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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林則徐及其同時代文人對嘉慶道光之際銀貴錢賤問題的議論

原標題:試論林則徐及其同時代文人對嘉慶道光之際銀貴錢賤問題的議論


一、銀貴錢賤問題與鴉片貿易的實質


中國白銀外流和鴉片傾銷中國內地幾乎同步,史學界一般認為是鴉片戰爭的關鍵誘因。其實,白銀短缺引起的以銀貴錢賤為表象的金融危機,遠比鴉片問題深刻。近有著作認為:「並非鴉片的輸入,而是中國茶葉、生絲在世界市場的蕭條和世界金銀減產,才是導致白銀外流的根本因素。」源於美洲白銀生產因拉丁美洲獨立戰爭而銳減,直到1856年白銀短缺問題終因白銀產量激增而緩解。似乎白銀短缺導致的銀貴錢賤問題是外部因素使然。由於白銀短缺問題深刻影響鴉片戰爭前後中國的經濟生活,因此,有必要在討論外貿體制演變問題時論及。


運送鴉片的躉船


鴉片貿易加劇了中國的金融危機,這一事實不可辯駁。鴉片問題不是簡單的貿易問題。英國藍皮書承認「向中國進行鴉片走私,是經過大不列顛的國會准許的,因為當國會重新授予東印度公司統治印度的權利的時候,政府仍授予該公司鴉片專賣的權利」。可見,鴉片貿易是英國政府針對中國的一項貿易政策。英國也認可中國禁煙的合理性。藍皮書稱:「這項貿易均衡,是對於中國不利的。中國主要的是用白銀來償付英屬印度的鴉片,大約二年償清。從中國流入到加爾各答和孟買的銀兩,值29772652盧比即三百萬英鎊。據廣州商會統計,自廣州輸出的白銀,在1837年至1838年度,是8974776元,因此,鴉片貿易對中國說來,造成大量白銀外流,對國家不能增加稅收,只便宜了少數政府官吏,這是中國政府決定禁煙主要原因之一」。英商偷運鴉片導致白銀外流,早為清朝朝野共識。道光九年(1829)十月,兩廣總督李鴻賓密奏:「夷船私帶鴉片煙泥入口,偷買內地官銀出洋,一則以外夷之腐穢巧獲重資,一則使內地之精華,潛歸遠耗,每年鈔不過數十萬兩,而被其弋取者或至倍蓰,是得者少而失者多,明似有益而暗實多損。」據魏源推算,僅道光十七年(1837),英國從中國購買貨物218萬6000元,向中國輸出貨物1447萬8000元,貿易逆差就達700餘萬元。因此,「使無鴉片而以貨易貨,則英夷應歲補中國銀七百餘萬元,乃是歲鴉片價銀反出口二千二百萬元,計銷鴉片四萬箱」。


魏源


因此,鴉片貿易的實質,正如馬克思所評論:「中國皇帝為阻止自己臣民的自殺行動,禁止外人輸入這種毒藥和禁止華人吸食這種毒藥,而東印度公司卻將印度鴉片的種植及其向中國之私賣,變成自己財政系統中的組成部分。」鴉片在英國對華貿易中的意義逐漸重要。「第一,從1816年起,在英國對華輸出貿易的每個發展階段上偷運的鴉片貿易之份額不斷增長;第二,英印政府在鴉片貿易中純粹經商取利的利害關係逐漸消滅,而英印政府在這種非法營業中以稅收為目的的利害關係卻隨之增大了。」



鴉片買賣


由於鴉片走私得到沿海部分既得利益文武官員的默許,因此,清朝禁煙效果很不理想。於是,太常寺卿許乃濟建議對鴉片貿易改禁為弛,徵收鴉片貿易稅。他認為「今閉關不可,徒法不行,計惟仍用舊例,准令夷商將鴉片照藥材納稅,入關交行後,只准以貨易貨,不得用銀購買。夷人納稅之費,輕於行賄,在彼亦樂從」。為解決白銀外流問題,他建議「洋銀應照紋銀,一體禁止出洋」。同時,他主張廣植內地鴉片品種以取代外來鴉片。「閩廣浙東雲南向有栽種鴉片者,疊經科道各官奏請嚴禁,內地遂無人敢種。夷人益得居奇,而利藪全歸外洋矣。其實中原土性和平,所制價廉利薄,食之不甚傷人」,如加以有意培植,「寬內地民人栽種罌粟之禁,則煙性平淡,既無大害,且內地之種日多,夷人之利日減,迨至無利可牟,外洋之來者自不禁而絕」。相反,魏源針對外來鴉片提出自己的進口替代策略。與許乃濟扶持國內易戒鴉片的策略不同,他提出:「今與夷約,果能剷除鴉片之地改種五穀者,許其多運洋米入口,並援例酌免其貨稅,則夷喜於地利之不荒,其必樂從者……彼國入口之貨莫大於湖絲茶葉,出口之棉米呢羽。今中國既裁浮費,免米稅,則彼國不妨於進口之棉米呢羽,酌增其稅,以補鴉片舊額。此外,鉛鐵硝布等有益中國之物,亦可多運銷,夷必樂從者。」

二、林則徐及其同時代文人對銀貴錢賤問題的議論



林則徐


與禁煙和弛禁之爭相比,林則徐及其同時代文人更多是直接針對流通環節和金融本身提出問題。當時,針對銀貴錢賤問題基本上有兩種方案:一為通過在對外貿易中堅持以貨易貨貿易形式,抑制白銀在對外貿易流通中流失;二為在國內經濟生活中,將已習慣用白銀結算的環節盡量使用制錢結算,降低白銀使用頻率,客觀上降低白銀的使用價值。


阮元


以貨易貨本為清朝規定對外貿易成例,理所當然被部分官員視為解決問題的正途。林則徐認為限制洋錢的使用應擴展至國家賦稅領域,建議:「將漕務內一切費用,概禁折給洋錢,其向需洋錢一元者,今悉以紋銀七錢三分核實給發。」持相近意見者在清朝朝野不乏其人,如道光二年(1822),兩廣總督阮元「飭洋商伍敦元等,凡夷商貿易,惟准以貨換貨,不得挾帶紋銀」。兩廣總督李鴻賓認為「洋商與夷人交易,除以貨易貨外,如有尾數,找給夷人,只准給付番銀」。但是,更多官員試圖從貨幣制度本身解決問題。特別是使用銅鐵制錢歷史悠久的中國,理應恢複製錢的主導地位。吳嘉賓明確提出:「欲銀不貴,吾不貴則可矣。欲錢不賤,吾不賤錢而可矣。」他進而指出銀貴錢賤的實質在於「國家之制,放錢則高於市價,收錢則賤於市價,其損上益下如此」,根源在於「官便用銀,不便用錢,民便用錢,不便用銀。銀價日貴,官上領皆銀,下發皆錢,尤以為賤」。換言之,是官府提高了白銀的使用價值。直接生產者百姓是制錢的主要使用者,卻在納稅和市場交易等環節蒙受制錢貶值的損失。因此,他認為只要提高制錢的使用價值,在俸餉、留支、河工、工程各放錢途徑上增加制錢的使用,就可以根本扭轉金融危機。他建議「宜加鑄大錢」,並提高錢的成色,做到「私毀則不能多得銅,私鑄則不能多得錢。凡用錢者,只以斤兩為準,不問官鑄私鑄,蓋直以銅交易」。因此,當務之急是確保銅材供應。他建議獎勵籌銅,「官員納銅,准免處分;百姓納銅,准贖徒罪,此可以收廢銅。各省開採,利歸業主,地方官但為禁止擾害,酌取十之一二,可以廣開採」。包世臣也持此議。他建議「欲救此弊,惟有專以錢為幣,一切公事皆以錢起數,而以鈔為總統之用,輔錢之不及」。根據時價,「宜將兵餉月給銀一兩者改為給制錢千三百文,其他俸廉應支之項,皆酌改為舊准銀一兩者制錢千二百文」。



道光皇帝

道光二十五年(1845)十一月,道光帝准銀錢並用,下旨稱「今之銀貴,由於用銀太重,用錢太輕」,因此「嗣後定為銀錢並用之例,每紋銀一兩,由部酌中定價,准核制錢若干文……並飭部臣將每年經費出入逐款稽核,每年所入之項,何項必須收費,何項必須收銀,何項可銀錢並收,何項可一律收錢,酌為銀錢入數定額,每年所出之項,何項必須放銀,何項可銀錢並放,何項可一律放錢,亦酌為銀錢出數定額,其收錢放錢,即依新定銀價折算」。戶部根據聖旨決定「應令江蘇安徽山東河南江西浙江閩廣兩湖等省,凡舟楫可通之州縣,先就該御史(江西道監察御史劉良駒)指出留支一項並司庫,每年留用之項,由各該督撫轉飭各藩司悉心詳核,或全數放錢或酌放成數,分別收放,或仿照順治十四年徵收錢糧銀七錢三之例,一律辦理,各就所屬情形,因地制宜,詳慎核議……並於酌議後各自覆奏,仍將每年各該省核定,可收制錢若干萬串,可放制錢若干萬串,分晰報部查核」。其餘內地省份照此辦理。可見,清政府不敢貿然對銀錢收放比例做硬性處置,給予地方一定迴旋餘地,充分照顧地方實際情形,希望循序漸進,妥善辦理。不過,對於強制執行重錢輕銀政策,時論也有異議。黃恩彤即認為:「若定以官價,則無救於銀價之昂,而兵饢未免暗有減削。若仍照時價,則長落靡常,出入兩有窒礙。且既欲揚錢價以抑銀價,乃仍聽命於銀價之長落,以為錢價之低昂,則利權在市,而不在官。」對於商品經濟關係浸染頗深的中國社會,白銀的價格問題歸根到底還是應該由市場交易關係決定。



道光三年紋銀


其實,上述兩論客觀上都忽視了這樣一個事實,即無論對外貿易還是國內貿易,白銀的使用實際上更為便利。這一實際優勢使單憑行政指令推行的重錢輕銀政策無法做到標本兼治。特別是沿海對外貿易和商品經濟發達的省份,外來銀洋即番銀使用已很普及。道光二年(1822),貴州道監察御史黃中模奏稱:「偷漏之由,系由廣東民間喜用洋錢,其風漸行於江浙等省。於是洋商私用紋銀收買洋錢,與江浙茶客交易,作價反高於紋銀。」至於洋錢即外國銀圓的廣泛流通已成為清朝中期商品經濟發達和對外貿易繁榮的標誌之一。「洋錢使用以其簡便頗覺流通。每年夷船所帶或二三百萬圓,或四五百萬圓,以至數十萬圓不等,現在粵省市價每圓換制錢七百三十文,若至浙江可值制錢八百三十文。江浙商民,販貨來粵銷售後,間有以販回洋貨,不能獲利,徑帶洋錢者。」洋錢與國內通用銀錠相比,本已不足額,又被奸商利用地區差價炒賣投機,無疑會加重本已嚴重的銀貴錢賤的金融危機。由於中國只有銅鐵制錢,而無官鑄銀幣,市場流通銀兩需由錢莊稱量後才得以流通,因此,洋錢一旦由錢商經手也便可以流通到內地,因此「金銀貨幣並不存在的自然結果,是自外國輸入的銀圓,每經過一次手,便稱一次,加上一次戳,不久便成了加戳的洋錢」。所以,作為具體經辦對外貿易的地方官員,林則徐務實地承認洋錢在經濟生活中的現狀。他希望「應令悉照紋銀為準,不得以色低平短之洋錢,反浮於足紋之上」。換言之,在流通環節加以控制即可。兩廣總督鄧廷楨道光十六年(1836)也奏稱:「洋銀來至中國及東南各省行使之由,亦自有故。夷船停泊之所即洋錢散布之區。米鹽薪水,費極零星,佣值煩多,用無虛日,攜帶洋錢,借作開銷之項,勢所必然。」他建議只對洋錢的成色不足加以處置,無須禁用洋錢,「沿海行使洋錢各省,必以成色分兩為憑,不得計枚定價」。



鄧廷楨


相比之下,兩廣總督李鴻賓表示要更嚴厲地清查市面洋錢。道光九年(1829),李鴻賓奏稱:「曉諭鋪戶居民人等如有積存前項夷錢,立即檢出,交與地方保甲,於每日朔望各赴該管州縣匯繳,每斤照部議給紙錢六十文。」他認為,白銀外流的責任主要在於所謂奸商。他奏稱:「夷商賣物,不致強索官銀,而內地奸民難保無一二貪圖微利,密為偷送。」其意似乎行商制度本身並無問題。李鴻賓主持的廣東當局擬訂出一份措辭嚴厲的查禁官銀出洋及私貨入口章程,表示「行商找與夷人貨價,有攙用官銀者,查出無論銀數多寡,盡行充公。仍將行商照私運例治罪」,規範行商行為;「如有數行均應找給夷商銀兩,必同赴粵海關監督衙門,聯名出具『並無攙和官銀』甘結夷人收銀後,倘經員役查出官銀,即將找付官銀之行商,嚴行治罪,聯結各行商,亦一體治罪」,同時,「責成澳門同知,嚴切手諭民人,凡與夷人買物,不許使用官銀,亦不許將官銀換給夷人」。針對洋錢即番銀在流通中的兌換問題,該章程規定:「番銀如有成色低潮不及九成者,不準行用,番銀試煎可折官銀九成四五,嗣後番銀低至七八成,或夷商以此勒買貨物,許內地賣貨商人呈報到官,由官送交該國大班,從重究懲。」黃爵滋則更嚴厲地建議紋銀和洋銀應同時禁止出洋,理由是「今日內地之洋銀,即內地之白銀也」。因為「白銀流入中國,市民喜其幾枚核值,便於運用,又價與紋銀爭昂,而成色可以稍低,遂有奸民射利,募造洋板,銷化紋銀,仿鑄洋錢」,所以,禁止紋銀出洋反而更會提高洋銀的使用價值,因為「不過一爐火轉旋之間遂可置身法外」,無助於遏止白銀外流,所以,當務之急是打擊仿鑄洋銀,「照私鑄銅錢科罪,庶紋銀可日積而漸多,洋銀無續鑄而自少」。


與沿海洋銀流通相反,內地直隸山西山東等省習慣使用錢票。地方官員擔心,「一旦禁絕錢票,勢必概用洋錢,更受外洋折耗。再各省藩庫所有制錢無多,民間藏錢亦不充足。今將錢票禁止,則現錢必日見其少,恐致商民交困,至兵餉河工所發均系銀兩,錢貴則例價不敷,勢須另籌加增」。內地官員表示:「晉省行用錢票,有憑貼兌帖上帖名目,均系票到付錢,與現錢無異,毋庸禁止。」林則徐也注意到這一問題的利害。他指出,「錢票之流弊,在於行空票而無現錢」。他建議「飭具五家錢鋪,連環保結,如有一家逋負,責令五家分賠,其小鋪五家互結,復由年久之大鋪及殷實之銀號加結送官」,以確保信用。



鴉片


此外,朝野還有一些議論,站在不同立場上,向清政府建議解決金融危機。王鎏主張通過廢止金屬貨幣而只行紙幣解決白銀外流引起的金融危機。他認為只行紙幣,「百姓便於行鈔,洋錢不禁自廢,則免外洋之耗蝕」。同時,鴉片問題也迎刃而解。「海船載鴉片煙土,每歲私易中國銀累千萬以去,若用鈔,則彼將無所利而自止,則除鴉片之貽禍」。但是,只行紙幣勢必會無限制增加貨幣投放量。面對這種通貨膨脹政策,朝野不乏堅持金屬貨幣本位的議論。許楣認為白銀外流導致的金融危機不能僅用增加貨幣量來彌補。他指出,「漏庀歲數千萬,國家稅額亦數千萬,民間以漏庀故,苦銀日貴,而又欲以鈔收銀壅之於上,則銀益驟貴」。他堅持貨幣應是社會財富的現實反映,「商賈用錢,一兩隻是一兩,用錢一千隻是一千。銀錢互易,乃見低昂,鈔文一貫亦只是一貫,然能令商賈之必當千錢乎」。在他看來,紙幣如不能反映社會財富的實際價值,便不能正確發揮流通職能。「多出數百千萬之鈔於天下,則天下輕之。多散數百千萬之金銀於天下,天下必不輕也。亦可見物之貴賤,皆其所自定,而非人之所能顛倒矣。」徐鼒則站在重農立場上指責銀貴錢賤問題,實際上是對重商主義甚至商品經濟的全盤否定。他指出:「銀者,非耕之能生,織之能成者也。農人賤賣其粟帛,而易銀入官,有數石之粟,數捆之布,不足完數兩之銀者,銀愈貴則農愈困矣。」因此,他主張「非法之服,人不得農,非法之物,市不得鬻,則市舶無所獲利,不禁而自不來,而吾中國逐末之民,亦無所施其技巧,不得不求之於谷帛以謀其生,如是則耕織之人眾而谷帛之所出者多矣」。他進而提出:「以谷帛代銀之用,即以谷帛分銀之權。銀之權既輕,則銀之價自賤。」孫鼎臣也持此議,認為「天下之生眾矣,富之莫如重農,重農必先貴谷,貴谷非廢銀不可」。管同也簡單地要求禁止所有對外貿易,指責「凡洋貨之至於中國者,皆所謂奇巧而無用者也」,因此,他主張,「宜戒有司嚴加厲禁,洋與吾商賈皆不可復通,其貨之在吾中國者,一切皆焚毀不用,違者罪之。如是數年,而中國之財力必紓矣」。


(來源:《林則徐與民族復興——紀念林則徐誕辰二百三十周年學術研討會論文 選編》·王明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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