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山懸浮微粒物質納入台灣地區災害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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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夏經緯網11月7日訊:據台灣媒體報道,台灣「立法院」院會7日三讀修正通過「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將懸浮微粒物質、火山災害納入災害項目。「內政部」在初審時表示,做為火山災害主管機關,會進一步研究相關議題和SOP(標準作業流程)。
據報道,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吳思瑤提案指出,地震只是火山災害的眾多並發影響之一,其餘包括火山熔岩流、火山灰及火山氣體等危害都與地震不同,在未「入法」的情況下,完全無從應變防範,更無法建置預警演練SOP,因此提案將火山災害納入。
三讀條文明定,懸浮微粒物質、火山災害都納入災害項目。其中,火山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懸浮微粒物質災害主管機關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內政部次長」花敬群在「法案」初審時表示,火山爆發造成的災害為複合型災害,也是毀滅式的,相關應變與事前判斷涉及高度專業,但目前台灣地區經驗不足,將由「內政部」擔任災害應變單位,進一步研究相關議題與SOP(標準作業流程)。
責任編輯:王永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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