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胸懷何其廣闊:大唐族際婚、國際婚簡介及案例

唐朝是我國最開放的朝代,同時也是民族、種族歧視最輕的朝代。有些非要較真兒的人會說,唐朝法律中也有禁止中原人與少數民族、外國人通婚的條律呀。例如《唐律疏議》第88條「共為婚姻者,流二千里」這條法律。



胸懷何其廣闊:大唐族際婚、國際婚簡介及案例


唐太宗


1.如何正確解讀「禁止通婚」的法律條文


其實,正確解讀是:唐政權出於國家安全考慮,對邊關地區的國際婚進行了禁止。隨著時間、環境、國家實力的增長,到了唐高宗時期已經有了兩大變化。


其一,進入中國內並長期居住的外國人可以娶妻妾,但不許帶回國;同時,外國使臣禁止與國人婚姻。這點也是從國家安全形度,認為使臣還是可能有間諜行為。當然,外國使臣要爭著偷偷摸摸娶的人也不會是尋常百姓家人。

其二,正式區分了國內的少數民族與國外的少數民族。即蕃人與蕃客的區別。之所以區別這一塊兒,其理由很容易理解。就連現在都有極端的人,整天念念不忘「其心必異」,唐朝是1300多年前,肯定也有。


因此,在法律解讀時就會有將國內人的婚姻問題解讀成「通蕃」。而高宗之所以命長孫無忌等人上疏逐條進行司法解釋的諸多問題中,這也是其中之一吧。


(1)唐代法律的特殊用詞


對於族際婚與國際婚問題,《疏議》用詞很注重,也就是在國內的蕃人用詞時點明了「漢婦」;而國際婚的蕃客則籠統地說是「百姓」。由此可見,禁止蕃客與中國百姓通婚中是包括漢婦和蕃人的。這就更證明,禁止蕃客是為了國家安全,與什麼歧視根本不搭界。


綜合起來說:族際婚、國際婚可以這樣理解,國內的蕃人可娶漢婦女;國外的蕃客如果進入中國且有長期固定意圖那就成了蕃人。但兩者相同之處在於:蕃人不得將漢婦帶入蕃內(即少數民族聚居區),為什麼如此規定,因為我不是學法律史的,我只能再去看看資料才能回答。國外蕃人如果回去那就成了蕃客,因此,也不許帶回國。

上面說得這些雖然有些繁瑣,但本人認為對於這條法律的解讀才是比較正確的。下面我們就細緻地說明一下,該條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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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88條法詳細解說:只要不帶回去,族際婚、國際婚完全被允許


例如,說這些話的人混淆了邊界:國與國關係,如真是那樣,唐太宗怎麼會把自己的妹妹嫁給李光弼怎麼可能有後人?

例如,第88條法律開頭便是「諸越度緣邊關塞者,徒二年。」也就是限定了犯罪地點問題。「緣邊關塞,以隔華、夷。」這是什麼意思呢?什麼叫「緣邊關塞」呢?那就是唐朝統治的邊界地區。也就是這則法律是針對當時的中國與他國、他政權的通婚問題。而不是中國境內的異族通婚。否則哥舒翰、高仙芝、李光弼、安祿山、史思明這些非漢人為啥能娶漢人?


這條法律是針對:邊關地區國際間禁止通婚,並不妨礙中國國內的族際共婚。


再如,解讀法律條文要根據時代變化解讀,該條法律是什麼環境下制定的,任何時代都不可能讓邊關地區的百姓與他國政權的人隨便通婚。該條法律形成於唐高祖時期。《唐律疏議》是在《武德律》(唐高祖)、《貞觀律》(唐太宗)、《永徽律》(唐高宗)的基礎上修訂的的。


高宗時發現:無論是中央與地方、地方與地方之間對律法的解讀都很不同,沒有一個統一的權威的法律解釋。因此,他命令長孫無忌(他母親是漢人)等人在三部法律的基礎上,以「疏」的形式進行了逐條解釋,由此形成了《永徽律疏》也就是現在的《唐律疏議》。

貼出者明顯割裂了前後文的變化。例如隨著唐朝打敗了突厥,隨著唐朝經濟社會開始穩定發展,脫胎於高祖時期的這條法律條文,到太宗時期已經有了變化,也就是這條法律全文的後半部分。貞觀二年的6月16日,太宗的發布了敕令:外國使臣如果來華居住可以娶漢人妻妾。這個命令,到了《唐律》中,就有了如下表述:蕃人入朝聽住之者,得娶妻妾,若將還蕃內,以違敕科之。


也就是從高祖到太宗到高宗,這幾十年間,唐朝法律根據現實發展已經有了很大變化。


法律條文:私與禁兵器者,絞;共為婚姻者,流二千里。未入、未成者,各減三等。


疏文:又,准別格:「諸蕃人所娶得漢婦女為妻妾,並不得將還蕃內。」


又,准主客式:「蕃客入朝,於在路不得與客交雜,亦不得令客與人言語。州、縣官人若無事,亦不得與客相見。」即是國內官人、百姓,不得與客交關。私作婚姻,同上法。如是蕃人入朝聽住之者,得娶妻妾,若將還蕃內,以違敕科之。


前者針對的是族際婚,允許中國國內的族際間通婚;後者針對的是國際婚。二者的共同點,就是不能帶回去。只要符合這一點,完全可以通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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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外國人在中國需要什麼憑證:過所


任何國家之間在往來時都需要進行入境檢查身份,最起碼地也要出示一下證件吧。綜合說來:使團來就有國書,商人就有所帶商品的記載,學生也會有所在國的留學說明等。只要你入境檢查合格(過所),唐朝對於外國人在國內的干涉並不多。居住時間、娶妻生子等並不特別過問。


1)如何管理外國人


唐朝管理外國人的中央機構是鴻臚寺。它首先要檢查外國使團(遣唐使)的進入中國的憑證。主要憑證就是銅魚,分雌雄,按一月、二月、三月,依此類推共12對雌雄魚。雌雄分別放在本國和唐朝,雌雄相合符合規矩。不相和就成為外事問題了。


鴻臚寺其次的職責是辨別身份、確定如何接待、接受貢物、轉遞國書等。如果外交使團有生病、亡故的情況,還要進行救治、處理。最後一個任務就是負責了解該國的風土人情、法律時事等情報。


對於朝賀、朝貢的使臣,唐政府規定,外國使臣「留其半於境;由海路朝者,廣州擇首領一人、左右二人入朝。所獻之物,先上其數於鴻臚。凡客還,鴻臚籍衣賚賜物多少以報主客,給過所。」


2)什麼是過所


「過所」其實就類似於我們說的「通關文牒」。形象地說,「過所」對國內人員來說,大致相當於身份證加通行證,對外國人來說,則相當於護照加上商務事由介紹。


過所則去尚書省領取,刑部司門司主管、都官員外郎協管發給;地方則去都督府或州領取,由戶曹參軍主管、諮議參軍協管發給。


過所申請人在申請時要呈交申請文書,說明各種有關項目,諸如申請理由、人數和身份簡介、所攜帶物品的種類和數量以及品色等等。負責審查的官員要進行核實,審批同意後要進行簽名,證明官方認可同時也是日後發生各種問題的憑證。。


地方機構就是州縣了,主要是負責接待、核實身份、處理外國人和中國人以及外國人間的案件。如果地方設有諸如「市舶司」等相關案件轉給它們。


有些少數民族地區設置了羈縻州,因為羈縻州內政治方面首領可以世襲但需要冊封,也僅是承認歸中國管理,在經濟、人口、軍隊、法律方面都有高度自治,綜合說來就是賦稅不上交、戶口不上交、軍隊首領自行徵召和管理、法律自治等,也就由少數民族首領負責外國人管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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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唐朝族際間、國際間通婚相對普遍


其實,在各種說法中,有人沒有說李靖之堂孫李令問因為老親家跟著回紇造反了,唐玄宗以李令問「聯姻」的罪名貶了官。其實,有些人該說這個案例。然而,其實這點很容易解釋,只不過想治他,隨便安了個罪名。因為兒女親家吃瓜落的人和事兒都有,理由而已。因為,當時,通婚在現實已經相對普遍了。


史學家呂思勉先生指出:「唐代異族人處內地者甚多,安能禁其婚娶,此勢所不行也。昏媾則匪寇矣,此亦外族易於同化之一端歟?」


唐代異族人為何甚多?原因就在於幾次少數民族內遷,漢武帝內遷匈奴、南北朝時期更是大量少數民族內遷,這些民族許多都被同化入漢族如鮮卑族。


唐太宗時期更是獎勵突厥人、高昌地區人內遷務農,好處就是免掉他們的租庸調。


貞觀五年(631年),溫彥博建議內遷突厥人,僅長安就遷來了萬家。


「安史之亂」時期,廣平王李俶統帥的20多萬朔方、安西、回紇、南蠻、大食之眾,也有部分留在兩京。


與此同時,其他因消滅安祿山叛軍、史思明叛軍有功的人如奚族人李寶臣、張孝忠、王武俊及其家族都因功可以與漢人通婚。


《資治通鑒》大曆十四年(779年):先是回紇留京師者常千人,商胡偽服而雜居者又倍之……或衣華服,誘取妻妾。


貞元三年(787年):「胡客留長安久者,或四十餘年,皆有妻子……檢括胡客有田宅者……凡得四千人。」


會昌二年(842年),四位回紇王子率部眾入華,賜漢姓、服漢服、允許通婚。


同時,在長安還有各民族、各國家的大量質子(人質)及其手下。這些人同樣不可能不娶妻生子。在這種情況下,許多地區都形成了「雜居」的現象。


在這些人中,通婚現象比較明顯的是昭武九姓,昭武九姓的主體人群就是粟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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粟特族與漢人通婚簡表


4.昭武九姓之一的粟特人與漢族通婚情況簡述


粟特人原生活在中亞阿姆河、錫爾河一帶,操伊朗語。在東漢時期出現在我國史冊中,是絲綢之路的重要民族。粟特人是昭武九姓的主體,昭武九姓屬於從如今中亞五國遷入中國的少數民族。他們主要是康、安、曹、石、米、何、穆、史、捍(鈸汗)、火尋等國(不止九個)。


劉慧琴、陳海濤兩位老師對粟特人與漢族通婚情況進行了總結。本部分就說說他們的研究成果。下面兩位老師的研究成果的表格內的書名是簡稱,表格請看文中。它們是:彙編——《唐代墓誌彙編》;補遺——《全唐文補遺》;輯繩——《洛陽出土歷代墓誌輯繩》;隋唐——《隋唐五代墓誌彙編》。


請注意,兩位老師的主要研究對象是墓誌,由此可見:一資料並不是很多;二粟特族漢化之高。不是所有民族都這麼重視墓誌的。



胸懷何其廣闊:大唐族際婚、國際婚簡介及案例



唐朝的胸懷是中國封建社會最為開闊的朝代,它沒有因「安史之亂」的發生,將安祿山、史思明等少數人的行為看作是整個整個少數民族的整體。因為,在唐軍方面也有許多人為之付出了鮮血,例如李光弼、哥舒翰、高仙芝等等。同樣,也沒有因為一兩次,外國人在華出現的事變而否定大唐二百多年的成績。甚至,在唐朝末年大食、朝鮮人仍然可以在華通過科舉考試來獲得官員身份。明天我們就談談這一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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