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試用期的那些坑!這些都是違法的!
試用期管理,一直是HR最頭疼的問題,特別是應屆畢業生,說重了不行,不說也不行,遇到點兒困難和問題就覺得自己不適合,其實並不是真的不適合,而是給自己逃避找個理由。
也是因為這樣很多企業為了減少試用期的損失和規避風險,就想出了各種各樣的奇招。
小L就碰到了這樣一家公司,入職時談好試用期工資3200元,轉正後薪資4000元,可誰想到第一個月發的工資只有1000多,跑去HR那裡一問才知道,前7天算考察期不計算工資,而且試用期不上保險,但保險的個人自付部分需要提前扣除,待轉正後上保險的時候用,但如果試用期離職,已扣除的部分自付部分公司不予退還。
真是沒天理了,7天考察期,我認,如果7天到了我不合格,公司不給錢,我也認,誰讓我勝任不了呢,可我明明過了7天考察期,都做了1個月了,那7天為啥沒有工資?
就算不給,也沒事兒,你提前說呀,我可以選擇不來入職,現在這叫什麼,赤裸裸的欺騙!這樣的公司,這樣的老闆,能留下人才那才叫怪呢。
公司管理靠的是制度,靠的是理念,而不是靠算計,怕招來的人不合適,白拿工資不創造價值,這沒錯,但不是靠增加7天考察期就能解決的,這是應該通過人才選拔來解決的。試用期不想給員工上保險,怕人員不穩定,又怕員工去社保舉報,就先讓員工預交保險,離職了還不退,我也真是佩服這位老闆如此心機。
勞動合同法中關於員工試用期的這些規定,大家一定要知道。
1、試用期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明確了「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2、試用期期限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明確了「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3、試用期保險
試用期期間員工享受的權利包括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護、接受職業技能培訓、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等。例如:用人單位不依法為試用期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是損害試用期內勞動者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
4、試用期勞動關係的解除
試用期用人單位是不能任意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中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不是簡單的想用就用不想用就不用,這也是很多勞動爭議產生的原因。
公司發展靠的是人才,招聘不易,且招且珍惜。
制定規範的流程,關愛、培養新員工,為新員工的快速融入和成長營造一個和諧環境,讓新員工快速,順利度過試用期,成為可以為企業創造價值的人才才是管理的根本。
※別再問我離職原因了,這事兒,馬雲早就說的很清楚了!
※試用期被公司辭退,記得向公司要補償金!
※Offer 是否具備法律約束力,關鍵看是否做了這三件事!
※三方協議和檔案,不能忽視的畢業手續!
※老闆,別等收到員工的辭職申請才加薪,為時已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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