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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外討債」,構成何罪?

封建社會中,「楊白老」是悲慘的代名詞,「黃世仁」是霸道的典型。但現在,越來越多的「楊白老」倒是直起了腰板,而「黃世仁」則變得無奈。這是因為,我們社會主義法律對債務人是比較人性化的。不會因為你還不起債就抓你坐牢。法律的這種好意的關懷,卻被很多「老賴」當成了保護傘--「掙錢不如借錢,借錢不如不還,還了也是白還。」在這種情況下,債主們要錢成了一個老大難的問題。打官司吧,需要漫長的法律程序不說,而且將來能不能執行還是個問題。於是,很多人就開始使用了各種「巧妙」的辦法來討債。那麼,這些「法律之外」的辦法,可行嗎?將會承擔什麼樣的刑事責任?

【1】黃小姐在與前男友岳某交往期間,先後借給了岳某10萬元錢。由於雙方當時感情甚密,黃小姐也沒有好意思要求岳某打欠條。但後來,雙方感情出現了裂痕並進而分手。黃小姐於是要求岳某償還10萬元的借款。誰知道岳某竟說這錢是岳小姐應該給他的「分手費」,拒不償還。黃小姐想到法院起訴吧,手頭兒又沒有證據,而且這種事情,她也不好意思讓別人知道。正當她愁眉不展之時,她的新男友段某給她出了一個「好主意」。

某日,黃小姐以「再談談」為由,將岳某約到了一家酒店。隨後,早已等待在那裡的段某和另一朋友金某,將岳某關進了一個房間內。在該房間,他們逼迫岳某寫了了一張10萬元的欠條。並威脅如果岳某不還債,就不放岳某走。但岳某確實沒有錢,想讓他們先放自己一馬。黃小姐覺得這樣放了岳某太不解氣了。就把岳某一直關在屋子裡,長達4天之久。期間,黃小姐、段某和金某三人輪流看守房門。到了第五天,岳某實在覺得難以忍受了,就只好打電話讓自己的妹妹借了10萬元錢送過來。黃小姐在拿到錢之後,才把岳某給「釋放」。

後,岳某諮詢律師得知,黃小姐等人的行為是違法行為。於是就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將黃小姐和金某、段某抓獲。三人最終被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各一年。

【2】陳某把30萬元借給朋友鐵某做生意,後來鐵某生意做賠了,就只還了15萬元給陳某。陳某與鐵某發生爭吵。不料在爭吵過程中,鐵某把最初的欠條搶過去撕毀了。沒了欠條,陳某想要債就很難了。於是,陳某找到了一家討債公司,委託該公司代自己向鐵某討債。

2006年9月28日,該討債公司的幾名「調查員」拿著陳某出具的原始欠條複印件找到了鐵某。在對鐵某施以拳腳後,鐵某非但不給錢,還報了警。鐵某並稱,如果沒有原始欠條,他就不給錢。至此,討債公司也覺得這筆錢很難要回來了。但由於討債公司只有拿到錢後才能提取自己的提成。於是,討債公司就開始打起了債主也就是他們的僱主陳某的主意。

2006年10月18日,討債公司以陳某提供假欠條為由將其強行控制,並且毆打他身體多處,要求陳某支付「違約金」10萬元。在陳某支付了5萬元後,才得以獲得人身自由。陳某後報案,警方以涉嫌非法拘禁罪和故意傷害罪將調查公司的數名人員拘留。

法匯貸平台律師顧問的說法:

欠債不還,的確是非常可惡的事情。但我們因此就可以「以毒攻毒」了嗎?上述兩個案例告訴了我們非常明確的答案。

在案例一中,黃小姐和金某、段某三人的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拘禁罪。

所謂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閉或 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

這裡,首先強調的是「非法」,即實施拘禁的人,沒有合法的資格,或者雖然有資格,但是卻沒有法定的事實和理由,或者,沒有經過合法的程序。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除了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有權對公民進行行政拘留、刑事拘留、逮捕和司法拘留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隨意限制和剝奪他人的人身自由。否則,即為非法拘禁。

其次,非法拘禁的手段一般有這麼兩種類型:一類是直接型,如捆綁、軟禁等;另一類是間接型,即將他人監禁於一定場所,使其不能或明顯難以離開、逃出。剝奪人身自由的方法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無形的。例如,將婦女洗澡時的換洗衣服拿走,使其基於羞恥心無法走出浴室的行為,就是無形的方法。

在案例一中,黃小姐和金某、段某等三人並非公安司法機關工作人員,當然也沒有法定的事實和理由。她們索取債務,本來可以通過正常的司法途徑來進行。但卻因為「怕麻煩」而直接以「江湖兒女」的手段來「自行解決問題」。結果呢,問題沒解決,反而為自己找了更大的一個麻煩----坐牢。

自己拘禁他人不行,找個「討債公司」總行了吧!很多人為了使自己不躺這個渾水,轉而求助於「討債公司」。那麼,討債公司是不是合法的呢?

其實,我國工商部門很早就有過規定,禁止經營「討債公司」。同時,我國律師法等法律也規定,除了律師之外,任何人不得有償代理法律業務。難道說「討債」不算是法律業務嗎?如果不是的話,那麼「討債公司」靠什麼辦法來討債呢?根據調查和統計,他們的手段無法使「文討武鬥」。即一方面發函催要,一方面又用各種手段軟磨硬逼,這其中,有很多手段是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的行為。更有甚至,有些「討債公司」不但對債務人粗暴有加,就連對債主也就是他們的僱主也是連恐嚇帶矇騙。案例二就是一個非常典型的案子。債主陳某委託「討債公司」討債,結果不但債沒有討回來,自己還挨打受氣。我們應當從這個案例中吸取教訓。

法匯貸平台律師顧問給出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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