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死囚緣何被無罪釋放
不敢枉言
殺人償命借債還錢,天經地義,也是千古不變的定律,然而在宋代的某一個時期,一些罪大惡極的殺人犯卻僥倖逃脫了法律的制裁,這是為什麼呢?看看下面幾則故事吧。
在宋代每有災難發生,皇帝總是頒布大赦來減少災難帶給百姓的痛苦,宋神宗熙寧年間,六年之內頒布了兩次大赦令,雖然皇恩浩蕩,但一些不法之徒卻沒有心懷感恩,反而更加肆無忌憚。婺州有個叫盧助教的富人,靠著盤剝搜颳起家,佃戶們平時都厭惡他,可是也拿他沒有辦法。一次,盧助教來到一佃戶家裡,不知什麼原因,被父子四人捉住,投進一大的石臼內搗成肉泥。官府捉拿父子四人下獄,經過審訊,父子四人都認罪伏法,恰巧正遇朝廷大赦,父子四人均被釋放,然而他們並不悔過,反而再次跑到盧助教家裡侮辱嘲笑其家屬說:「盧助教怎麼不到莊子上收穀子了呢?」盧助教雖然是大戶人家,即使告到官府,地方官也不敢對抗朝廷的特赦令。
州郡官員在審理案件時,如果對犯人產生懷疑一般都會重新審理,並根據再審情況量刑定罪,這大概可以體現朝廷的法外開恩,但是如果不管什麼樣的犯人或不論罪惡輕重一律放縱,就會危害國家的法制。耿延年掌管江東刑獄時專門從事保全死刑犯性命的行為,他的用心本是善良的,然而江西南康有一婦女謀殺了自己的丈夫,證據確鑿,社會反響極大,耿延年卻一心為她開脫罪責,反而把負責此案的官員定罪下獄,致使真兇逍遙法外,耿延年的做法雖然出於保護弱者的善心,但卻背離了法律。
洪邁任贛州郡守時,一名士兵逃出軍營跑到外地,在樹林里殺死一個當地村民,被害人的哥哥知道了這件事,但因為窮,害怕打官司要花錢,就焚燒了弟弟的屍體,事發後,那位士兵和被害人哥哥都被抓進監獄,因殺人時沒有證據,又無法驗屍,因此審理後將二人都作了發配充軍處理。判決上報到郡守洪邁處,洪邁沒有批示而是主張再次審理,結果重審還未結案,那個士兵就死在監獄裡了。這個案子使洪邁想起了以前神宗皇帝親自審理的一樁命案。
宋神宗元豐年間,安徽宣州有一個叫葉元的人,因為兄長姦汙了自己的妻子而殺了兄長,又把兄長的兒子也殺害,並強迫父親和嫂子立下契約,不向官方提起訴訟,然而街坊鄰居知道後就向官方告發,受理案件的州官因同情葉元,向上請求免除他的罪過。審刑院啟奏皇上打算免罪,神宗皇帝說:「有罪的人已經死了,所謂奸亂的事只是出於葉元之口,這不足以定罪,鄰居很難知道內情,反正有罪的人已死,葉元也情有可原,可是他不該殺了哥哥再殺害無辜的侄子,還強迫自己的父親嫂子,這就是違逆天理,敗壞人倫,雖然出於對妻子的愛心,但也應該定死罪。」這個案子給洪邁指明了方向,他說,皇上日理萬機,竟然對民間案件作出了合情合理的判決,神宗真是一位明君啊。
宋神宗熙寧七年天遇大旱,皇帝又一次準備頒布大赦,這已經是一年內的第二次大赦,王安石建議說:「商湯時遇到大旱,湯王以六件事情沒有辦好而頒布了罪己詔,其中之一就是責問自己為政有無節制,現在如果一年之內三次大赦,那就是為政沒有節制,況且這也不是消滅或減少災害的辦法。」神宗聽從王安石勸諫,放棄了特赦打算。從以上故事可以看出,封建時代人情與法制並存,這對於社會制度的完善的確是一種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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