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照片:清朝的法庭和刑罰,竟有外國法官審判中國人的場景
這張圖片是被判處「站籠」刑的犯人。清朝時,浙江等省有獄卒創立木籠站囚之制,即用木製籠,籠頂開個圓孔,套在頸部,使人晝夜直立,以致疲勞過度而死亡;或套枷時在腳下設置墊物,套定後抽去墊物,使人懸空致死。
清代官吏與外國人會審中國犯人的情景。租界內會審的審判官由外國領事或其委派人員充任,與中國會審官「會同審理」案件。實際上,審判權完全操縱在外國人手中,而且會審是根據西方法律處理案件,實行一審終審制。這種狀況極大地侵犯了中國的司法主權。
光緒年間,照相館模擬當時法庭審判場景的照片。
清朝建立後沿襲明制,以笞、杖、徒、流、死五刑為法定刑罰。其中,笞刑是刑罰體系中最輕的一種,它是用竹板或荊條抽打犯人。這是一張被吊打的犯人的圖片,圍觀群眾甚多。
這張圖片是被上海縣衙判處枷號的犯人。枷號是在監外帶枷示眾並揭露犯人罪狀的一種刑罰。清朝時,枷號常被用來懲治事關倫常、風化的犯人,即讓犯人帶枷立於衙門口或公共場所,既處罰、羞辱犯人,又教訓警戒他人。
清朝被判處枷號並被聯鎖在一起的兩名犯人。
「枷鎖」也是中國古代的刑具之一。據史書記載,西漢時已開始用「鎖」;南北朝以後,歷代對於鎖的規格和使用都有規定。這是清朝時被判處枷號且被聯鎖在一起的三個犯人。
清朝西安騾馬市刑場行刑時的場景,照片上可以看到擁擠的圍觀人群。
1908年中國會審員關炯之與德國副總領事會審刑事案件。從1864年起,上海、漢口、鼓浪嶼等地的租界先後設立會審公廨,專門審判中國居民為被告的案件。會審公廨於1927年被宣布撤銷,但1949年以後才被徹底廢除。
晚清法庭審訊的場景。【更多精彩內容請添加微信公眾號「小歷史」(Microhist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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