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最新 > 代理律師撤訴,當事人為何申訴?檢察官詳細調查找出癥結

代理律師撤訴,當事人為何申訴?檢察官詳細調查找出癥結

第一次見到張愛芬是在2014年7月6日上午。我的辦公室在三樓,沒有電梯,她是拄著拐杖,一瘸一拐地走上來的,蹣跚著走到我的門口,敲了敲門。我一抬頭就看到了這個眼神遲疑、略顯蒼老的中年婦女,一個怯生生的小男孩拽著她的衣服,躲在她身後。

我連忙讓他們坐下,倒上一杯水。小男孩一直盯著我桌上的蘋果,我就遞給他讓他吃。張愛芬有點局促不安,連連推讓,不好意思地解釋,「這是我兒子,頑皮得很。」然後,她掏出一大摞申訴材料,說:「檢察官,我只能靠你們了。」

張愛芬的故事不算長,歷時卻很久。2007年3月29日,在江蘇省蘇州市相城區一家複合材料廠工作的她,生產過程中被一台機器砸中,造成左恥骨上肢、下肢骨折。2008年4月,蘇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認定張愛芬的工傷致殘等級為10級。至此,她走上了漫漫維權路。

張愛芬首先就工傷醫藥費、交通費、住宿費等向相城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2008年7月11日,該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駁回了她的仲裁請求。張愛芬接著向蘇州市相城區法院起訴,請求撤銷該仲裁裁決,要求複合材料廠償付傷殘補助金、醫療費、誤工費等。

然而,同年10月30日,法院對此案作出了准予撤訴的裁定。「明明是起訴,怎麼就撤訴了?」收到裁定書的張愛芬一頭霧水,開始找各個部門討要說法。「檢察官,我真的沒想撤訴,聽說你們能夠幫助我,你們一定要為我做主啊」。張愛芬臨走前握著我的手,異常沉重。

送走張愛芬,一個個疑問開始冒出來:張愛芬有沒有撤訴?如果不是她,那申請撤訴的到底是誰?誰有權向法院提出撤訴?

帶著疑慮,我開始研究案卷。原來,張愛芬在訴訟過程中聘請了一個律師,2008年10月27日該律師以張愛芬的名義向相城區法院提出撤訴申請。我馬上聯繫了張愛芬的律師,向他詢問關於撤訴的細節。「這個案子的確是張愛芬委託我辦的,我覺得當時撤訴對我們反而有好處,」律師這樣告訴我。

按照法律規定,律師有權以委託人的名義進行訴訟行為,在代理許可權範圍內實施訴訟行為的法律後果也應由委託人承擔。所以,該律師可以在得到授權時以張愛芬的名義向法院撤訴。難道張愛芬在說謊嗎?

突然,我的腦海里靈光一閃,這個授權到底是什麼程度的?我馬上翻到了張愛芬的授權委託書,上面赫然寫著:「一般代理」。問題的癥結找到了:張愛芬律師在一般授權的情形下,可以代為查閱卷宗材料、審查證據、申請迴避、進行陳述以及法庭辯論等行為,但是諸如撤訴這種與當事人實體權利緊密相關的行為則必須得到當事人的特別授權。換言之,該律師無權以張愛芬的名義撤訴。

一般情況下,由於撤訴是當事人自主處分自己訴訟程序的權利,即使張愛芬的代理律師違背其意願徑行向法院提出撤訴,也不會影響到張愛芬的實體權利和再次起訴的請求。但是訴訟對象是勞動仲裁裁決時結果就不同了,張愛芬的仲裁裁決在原審法院准許撤訴裁定送達之後發生效力,該裁決一旦生效,張愛芬只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而無法根據一般撤訴的效力和相關規定對生效仲裁裁決再次提起訴訟。

從某種程度上講,張愛芬因法院的這份裁定喪失了訴訟權利,這也造成了如今她的尷尬局面。

經過詳細調查,我們認為原審法院准許沒有得到授權的律師進行撤訴,這份裁定事實上剝奪了張愛芬的訴訟權利。於是,2014年8月7日,我們以適用法律錯誤向法院發出了再審檢察建議。法院高度重視,與我們積極溝通,最後撤銷了這份裁定。考慮到張愛芬家境困難,也為了避免訴累,我們事後做了大量的調解工作,最終複合材料廠在一個月後償付了一系列費用。

再次見到張愛芬是在2014年10月的一個午後,不善言辭的她真誠地看著我說:「謝謝檢察官,讓我相信法律最後還是會給我一個說法。」張愛芬走後,我看到桌上多了一個蘋果,還有一張歪歪扭扭的字條:謝謝檢察官阿姨。(檢察日報 尤萍)

喜歡這篇文章嗎?立刻分享出去讓更多人知道吧!

本站內容充實豐富,博大精深,小編精選每日熱門資訊,隨時更新,點擊「搶先收到最新資訊」瀏覽吧!


請您繼續閱讀更多來自 最高人民檢察院 的精彩文章:

寧夏自治區醫院原院長王煒受賄748萬餘元獲刑12年

TAG:最高人民檢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