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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出天際線」沒毛病,但是這樣拆除牌匾,合法嗎?

拆除前

拆除後

拆除前

拆除後

關於這事兒,批評的聲音已有不少。我想在法律層面探討幾個問題。

第一,拆除的是非法建築嗎?

第二,拆除合法建築的依據是什麼?

並非做過的行政許可都絕對不能變更、撤回,但出於對相對人信賴利益的保護,行政許可法對於行政許可變更、撤回做了嚴格限制。第8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准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北京市牌匾標識設置管理規範》是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制定的,它不是法律。法規,規章也算不上。如此,撤回之前行政許可的根據,只能是「准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且「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關部門證明了這兩點,可以撤回之前行政許可,拆除合法建築才具有正當性。

第三,對相關單位、個人給予補償了嗎?

北京市給沒給相關單位、個人補償,我不清楚。如果有沒拿到的,算提個醒吧。

第四,為啥沒開個聽證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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