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世今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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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禮起源於中國古代的聘娶婚制。「六禮」中的「納徵」或稱「納幣」,即為彩禮之意。男女雙方通過彩禮建立關於婚姻的約定,產生道德約束力,對於維持婚姻關係的穩定起著重要作用。
古代:法律看重彩禮作用
中國古代律法對彩禮在婚約中的作用十分看重,彩禮是古代婚姻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到了唐代,法律明確規定了彩禮的範圍和效力。宋、元、明、清在唐律的基礎上對彩禮做了進一步整理,並最終達到較為完備的程度。
在彩禮認定上,法律對不同階層可採取的彩禮數額與類別進行了規定。
在彩禮的效力上,法律將彩禮視為判斷婚約關係是否存在的重要物證。在沒有男女雙方婚書和私約的情況下,假設一方給付彩禮而另一方接受,則婚約同樣成立。在古代,嫁娶看似簡單卻往往牽涉到國家乃至家族的利益,如果僅憑口頭約定,一旦發生爭議往往無法確定是非。彩禮的給付解決了舉證難的問題,增加了雙方任意悔婚的成本。
由此,彩禮也可以作為對悔婚方的懲罰措施。如果給付彩禮的一方違約,則喪失取回彩禮的權利;彩禮接受方違反約定,則負有返還甚至雙倍返還的義務。
近代:各地規定有所不同
近世以降,傳統的彩禮制度在法律層面隱退,不再有曾經的效力和地位。儘管如此,訂婚時給付彩禮仍然作為一種習慣存在。
民國時期,彩禮習慣在不少地方都有了具體而詳細的規定。當時的9省86縣裡有63 縣對彩禮有具體規制。不過,不同地區的規則卻有所不同,有的規定「男死退彩禮一半,女死則彩禮全沒」,有的則規定「男死則彩禮全部退還,女死則彩禮消滅」。
當代:逐漸納入法律規範
在抗日戰爭時期和民主革命時期,各革命根據地多次頒布法令,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廢除聘金、聘禮及嫁妝。
新中國成立後,在1950年、1980 年《婚姻法》和2001 年《婚姻法修正案》中對彩禮均採取禁止態度。但彩禮現象在某些地區相當盛行。2004 年開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首次將彩禮納入法律體系規範之中。
文章來源: 《人民日報海外版 》2017年02月20日 第 05 版
圖片來源: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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