平高、心理狀態穩定的狙擊手,不能其中一個人能果斷地開槍擊斃目標,另一人卻信心不足,即使罪犯開始傷人也遲遲不敢開槍。
※訓練※
前文提到的種種區別,必然導致在訓練側重點方面的不同。
首先,在射擊訓練上,公安特警狙擊手應多重視近距離射擊訓練,而不要把精力集中在遠距離射擊上。
雖然接近射擊距離是為了更容易命中目標,但並不等於說近距離精確射擊就沒有難度。我們知道,子彈的飛行軌跡是曲線的,因此瞄準鏡只在某個距離上與彈道重合,這稱之為歸零。比如一把槍歸零在100米,而射手要瞄準40米處躲在人質後面的歹徒,他就必須知道,彈著點位置是在瞄準點的下方。但具體偏差多少呢?就必須通過平時訓練,打出自己的射表來。
而且,特警狙擊手必須熟習不同距離下,不調整手輪就能直接射擊。且不說每次執行任務的距離都不同,這次可能是27米,下次可能是51米。就是在一次任務中,可能由於犯罪嫌疑人在現場來回走動,導致目標和射手之間的距離不斷變化。這種情況下,調手輪是來不及的,所以射手必須熟悉自己手上武器的射表,這就要求多練習100米內不同距離上的精確射擊。
當然,考慮到例外的情況,作者認為公安特警狙擊手仍然需要練習遠距離射擊,但在練習時間的分配上不宜把過多的精力用於遠距離精確射擊。
上圖為美國一名特警狙擊手教官提到他在海軍陸戰隊當狙擊手的時候,就習慣把瞄準鏡歸零在500米,並打出在不同距離上的彈著點位置,這樣在實戰時面對不同距離上突然出現的敵人,不用去調瞄準鏡就直接瞄準射擊。
特警狙擊手也要練習潛伏的技巧,但原因正如前文提及的,不像軍隊狙擊手那樣出於安全的需要,而是為了防止被犯罪嫌疑人發現從而刺激到他們。在偽裝、潛伏方面,特警狙擊手要考慮的是人口密集的城市環境中怎樣隱蔽地接近目標,並長時間潛伏不被發現。
對於特警在城市環境下的偽裝,有一些人認為是不需要穿吉利服,因為一個穿著吉利服的狙擊手站在馬路上是很顯眼的。但其實在城市裡也有公園或小區、道路的綠化地形,例如廣州天河東歹徒持槍搶劫銀行,特警就是利用綠化帶隱蔽的。所以採用什麼樣的偽裝手段,這取決於現場環境。當然了,如果是穿便服,用魚具包代替槍箱也是適合國內城市環境的一種偽裝方法,總之,特警隊員應該根據現場的情況和制定的方案來決定偽裝的方式方法。
適合吉利服的城市偽裝環境
另外,有一項叫做目標識別的狙擊手訓練項目。因為軍隊狙擊手往往在執行一些定點清除(俗稱「斬首行動」)的任務中,是要在人群里找出有價值的目標,比如在一群阿富汗人中找出塔利班的頭目。而公安特警狙擊手卻不一定需要進行這項訓練,因為一個拿著武器劫持人質的目標,不需要你去辨認臉部特徵。而且執法行動中,也不存在「斬首行動」這樣的任務。
在心理訓練方面,由於公安特警狙擊手是公務員,不是軍隊,他們的心理壓力來源不同於軍隊,因此也不能照搬軍隊的心理訓練方法。
除了軍隊與警察的不同,也要考慮國內外的不同。現在有些單位找國外教官訓練,國外的先進經驗必須學習和參考,但不能完全照搬,要考慮國內執行環境、政策法規的不同。
※器材※
在狙擊器材的區別上,首先有一種誤區。有的人認為警用狙擊步槍需要比軍用狙擊步槍更高的精度。但事實上,可以在800米命中身軀的器材,也可以在50米命中雞蛋大小的要害部位。所以在狙擊步槍的要求上,軍用與警用其實並沒有太大的區別。當然,軍用器材要求比較高的可靠性,在風沙雨雪的惡劣環境中能保持運作。特警狙擊手雖然不用在泥漿、雪地里爬,但他們也不願意使用一種精度很高卻容易出故障的狙擊步槍的。所以在狙擊步槍的選擇上,其實並不需要刻意去區分軍用或警用。
不過,在輔助器材上,區別就比較大了。
例如,前文提到由於射擊距離太近,特警狙擊手不需要考慮風、雨等環境因素的影響,因此特警狙擊手在執行任務時,一般都用不上測風、測溫、測濕這些輔助儀器。但考慮到近距離精確射擊的需要,測距儀還是要帶的。彈道計算器不是必要的,但最好帶上自己的射表。
另外,為了據槍穩定,可以預備好三腳架、米袋、雙面魔術貼等用於穩定槍支的物品,在到達現場後可以根據射擊位置的地形地物選擇合適的輔助手段來穩定槍支。
這些必帶的輔助器材平時就應該放在背包里,緊急出動時,拿起背包帶上槍就可以走了。
作戰背心反而不是必須,因為特警狙擊手的目標只有一、兩個,甚至射擊機會只有一次,因此不需要隨身攜帶大量後備彈藥執行任務。
另外,格鬥用的刀具通常是用不上,但玻璃刀可以帶,有時候躲藏在建築內,有可能需要劃開玻璃窗來射擊。
※ ※ ※
當然,軍隊與特警狙擊手的區別不僅僅是上面提到的內容,而且在訓練方式方法上的區別,並不是三言兩語能說得清楚的。另外,在戰術應用上也有許多區別,比如選擇射擊位置的要點是什麼?協同射擊的要領是什麼?什麼是狙擊補救及狙擊補救的做法等等,限於篇幅關係,筆者在本文僅是簡單歸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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