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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房產證加女友名 如今想分手卻分不脫


小伙房產證加女友名 如今想分手卻分不脫



馮駿現在想分手不敢分

「我們還是分手吧!」這一年來,27歲的馮駿已經記不得是第幾次和女友鬧分手了,然而兩人又無限次的複合,這並非感情捆綁,而是因為馮先生的房產證上加了女友的名字,如果真的分了手,就意味著房子要分給女友一半……


為表忠心寫上女友名


昨天上午,記者來到江北石馬河馮駿父母家裡,馮駿在冉家壩一家置業公司做顧問,他用手機翻開自己的房產證照片,上面赫然寫著:馮駿、李安娜。馮駿說,自己的煩惱就在這幾個字里。


「我為了表達我的忠心,就寫上了她的名字。」馮駿說,自己與女友於2015年中旬開始交往,3個月後,馮駿在李安娜的陪同下,以21萬餘元的首付價格,購置了位於南坪銅元局的一套房子,併當場在購房合同落下兩個人的名字,「因為我們已經在談婚論嫁,而且感情也很好,覺得這樣做沒問題。」

感情不合卻無法分手


去年1月,二人感情生故,李安娜托馮駿好友帶來一句話:「分手前,先想想我們的房子吧。」這句話瞬間讓馮駿清醒,他才想起二人房子寫著合名,他諮詢律師得知,李安娜相當於擁有這套房子50%的份額,「我哪敢告訴父母,非打死我不可。」思來想去,馮駿主動找到李安娜複合。


但接下來,二人變得極易吵架,吵架就必提分手,等馮駿冷靜下來,又主動求和。元旦期間,二人又爆發一次劇烈爭吵,馮駿忍不住直接向自己父母坦白房子一事。


昨天,記者聯繫上27歲的李安娜。說起房子的事,她稱:「我並沒說要和他分手,但如果要分,房子的一半是我的,我還和他一起還了不少按揭呢。」不過馮駿稱,自己一個月工資4000多元,房子是父母大半輩子的積蓄,如果真的給出一半,自己感覺無法交代。(為保護隱私,文中人用化名)


律師說法:

如無協議,根據等分原則處理


謝秋宇(重慶至立律師事務所律師):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房屋產權以產權證上產權登記人為準,因此該套房屋確屬雙方共有。按照《民法通則》規定,當雙方共同共有關係終止,對共有財產分割時,有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協議的,應當根據等分原則處理,「雖然在分割時,會適當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貢獻大小,但如果證據不足,購房款難以清晰認定時,法院最後一般根據公平原則予以平分。」


首席記者 王薇 實習生 楊礞羽 攝影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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