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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攜程親子園「虐童」案5人被批捕!事件涉及一個新罪名,我們請來檢察長實力普法

據上海檢察微信公眾號消息,2017年12月13日,長寧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攜程親子園工作人員鄭某、吳某、周某某、唐某、沈某某以涉嫌虐待被看護人罪批准逮捕。

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孫玲玲

結合攜程親子園事件,孫玲玲對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的特點進行了分析。

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一個罪名,在刑法第260條的基礎上,將非家庭成員之間的虐待行為納入了刑法保護的範圍,從而加強了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弱勢群體權益的保障。

與常見的虐待罪、故意傷害罪相比,其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

1.行為對象:本罪的行為對象僅限於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沒有獨立生活能力或者生活能力低下的人。據媒體報道稱,上海攜程虐童案中的被害兒童均為三周歲以下的幼兒,屬於沒有獨立生活能力、需要有人來看管照顧的人。

2.行為主體:本罪的行為主體是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沒有獨立生活能力或者生活能力低下的人,負有監護、看護責任的人,包括自然人與單位。媒體報道稱,本案中的攜程親子園作為一家學前教育機構,家長將孩子全天放在親子園託管,實施虐待的老師、保育員對於受害幼兒是具有監護、看護職責的,是符合本罪的犯罪主體構成要件的。此外,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刑法第260條之一第二款規定「單位犯前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3.危害後果:故意傷害罪的立案標準為傷情達到輕傷以上,而虐待罪和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則是要求達到情節惡劣的程度才夠罪。司法工作中主要依據《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來判斷是否達到輕傷以上的危害結果,但對於是否達到「情節惡劣」程度的認定,目前還未出台相關的司法解釋。具體實務工作中,我們主要從行為人實施虐待行為的方式和手段、行為的次數、被害人數、行為持續時間的長短、行為對被害人身心健康造成的影響等方面去判斷

結合該院辦理的類似案件,孫玲玲提示:案發後相關證據的固定工作極其重要。針對有傷情的幼兒,應當第一時間到醫院就診或由司法機關進行專業身體檢查,及時進行傷情鑒定、調取相關監控錄像,對幼兒進行詢問時以同步錄音錄像的形式固定證據,通過幼兒家人取得事中、事後對幼兒身心健康影響的相關證言,並注重及時對受害幼兒開展心理干預。

結合攜程親子園事件,孫玲玲對加強兒童保護提出了幾點建議。

其一,要增強保護意識。如今大多數的託兒所、親子園、幼兒園都安裝有監控錄像,園區的監控錄像有的家長們也基本都能同步觀看。建議家長們以後要多留意查看監控錄像,如有發現虐待行為,及時保存證據。同時也要留意孩子們身上有無明顯傷痕特徵,孩子從園區歸來有明顯身體不適的,要及時就醫,增強對幼兒的保護意識。

其二,加強對外包單位的監管。媒體報道稱,攜程公司設立企業內部托育點,委託《現代家庭》雜誌社讀者服務部日常運營管理,屬於外包服務的行為。這裡就存在對外包單位監管的問題,比如對於園區聘請老師、保育員的資質,日常的辦學情況以及食品安全衛生等,都具有一定的監管責任。建議類似企業、單位加大對外包單位的審核力度、監管力度,避免素質能力不足的人進入幼兒教育事業隊伍,掐斷違法犯罪滋生的源頭。

其三,建立健全行業機制。如今大城市快速的生活節奏,較大的工作壓力之下,社會民眾對主營1-3歲之間幼兒看管教育的託兒所、親子中心需求旺盛,但合法正規的託兒所、親子中心為數不多,且門檻很高。在這種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發展之間的矛盾日益凸顯的情況下,該行業的發展目前存在一定的問題,比如經營資質問題、監管問題、安全問題等等,而一旦有事故發生,受害的一方往往是孩子。建議政府層面加強對幼兒看護行業的管理,建立健全相關行業機制,引導託兒所、親子中心朝著正規化、專業化的方向發展。

小編還準備了詳細圖解,帶您一圖讀懂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

類似案件

吉林針刺虐童案

四名被告人均被判處虐待被監護人罪

2015年12月,吉林四平市紅黃藍幼兒園曝出虐童案,將近30名幼兒家長指稱孩子身上現多個針眼。2016年10月該案被法院判決,四名被告人均被判處虐待被監護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

根據判決書,本案中多名被害幼兒家長在其子女體表發現了針刺的傷痕,且部分幼兒之間能夠相互證實遭到二被告人的虐待。經查,其中兩名被告人在2015年11月多次在教室、衛生間等監控死角處,用縫衣針等尖銳工具扎、刺多名幼兒頭部、口腔內側、四肢、臀部等處,幼兒園監控錄像、手機客戶端摘取的視頻、被害人家長證言、鐵針、螺絲釘、鋼釘等證據均予以印證。三名幼兒的傷勢經過司法鑒定已經構成輕微傷。

呼和浩特虐童案

兩名被告人均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

2017年3月31日上午,由內蒙古呼和浩特市賽罕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某幼兒園教師虐待被看護人案宣判,2名被告人均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

被告人任某、劉某某是呼和浩特市某藝術幼兒園的教師,且均為95後年輕女性。2016年4月26日至2016年5月10日,兩名教師以被看護幼童劉某某淘氣、不好管為由,多次採取推搡、踢打等方式虐待被看護人,致被看護人劉某某輕微傷,情節惡劣。

法院認為,二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虐待被看護人罪。鑒於案發後二被告人認罪態度較好,具有悔罪表現,且賠償了被害人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5萬元,取得了被害人父母的諒解,酌情可以從輕處罰。故判處2人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禁止從事看護工作一年。

(新聞來源:搜狐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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