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鉤:宋朝禁武器?這鍋我不背!
文 |吳鉤
天津有一位51歲的大媽趙春華,在街邊擺了一個氣球射擊攤位,結果她的6支槍形物被有關部門鑒定為槍支,被法院一審以「非法持有槍支罪」判了三年六個月的有期徒刑。新聞傳出,輿論嘩然。有朋友建議總寫宋朝的我談談「宋朝的禁止民間私藏武器」吧。其實所謂「宋朝禁止民間私藏武器」,是一種誤會,容易誤導讀者。
資料圖,圖文無關
如果一名宋朝人聽了這話,他恐怕會說:這鍋我不背。
上網一查,關於「宋朝禁止民間私藏武器」的說法,還真流傳甚廣。許多網友可能是受了網文或歷史作家所寫文章的影響,才以為宋代曾經大範圍禁止武器。比如張宏傑先生有一篇文章就說:「開國十年之後的開寶三年,以一條哨棒打下了四百八十座軍州的宋太祖頒布了一條意味深長的法令:京都士人及百姓均不得私蓄兵器。他顯然不想再有第二個人用哨棒把他的子孫趕下皇位。……宋代7次頒布禁止私人藏有武器的各種法律,禁止的地域範圍從首都擴展到全國,武器種類則從兵器擴展到了老百姓生活日用的刀具。」
還有一些網文在很認真地討論:正因為北宋禁民間私藏武器,導致「中國兵器鑄造工藝落後於世界乃至失傳」,也致使漢唐的尚武精神從宋代開始沒落。
看到這樣的討論,我想還是有必要寫篇短文澄清一下。實際上,歷代官府都發布過禁止民間私藏「兵器」的法令。顧炎武的《日知錄》、《日知錄之餘》「禁兵器」條,輯錄有歷代禁止私藏兵器的法律,有興趣的朋友不妨找出來看看,我略舉幾個例子:
王莽始建國二年,即「禁民不得挾弩鎧,徙西海」;
隋朝大業五年,「民間鐵叉、搭鉤、柔刃之類,皆禁絕之」;
唐律規定,「甲弩、矛、旌旗、幡幟」都屬犯禁之物,不得私藏,「諸私有禁兵器者,徒一年半」;
宋朝的《刑統》其實抄自《唐律疏議》,也是規定「諸私有禁兵器者,徒一年半」;
明朝景泰二年,「禁廣東、福建、浙江等處軍民之家不得私藏兵器,匿不首者,全家充軍,造者本身與匠俱論死,其知情者亦連坐之」,禁令更為苛嚴。
為什麼隋、唐、宋、明均有關於民間私兵的禁令,卻單獨認為宋朝的禁私兵「導致了尚武精神的沒落、兵器鑄造工藝的落後」?如果這不是出自對歷史的不熟悉,顯然便是心存偏見了。
其次,我們需要分辨清楚兩個概念:兵器與一般武器。請注意,宋政府禁止民間私藏的是「兵器」,而不是一般武器。這裡的「兵器」,有一個限定,是指「甲、弩、矛、矟、具裝等,依令私家不合有」,至於「弓、箭、刀、楯、短矛者,此上五事,私家聽有」。
也就是說,民間私人是可以合法持有弓、箭、刀、楯、短矛的。張擇端《清明上河圖》中,「孫羊正店」旁邊就有一家武器店,有一個大概是顧客的人正在試挽一面大弓。顯然,弓箭等武器是公開出售的。《水滸傳》小說中,許多好漢都是帶著一把朴刀走江湖,因為朴刀也是民間可以持有的武器。
張擇端《清明上河圖》上的武器鋪
宋初,趙匡胤確實下過一條禁令:「京都士庶之家,不得私蓄兵器。」但是,我們應該注意到,這裡禁的是「兵器」,並不是一般民用武器,熙寧初年的《畿縣保甲條制》可以證明:「除禁兵器外,其餘弓箭等許從便自置,習學武藝」。
當然,個別地方由於特殊原因,一些殺傷力大的刀具也受到管制,如嶺南,「民為盜者多持博刀,捕獲止科杖罪,法輕不能禁」,所以宋廷在景祐二年,詔令廣南東西路「民家不得私置博刀,犯者並鍛人並以私有禁兵律論」。
趙宋政權剛剛平定江南之時,也曾經「禁江南諸州民家不得私蓄弓劍、甲鎧, 違者按其罪」。但到太平興國八年,有司便提出解除這一武器禁令,因為按照法律,列入限制級別的兵器是指甲、弩、矟、具裝等,「弓箭、刀檷、短矛並聽私蓄」。朝廷聽從這一建議,放開了禁令。宋真宗時,還有官員提議:「蜀民以射生為業, 民私蓄弓矢,請行禁絕。」但宋真宗反對:「平時民家或用防盜,不必禁也。」
縱觀宋朝300年立法,大致上,我們可以肯定地說,民用的哨棒、刀具、弓箭,都是可以合法地攜帶的武器。金庸小說《天龍八部》、《射鵰英雄傳》、《神鵰俠侶》中的宋朝俠客,以及《水滸傳》里的好漢們,帶著一把朴刀之類到處跑,是沒有問題的。
到元朝時,元廷對民用武器的限制才變得更加嚴格,對私藏禁兵的懲罰也更加嚴厲。元朝律法規定:「諸都城小民,造彈弓及執者,杖七十七,沒其家財之半,在外郡縣不在禁限;諸打捕及捕盜巡馬弓手、巡鹽弓手,許執弓箭,余悉禁之;……諸民間有藏鐵尺、鐵骨朵,及含刀鐵拄杖者,禁之。」列入禁制的武器類別,遠遠超過前代,連彈弓、弓箭、鐵尺都禁止民間使用。所以坊間便有了元朝禁用菜刀、只准十戶共用一把菜刀的傳言。生活在元朝的張無忌如果想帶著弓箭刀劍出門,就得非常小心了。
對違反禁令的人,元政府將重懲不貸:「諸私藏甲全副者,處死;不成副者,笞五十七,徒一年;零散甲片下堪穿系禦敵者,笞三十七。槍、若刀、若弩私有十件者,處死;五件以上,杖九十七,徒三年;四件以上,杖七十七,徒二年;不堪使用,笞五十七。弓箭私有十副者,處死;五副以上,杖九十七,徒三年;四副以下,杖七十七,徒二年;不成副,笞五十七」。按元朝的標準,一張弓加三十枝箭,為一副。私藏十副弓箭,罪可論死。
明清時期,由於火器已經相當成熟,政府對私兵的禁制,主要放在火器上。《大明律》規定,「凡民間私有人馬甲、傍牌、火筒、火炮、旗纛、號帶之類應禁軍器者,一件杖八十,每一件加一等,私造者加私有罪一等,各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非全成者,並勿論,許令納官。其弓、箭、槍、刀、弩及魚叉、禾叉,不在禁限。」法律對弩放開了禁制,這大概是因為,明代的弩,殺傷力已不如宋弩。而且,在火器面前,弓弩的威脅也實在有限。
《大清律》「私藏應禁軍器」條仍沿用《大明律》,清政府管制武器的重點還是火器:「私鑄紅衣等大小炮位及抬槍者,不論官員軍民人等及鑄造匠役,一併處斬,妻子給付功臣之家為奴,家產入官。鑄造處所鄰右、房主、里長等,俱擬絞監候。」對私藏火器的懲罰極重。
此時,管狀槍的應用已經相當普遍,比如在廣東,「粵人善鳥槍,山縣民兒生十歲,即授鳥槍一具,教之擊鳥」。因此,「禁槍」一直是清政府的頭等大事之一,乾隆曾諭令各省督撫,「將民間私鑄鳥槍一事,實力查禁,毋許工匠再行鑄造,並曉諭民間有私藏者,即令隨時繳銷」。但效果卻不怎麼樣,據學者研究,「自乾隆四十六年至乾隆五十八年 13年間,清政府至少收繳鳥槍、鐵銃43666桿。以全國之大,十幾年才收到4萬多桿鳥槍,平均每年也就只有3000多桿,這樣的成果實在有限。」(參見邱捷《清朝前中期的民間火器》)
到清末時,清政府只好默認現實,允許一部分民間團體(如鏢局)合法擁有、使用火槍,但要求持槍人到政府部門登記註冊。
歷代政府禁止民間私藏兵器,主要是出於兩方面的考慮:其一,維持官府對於民間的暴力優勢,防止民間私兵威脅政權的安全性。其二,維護社會公共安全,私兵泛濫對於平民的人身與財產安全也會構成威脅。從公共安全的角度來看,對民間兵器加以適度的管制,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如果連菜刀、彈弓、弓箭都要禁止,連老太太擺個氣球射擊攤子都要問刑,那也太缺乏自信了。
【注】本文題圖為畫作:武松打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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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鉤| 騰訊·大家專欄作者,歷史研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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