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犯死罪女性在牢里生孩子如何處理?北魏一規定很溫暖
古代刑律中對孕婦的特別規定
本文作者 倪方六
歷代刑審規定中,如果被審對象是婦女、老人或孩子,都要慎重對待,格外照顧。
在古代,凡被刑拘者均須戴刑具,但對孕婦網開一面。因孕婦懷有胎兒,可以免除戴刑具。據《漢書·刑法志》,漢景帝在位時詔令:「年八十以上,八歲以下,及孕者未乳,師、侏儒當鞠系者,頌繫之。」
(古代女犯,現代影視再現)
根據這條律令,孕婦經審訊囚禁的可解除桎梏。「頌繫」制度被後世繼承下來,發展為唐宋時期的「散禁」制度。
散禁制度允許孕婦、老幼、廢疾等在審訊囚禁時無須戴刑具。如《宋刑統斷獄律》規定「諸禁囚死罪枷,婦人及流罪以下去,其杖罪散禁。年八十及十歲並廢疾、懷孕、侏儒之類雖犯死罪,亦散禁。」
宋律這條規定初衷與漢律沒有什麼區別,都強調保護弱者和特殊人群。但是,實際情況往往兩回事情,該用刑的還要用刑,該打的的不會手輕。
(古代女犯,現代影視再現)
面對酷刑,求生不得,求死不成,沒有幾個人能不「老實交代」的。正如《漢書·路溫舒傳》中記載的西漢時著名法官路溫舒所言,「棰楚之下,何求而不得?故囚人不勝痛,則飾辭以視之。」意思是,嚴刑拷打之下,什麼樣的口供得不到?所以好多犯人難受不了,只得就範,編造供詞。
東漢永初年間(公元107—113年)曾出現了不少冤案。《後漢書·和熹鄧皇后紀》記載,當時臨朝的鄧太后,親自到洛陽寺審案。有的囚徒根本沒殺人,因遭刑訊逼供只得認罪。鄧太后仔細察看,最後理清了所有冤案,逮捕辦案的洛陽縣令,下獄抵罪。
(重刑逼供)
在古代,因為刑訊手段過於嚴酷,有時連皇帝都看不下去。
《魏書·刑罰志》記載,北魏拓跋宏(孝文帝)當皇帝時,有的法官一旦定不了案,便採取刑訊逼供取證手段,給犯人戴上超重刑具,如不交代再在脖子上繫上一塊大石頭,安排身強體壯的獄卒輪番拷打。
孝文帝「聞而傷之」,當即批示,以後不是大逆不道,且有明證卻不肯招供者,不準再給犯人戴大型枷鎖。
(戴大枷)
所以,考慮犯人容易屈打成招,造成冤案,即便在刑訊合法、允許逼供的朝代,法律對刑訊行為也是有嚴格限制的。
為了防止非法取證,各代的用刑標準都有上限,如唐代便規定,「累決笞、杖者,不得過二百」,即最多打200下。對特殊對象,唐代還有規定,70歲以上的老人、15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殘疾人、孕婦,一律禁止刑訊。
特別是刑審孕婦,執行者如果違法後果很嚴重。
(古代女犯,現在影視再現)
《唐律疏議·斷獄》「拷決孕婦」規定,「諸婦人懷孕,犯罪應拷及決杖笞,若未產而拷、決者杖一百,傷重者依前人不合捶拷法;產後未滿百日而拷決者減一等。失者,各減二等。」從中可以知道,如果對孕婦行刑、刑訊,相關責任人要被「杖一百」;即便對生產以後、未滿百日的女犯動刑,法官也要受到處罰。
唐代這一防止非法取證規定,在後來的宋、元、明、清諸朝刑律中,都有類似的條款,並影響到了現代刑法制度。
還有一種特殊情況,如果孕婦在牢里生產或是快要生產怎麼辦?這個古人當然也想到了,出台了相應的規定。
(古代婦人生產後)
歷朝的情況大都差不多,如果不是死罪:「臨產之月,聽其召保,產後二十日,復追入禁。」如果是犯死罪的孕婦,不得召保回家生產,但請允許接生婆進監助產,即所謂「聽令穩婆入禁看視」。
一般情況下,孕婦都會得到緩刑。如果是死罪,在生了孩子100天以後,才可以行刑,否則監獄長要被追責的。「孕婦緩刑」在秦漢時已出現,《漢書·王莽傳》記載了這麼一件事情:「宇使寬夜持血,灑莽第,門吏發覺之,莽執宇送獄。飲葯死。宇妻焉懷子,系獄,須產子已殺之。」
(在家生產)
北魏時,正式通過律令確立了孕婦產後百日行刑制度。《魏書·刑罰志》記載:「婦人當刑而孕,產後百日乃決。」
三個月大的嬰兒可以吃飯了,沒有母乳餵養也不至於餓死。這是人性化的規定,很溫暖——法律也是有情的,只是很多時候執行法律的人無情!
※明成祖朱棣到底是不是朱元璋與馬皇后親生?與朱元璋的行為有關
※曾國藩幕僚證實清軍攻克金陵得元帝孕妃進明宮記載,朱棣真是元朝皇家血脈?
※古人有一消除口臭的方法只須嚼嚼,比口香糖還有效果,至今都有人用,很簡單
※光武帝原陵緊靠黃河邊,屢屢泛濫的黃河水為何從不淹「劉秀墳」?
※古人喜歡進口香料的迷信原因,漢靈帝洗浴時水裡要放西域茵墀香
TAG:梧桐樹下戲鳳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