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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CFDA發文,近90%的中成藥須改說明書!

作者:陳廣晶

來源:健識局(jianshiju01)

全文641字,閱讀需要3分鐘

今天(12月25日),國家食葯監管總局(簡稱CFDA)發布《中成藥規格表述技術指導原則》。

在與此指導原則一同發出的起草說明中,CFDA指出,近90%的中藥文號在說明書【規格】項下並沒有標示單劑量藥品的含藥量,而是以重量、裝量等來標示規格,不符合藥品規格應該具備的內容。

根據《指導原則》要求,此文件發布前已經受理的及發布後新受理的中藥新葯、屬於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審批的上市後變更補充申請,均應根據此技術指導原則的要求規範表述中成藥規格。對已上市中成藥規格的規範,將通過國家標準的制修訂工作及上市後變更補充申請等逐步進行。

這意味著,絕大多數中成藥須逐步修改說明書。

CFDA在起草說明中指出,中成藥大部分為復方製劑,成分多且複雜,活性成分不明確,因而規格有其特殊性,目前上市品種中絕大部分中藥製劑規格不能標示其活性成分。

雖然經過標準整頓、國家統一藥品批准文號及說明書修訂等工作後,大部分中成藥標準標註了規格,但也有相當部分標註不規範,甚至部分文號未標註規格。已上市品種中,存在31種規格表述方式。其中單劑量藥品的重量或裝量的表達方式佔70%以上,無規格者佔15%。

這給藥品監管、研發、使用、價格、招標等造成一些誤用或誤解。同時,目前沒有關於中藥規格問題的專門技術要求或管理規定,給中藥規格的合理性評價帶來困難。

為此,CFDA藥品化妝品註冊管理司委託上海中醫藥大學成立課題組,對中成藥規格問題進行研究。《中成藥規格表述技術指導原則》即是基於此項研究形成。

編輯:Shirley

END

附:文件重點乾貨

《中成藥規格表述技術指導原則》起草說明

重要問題的說明

(一)中藥規格的現狀及問題

根據課題組的資料庫(含60194個中藥製劑文號)中各文號規格的描述和統計,目前已上市品種中,存在31種規格表述方式。其中單劑量藥品的重量或裝量的表達方式佔70%以上,無規格者佔15%。近90%的中藥文號在說明書【規格】項下並沒有標示單劑量藥品的含藥量,而是以重量、裝量等來標示規格,不符合藥品規格應該具備的內容。

此外,中成藥規格目前還存在以下問題:

1.規格表述的用語不規範、不統一

在規格表述的用語存在較多的不一致,包括:單位的表述存在中文和英文兩種方式:從文號數量分布上看,是以英文表述占多數。規格中量詞使用存在不同表述:如「每粒***」 「***/粒」,以「每粒***」占多數。規格中副詞使用包括「***相當於***」和「***相當***」兩種,其中「***相當於***」占多數。規格中含生藥量的表述存在有以下幾種:「***原藥材***」 「***原生葯***」 「***飲片***」。規格中使用的動詞包括:「重」與「裝」。「重」多見於片劑、丸劑、膏藥劑等,表述為「每片(丸)重***」 「每張凈重***」;「裝」多見於合劑、膠囊劑、顆粒劑等,表述為「每瓶裝***」 「每袋裝***」 「每粒裝***」。

2.規格與用法用量關聯性不強

部分藥品標準中標示的規格與用法用量關聯不夠,如某文號規格標示為每瓶裝60g,而用量為每次20粒,醫生或患者並不知道每20粒重多少,含飲片多少;若規格標示改為每粒相當於飲片0.15g,醫生或患者就會一目了然。《中國藥典》2015年版一部收載的華山參片為華山參浸膏片,飲片投料。其規格為:0.12mg。含量限度為:「本品含生物鹼以莨菪鹼(C17H23NO3)計應為標示量的80.0%—120.0%」。用法用量為:「口服。常用量,一次1—2片,一日3次;極量,一次4片,一日3次」。醫生或患者並不知道每片含浸膏0.12mg還是含莨菪鹼0.12mg,而且本品含生物鹼以莨菪鹼計算,不是單一成份,不能按單一成份製劑標示其規格,又與用法用量不關聯。

3.相同品種規格標示不統一

以單位製劑的重量或裝量標示規格是目前主要的做法。《已上市中藥變更研究技術指導原則(一)》中的「三、變更藥品規格或包裝規格」項下指出:「規格是指單位製劑中或單一包裝容器中藥物的重量、體積或濃度等。一般地,對片劑、膠囊劑、栓劑、丸劑等的規格分別以每片、每粒、每丸的重量表示;而對顆粒劑、軟膏劑、糖漿劑等的規格以單一包裝容器中藥物重量或體積表示。」

以重量或裝量來標示規格,不僅與藥用物質含量、提取純化工藝等相關,也與輔料用量密切相關,很難較準確地反映單位製劑中藥用物質的量,並且容易因為工藝、輔料等不同而出現很多變化。

4.單味中藥製劑規格標示問題

單味中藥製劑規格僅標示單一成份,不能全面反映該製劑的情況,易產生誤解。如益母草片為益母草製成的浸膏片,規格標示每片含鹽酸水蘇鹼15mg,並未標示相當於益母草飲片的量。又如金蓮花片,規格僅標示為每片含總黃酮不得小於42mg。

5.復方製劑規格標示存在的問題

部分文號藥品標準中處方為復方,但規格僅僅標示單味葯成份的含量,這種規格標示是不全面的,易產生誤導作用。如復方黃連素片(糖衣片)由鹽酸小檗鹼30g、木香116g、吳茱萸40g、白芍162g組成,規格標示每片含鹽酸小檗鹼30mg,沒有標示復方中其他飲片的劑量,缺少核心要素。

(二)關於藥品規格的內涵及表達方式

1.FDA關於藥品規格的內涵及表達方式

FDA關於藥品規格是指單劑量藥品中藥物活性成份的量(The strength of a drug product tells how much of the active ingredient is present in each dosage)。例如,第一個被FDA批准的植物葯Veregen軟膏,其規格為「15%」,即每g軟膏中含有有效組分sinecatechins 150mg(混合物)。另一個被美國FDA批准的植物葯的緩釋片FULYZAQ,其規格為「125mg」,即每片含有有效組分(混合物)Crofelemer 125mg。

2.我國相關規定中關於藥品規格的內容

在《辭海》中,規格的含義為:各生產單位對它所生產的成品或所使用的原材料等規定的標準,如重量、密度、色澤、含雜量、化學成份、機械性能、內外形尺寸等。該定義與美國藥典對規格定義相比,內涵要豐富得多,不僅包含含藥量,也包含重量、尺寸等指標。

《藥品註冊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28號)附件4「藥品補充申請註冊事項及申報資料要求」中的「註冊事項5.變更藥品規格」的要求為:「所申請的規格應當與同品種上市規格一致。如果不一致,應當符合科學、合理、必要的原則。所申請的規格應當根據藥品用法用量合理確定,一般不得小於單次最小用量,或者大於單次最大用量。」這一文件中並沒有對中藥的規格作出特殊說明。

《已上市中藥變更研究技術指導原則(一)》對於規格的相關說明主要是基於對已上市藥品進行規格變更提出的要求,沒有對規格標示方法進行系統的規定。

針對變更規格補充申請存在的問題,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先後印發了《關於加強藥品規格和包裝規格管理的通知》(食葯監注函〔2004〕91號)、《關於印發中藥、天然藥物注射劑基本技術要求的通知》(國食葯監注〔2007〕743號)以及有關規格的會議紀要及電子刊物,歸納起來主要內容有:申請增加的藥品規格不得改變原用法用量或者適用人群;申請增加的藥品規格與同品種上市規格不一致的,必須符合科學性、合理性、必要性原則,必須經過充分的論證,以免給臨床合理用藥造成混亂;藥品包裝規格應當經濟、方便。有使用療程的藥品,其包裝規格一般應當根據該藥品使用療程確定;除非新增規格為臨床必需(應同時提供能充分說明此規格安全有效的有關藥理毒理及臨床的研究依據),且能方便醫生、護士、病人用藥及藥劑科對藥品的管理,否則不鼓勵增加規格。總體來說,我國現在尚沒有專門針對規格進行系統規定的法規性文件。

(三)藥品規格與裝量規格的區別

藥品規格通常以單位製劑(每粒、片、克、毫升、丸)中所含藥物成份的量表示。但是,中成藥大多為復方製劑,所含成份複雜,中成藥的藥品規格標示內容中一般應包含單位製劑中所相當的處方藥味(包括飲片、提取物、有效成份等)的理論量(或標示量)。

藥品的裝量規格主要用於標示最小包裝容器內所裝藥物製劑的量。如在泡茶劑中,「每袋裝2.2g」「每袋裝4.4g」應為其裝量規格。單位製劑含藥量相同的同品種應視為相同規格的藥品。如「每10丸重2g,相當於藥粉5g」與「每20丸重2g,相當於藥粉5g」,視為二者裝量規格不同,但藥品規格相同。同一個品種,同一藥品規格,裝量規格不一定相同。

(四)藥品的規格與用法用量、裝量規格的協調

藥品規格應與說明書的【用法用量】、【包裝】的裝量規格等協調,便於指導患者用藥。例如,當顆粒劑的【用法用量】為「口服。一次**g……」時,【規格】可表述為「每1g相當於飲片**g」,同時【包裝】的裝量規格表述為「每袋裝**g」。藥品規格應滿足分劑量準確的要求。一般不應出現一次服用1/3袋(瓶)或1/4袋(瓶)等情形。對於處方涉及毒性藥材或藥物活性較強對服用劑量的準確性要求較高的藥品,藥品規格應符合安全用藥的要求。

(五)中藥規格表述與處方藥味的對應

由於中藥投料類別的多樣性,規格的表達方式略有區別。以有效成份、提取物投料的製劑,其藥品規格可直接分別以單位製劑中所含有效成份、提取物的量表述。如果含有兩種或兩種以上類型的投料藥物,在規格表述中均應體現。如復方黃連素片由鹽酸小檗鹼30g、木香116g、吳茱萸40g、白芍162g組成,包含飲片和有效成份兩種類型,其規格表述建議為「每片相當於飲片0.318g,含鹽酸小檗鹼30mg」。如果藥物包含中藥和西藥,其規格應同時體現中藥和西藥。如消渴丸由葛根、地黃、黃芪、天花粉、玉米須、五味子、山藥、格列本脲組成,其規格表述建議修改為「每丸相當於飲片**g,含格列本脲0.25mg」。

(六)中藥規格表述的規範用語

克、毫升等劑量單位分別用英文g、ml等表示,如每粒相當於飲片**g,每1ml相當於飲片**mg等,不採用「相當於飲片**g/粒、每毫升相當於飲片**毫克」等表達方式。其他丸、袋、粒等劑量單位均用中文表示。OTC中藥規格中的克、毫升等也均用中文表示。以飲片投料的藥物,統一採用「相當於」的用語,如「每粒相當於飲片**g」,不採用「每粒相當飲片**g」的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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